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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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包括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

在本案中,XYZ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与ABC保理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因国际保理合同产生纠纷,XYZ公司起诉ABC公司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2018年5月,XYZ公司与海外客户达成一笔价值1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

为保障交易安全,XYZ公司选择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双方签订了国际保理合同。

合同约定,ABC公司为XYZ公司提供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XYZ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ABC公司,ABC公司按照约定比例预付货款,并在货物交付后,按照信用保险条款对XYZ公司提供赔偿。

2018年6月,XYZ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海外客户。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XYZ公司将此情况告知ABC公司,要求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用保险赔偿。

ABC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2. 纠纷焦点XYZ公司认为,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而ABC公司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认定如下:(1)双方签订的国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属于信用风险。

(3)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承担信用保险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际保理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出口双保理

出口双保理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保理业务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现阶段我行只办理国际出口保理业务。

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办理进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

各一级(直属)分行有权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二章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的类型和操作流程第五条我行叙做的出口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型和买断型出口保理两种基本类型。

第六条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我行不承担此责任)。

即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须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若进口保理商亦不能履约,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

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只对进口商的财务和资信风险承担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

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等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七条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且进口保理商也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我行须在经我行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与进口保理商承担相同的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才须向出口商支付保理款项。

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拒付的情况下,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出口双保理进口保理的业务流程

出口双保理进口保理的业务流程









流程描述(一)
•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 • 2 、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的额度 • 3 、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的额度 • 4 、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回复额度及报价 • 5 、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额度和报价情况 • 6 、出口商通知进口商叙做保理业务
流程描述(二)
业务提示: 不提倡使用D/A方式
• D/A项下的保理业务无助于增加客户的“保
险系数”,相反,还会增加业务环节,增 加业务费用。
保理产品的限制
• SELL AND FORGET • 非保理产品:
--寄售(代销) --设备安装(有尾款) --分期付款(如承包工程)
应收帐款的合格性
• 未过期 • 在卖方正常贸易中产生 • 属卖方所有 • 可以转让 • 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一个流程重点:适合保理的贸易 合同
• 保理业务受理范围 • 保理产品的限制 • D/A是否适合保理业务 • 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业务受理范围
• L/C及现金交易不能做保理 • 仅适用于以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
为付款方式 。
• 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
180天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
(v)… a)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为180天;和 b)在诉诸法律的情况下,为3年; ……(自)收到争议通知书后开始起算
增加营业额
出口商(卖方) 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 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 O/A付款条件,以拓 展海外市场,增加营 业额
进口商(买方) 利用O/A优惠付款条件, 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 货物,加快资金流动,扩 大营业额
2008年6月FCI统计,中国保理年累计: 进口保理:7,299万欧元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

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

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

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

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银行出口双保理培训

银行出口双保理培训

04
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案 例分析
成功案例一
总结词
通过双保理业务,企业成功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通过双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从而获得 了低成本的融资。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还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 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成功案例二:优化结算方式,降低汇率风险
操作风险及防范
操作风险
指因内部流程、人员操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员工培训,提 高业务操作水平。同时,定期对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风险
指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
在合同签订前,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同 时,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避免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 风险。
保理银行将根据卖方的实际需 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方 案。
签订合同与预付款融资
在签订出口双保理业务合同后, 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银行
支付相关费用。
保理银行将根据卖方的实际需求, 为其提供预付款融资服务,帮助
卖方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预付款融资的金额和期限将根据 卖方的实际需求和资信状况进行
确定。
资金周转。
风险控制
专业服务
扩大市场
境内银行对海外买方进 行资信评估,核定买方 额度,控制信用风险。
境内银行提供应收账款 催收、风险管理等服务, 减轻出口商的收款压力。
出口商可通过双保理业 务拓展海外市场,提高
国际竞争力。
银行出口双保理的作用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保理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在国内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国内保理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保理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案例一,某家纺企业与国内银行的保理合作。

某家纺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遇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该企业与一家国内银行进行了保理合作。

银行通过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这种保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案例二,某电子企业与跨国保理公司的合作。

某电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了信用风险较高的客户,为了规避这一风险,该企业选择与一家跨国保理公司进行合作。

保理公司对企业的出口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并承担了客户的信用风险。

通过与保理公司的合作,该企业成功规避了信用风险,同时也获得了资金的支持,为企业的国际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三,某制造企业与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合作。

某制造企业在国内市场中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该企业选择与一家供应链金融平台进行合作。

通过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得以及时获得资金支持,保障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合作更加灵活高效,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保理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情况。

保理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周转困难、规避了信用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信随着国内保理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保理将在国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出口双保理信贷业务产品介绍与办理流程

出口双保理信贷业务产品介绍与办理流程

出口双保理信贷业务产品介绍与办理流程一、产品特点1.风险分散:双保理业务由两家保理商共同参与,分别承担债权方和债务方的风险,实现风险分散。

2.资金及时:出口双保理业务能够提供即时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贸易中的资金周转问题。

3.降低信用风险:信用保险机构出具的信用证保险凭证可以降低对方国家或买方违约的风险,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4.无需抵押:出口双保理业务不需要抵押物,减少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办理流程1.申请:出口商向出口双保理公司提交出口订单、合同及相关贸易文件,并填写申请表。

2.审批:出口双保理公司对企业的信誉、资质、贸易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与购买方进行沟通。

3.保险:企业根据购买方的信用评级向信用保险公司购买追求索赔权的信用保险。

4.放款:出口双保理公司根据审批结果及信用保险额度,向出口商提供合适的融资工具,包括保理融资、信用证融资等。

5.合同签署:出口商与出口双保理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及利益分配。

6.账款管理: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双保理公司,出口双保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融资款项。

7.追求索赔:如购买方发生违约或无法支付账款,出口商可以向信用保险公司追求索赔。

8.结清:购买方支付账款后,出口双保理公司收回融资款项并结清交易。

三、注意事项在办理出口双保理信贷业务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资质要求: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贸易经验、资质及信誉,以便通过审查。

2.费用支出:企业在办理出口双保理信贷业务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保险费及利息等。

3.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各方权益,尤其是关于违约追偿的条款。

4.信用评级:企业需要了解购买方的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购买相应的信用保险。

5.资金使用:企业需合理规划资金用途,确保资金用于出口贸易及扩大业务,避免资金浪费。

总结:出口双保理信贷业务是一种能够解决企业出口贸易资金问题的融资方式,通过风险分散、信用保险保障等手段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案例分析保理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指的是一家金融机构(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以其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信用为基础,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信用风险承担、催收管理等服务。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出口商提供了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保理案例来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具出口的企业,由于订单量大、资金周转不灵活,导致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保理业务作为解决方案。

保理公司在对该家具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后,同意向该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首先,该家具企业将其出口的产品销售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向该企业提供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随后,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收到货款,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通过保理业务的支持,该家具企业得以顺利完成了订单生产和出口,同时也解决了资金周转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保理业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更大的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理业务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保理业务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保理公司合作,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和意义。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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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

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

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

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

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

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

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

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

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

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⑤出口商华通公司发货⑥出口商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债权转让单据,中国银行转发债权转让单据信息给美国远东国民银行⑦中国银行向出口公司华通公司提供78.1%的融资(最高可为发票金额的80%~90%)⑧到期付款日前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付款,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货款转给出口地银行,再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出口商就本案例而言,业务流程几乎于上方的一致,但是由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发出的商品存有疑问所以第八步没有顺利的完成。

3.就本案例中存在的争议分析:案例中的主要争议为:1)在出口双保理的情况下,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是否可以因为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而拒付货款?2)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拒绝偿付的时候,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是否可向华通公司追索所付出的全部收购款3787万元。

1)不可以,在出口双保理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认为货物和合同约定不符时,可以对进口地保理商提出拒付,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但是本案例中只是部分不相符,而并非是全部,所以进口商只能就他所提出不相符部分的合同价款提出拒付,而不能就全部的合同款提出拒付。

2)可以,因为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为华通公司提供的是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指发生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处取得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向出口商追索,但是可能不是全部,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

即使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出口银行也对此部分货款不附赔偿责任,因为在保理中规定,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出口商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所以由于对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发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向本案例中,如果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当进口商声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管出口商是否同意,保理商都会将其视为有贸易纠纷,根据纠纷自理原则,保理商即将此部分货物的货款视为未核准的应收款,不负担赔偿责任。

4.出口保理各方得失分析:条件:由于具体数值无法查阅,所以以下计算式是按照现行的主要利率手续费率确定的,主要为了说明办理融资业务各方的主要费用,所以不考虑本案例中产品中有瑕疵的问题。

1)出口商: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保理业务通常需要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

(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保理费用=保理费率*保理业务的金额=1%*USD7668000=USD76680国内外银行费用=国内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单据处理费+邮寄费+外国银行中转费=USD10+RMB300+USD15=72.58USD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年利率*保理融资天数/360 (shibor=0.63%,浮动20%) =6006182*6.3%*1.2*96/360=USD116920.34USD出口商总计融资费用=76680+72.58+116920.34=193672.92USD费用占销售金额只比为:193672.92/7668000=2.5%所以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只需支付合同金额2.5%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取得发票金额78.1%的融资比例,同时有银行向进口商追债,节约了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债务追收的业务开支。

而且使用出口保理可以使出口商的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不占用自身的资金,美化自身的资产负债表。

但是也有不好的地方,如进口地没有相互合作的保理商即无法开展保理业务,同时要注意自身所发货物的质量,因为由于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进口商拒绝付款,银行是不负责的。

2)对出口,进口保理商而言:双方共同要求了1%的费率,假设出口保理商为0.45%,进口保理商为0.55%,相较于单纯的国际结算业务,如信用证0.15%的开立,议付费而言,银行还是有不错的业务收入的,同时我国国内现在只开展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所以银行的风险不大,有利于自身的风险控制。

3)对进口商而言:进口商仍然支付合同款项,虽然出口商可能在合同款项中加入保理业务的费用,但是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所要的远期付款方式,有时可以使自己的自有资金几乎不动用的情况下赚取利润,同时不像信用证业务,进口商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可以增加自己资金的灵活性,如果进口商处于有利地位的话,可进一步压价。

但是使用出口保理有一条件就是进口商的资信必须比较良好,不然根本无法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否则信用额度很小,并且银行考虑到自身风险,会增加手续费等等的额外费用,考虑到此出口商肯能不愿意接受此类国际结算方式。

4.从各方的角度分析,分析出口保理是否是适合的选择:1)进口商的角度:进口商不想占用自身的资金,所以偏向于远期的付款方式,即为赊销(O/A),D/A,Time L/C ,如果为Time L/C,进口商需要交纳一定的押汇如果信誉不好还要缴纳保证金,同时信用证有繁琐的催证,审证,改证手续和费用,并且虽然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但是信用证有个最大的缺点即使它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所以如果在进口银行填写开证申请时有错误如未写明商品的具体质量,型号要求,那么只要出口商做到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即使到时候所发来的货物与合同不一致,进口商也必须付款,随后再起诉,这样一来进口商会有很多的麻烦,所以进口商不喜欢L/C,即使是Time L/C。

D/A和O/A都是依靠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中介机构的作用,所以进口商的付款依靠自己的信用,并且没有人监督,相比D/A,O/A给了进口商跟多的自由,因此进口商偏向于选择O/A,其次为D/A随后为Time L/C。

2)出口商的角度:在买方市场上,当对方坚持使用远期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的首选应该为Time L/C,虽然L/C的手续较为麻烦费用略高,但是这些主要都由进口商负责,作为出口商基本没有风险,同时随着远期信用证的运用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出口商以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避本币升值的风险,所以在本币趋于升值的情况下更为有利。

第二选择为D/A ,接受D/A 即主要考虑对方的信用水平,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在远期的情况下,D/A可以做出口保理如本案例,也可以使用出口托收押汇,即在外国货款到达之前,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短期融资。

保理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理兼有担保和融资的性质,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对其核定的额度内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坏账附有100%的担保责任,出口托收押汇下,银行保留在收不到货款时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但保理不一定。

在O/A方式下,出口商是最没有保障的,不但要先发货,并且对方没有给定具体的还款期,很有可能财货两失,所以出口保理也可以与O/A结合,但是O/A的风险更加大,所以费用更高。

所以就出口商而言,偏好依次递减Time L/C,D/A,O/A3)银行的角度:银行虽然经常办理L/C业务,但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信用证的货物规格未明确表明,出口商单据造假银行未查明等等,虽然银行参与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是随着其他押汇等方式的开展,银行相较于自己参与其中的L/C业务,银行更加偏重于D/P,D/A,O/A等托收业务中的新型方式。

特别是出口保理业务,由于我国现在的保理业务都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同时进口地保理商又相当于担保了进口商的付款,所以做为出口地的保理商而言,风险相对较小,同时同期的融资年利率加上不菲的手续费对银行而言都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这种风险较小,收益较大的业务现在非常受银行业的欢迎,在中国2010年光大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累计出单130多亿,保理手续费收入5000余万元,利息收入1.7亿元,2010年中国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超过24亿美元,连续35个月排名全球第一,进口双保理业务量超过6亿美元,位居全球第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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