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正文)
国A_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案例解析

6 月付款与 第 2 轮抵消
民 B 公司
虚假销售合同
虚假采购合同
6 月付款抵消 第 1 轮欠款
国 A 公司
国 A 公司
1 月付款
虚假采购合同
虚假销售合同
民 C 公司
12 月付款
第一轮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轮
2010 年 至 2013 年 ,短 短 3 年 多 的 时 间 ,国 A 公 司 向 民 B 公 司 的 借 款 由 第 一 笔 1000 万 开 始 ,迅 速 增 长 到 3 亿元。国 A 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可以轻松完成考核指 标 ,且 极 易 掌 控 完 成 率 ,考 核 任 务 大 时 ,只 需 通 过 简 单 的多出借资金即可完成任务。而民 B 公司也有了低成 本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更夸张的是,民 B 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将其有产 权的 50 套商铺抵 押给国 A 公 司,民 B 公司 向国 A 公 司 提 出将 上 述 房产 解 押帮助 其 度过危 机 ,以 利于 后续 还款, 国 A 公 司 班 子 会 议 决 定 先 解 押 不 超 过 5 套 ,同 时 督 促 民 B 公 司 还款。但陈 某公 然违 反会议 决 议,利 用 职权私 自 将 全 部 房 产 的 抵 押 手 续 借 出 后 归 还 民 B 公 司 ,导 致 与 此 对 应 的 5 000 余 万元 应收 款失 去抵 押担 保。审计 随 后发 现 , 在 上 述 业 务 过 程 中 ,陈 某 要 求 民 B 公 司 按 出 借 资 金 的 一 定比例向其朋友控制的咨询公司支付中介费,累计支付 1200 万 元 , 其 中 部 分 资 金 直 接 转 账 给 陈 某 或 其 妻 子 ,以 及用于为陈某购买汽车,陈某最终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 处 理 ,面 临 牢 狱 之 灾 ,陈 某 最 终 为 自 己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靠 山 吃山 ”“靠 企 吃企”的 行为付 出 了应有 的 代价。
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

第四章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国际贸易融资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
——以该项贸易活动的现金流量作为进出口商履约的资金来源——以结算中的商业单据或金融单据等权利凭证为履约保证第一节传统结算方式下的国际贸易融资汇款:进口商主动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托收: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代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银行订立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即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不同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融资方式汇款——银行提供的、基于交易的融资方式相对较少托收、信用证——本书中所介绍的融资方式一、出口贸易融资(一)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凭出口单据为抵押,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短期融资活动。
即期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企业A公司年营业额超过5亿元,常年向欧美出口毛纺织产品。
金融危机后,纺织业受到冲击,从前通常采用的赊销交易方式风险加大,且进口商的资金亦不宽松,其国内融资成本过高。
,经商议,双方达成以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方式进行付款。
该做法虽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A公司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但从组织货物出口到拿到货款仍需较长一段时间,这让A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了短缺。
另外,A公司担心较长的付款时间会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
【分析】银行分析认为,A公司出口一向较为频繁,且该公司履约记录良好。
结合具体情况,设计融资方案如下:在押汇总额度内,为A公司提供50%的出口押汇和50%的银行承兑汇票,借以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
A公司按美国某银行开立的金额为2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公司将全套单据提交给某商业银行浦东B分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尔而后,B银行将单据寄往美国开证行,对方向我国银行开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汇。
于是B银行答应放款,并与A公司协商以人民币押汇,以免除客户的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案例在国际贸易中,融资风险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案例。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必须在交货前支付50%的预付款,并在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50%的尾款。
由于该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预付款,它决定向一家国际银行申请贷款。
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贸易公司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货物清单和国际运输文件。
银行对贸易公司进行了审查,并对海外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调查。
然而,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发现了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海外客户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没有过去的贸易记录。
其次,贸易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中包含一些僵尸产品,这些产品在市场上不受欢迎。
此外,国际运输文件显示,货物将通过一家被指控在过去数年内多次违反贸易法规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
考虑到这些风险,银行拒绝了贸易公司的贷款申请。
银行认为海外客户的风险太高,并怀疑贸易公司是否能够按时收到货物并支付尾款。
银行还担心货物可能无法顺利抵达目的地,或者在抵达后客户可能拒绝支付尾款。
由于无法获得贷款,贸易公司只能取消与海外客户的合同。
然而,由于合同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期限,贸易公司必须支付一笔违约金给海外客户。
此外,贸易公司还需要重新寻找其他买家来购买这些货物,但由于市场上对这些僵尸产品的需求低迷,贸易公司可能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从而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在国际贸易中,贷款申请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海外客户信用风险、货物运输风险和市场需求风险。
贸易公司需要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之前充分评估这些风险,并为可能的事件制定应急计划,以降低贷款风险。
同时,银行也需要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以确保为具有可靠信用的贸易公司提供合适的融资支持。
外贸企业贸易融资案例

2013年第8期山东YTGJ 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老牌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超过3亿美元,主要进口商品为医疗器械、通用机械设备、大理石等,主要出口商品为服装、抽纱品等。
企业的主要贸易融资方式包括出口押汇、出口打包贷款、出口保理、福费廷、进口开证、进口押汇等。
近年来,山东YTGJ 公司在认真研究各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准确分析和判断,通过对贸易融资方式进行合理组合,有效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达到了规避汇率风险、节约资金成本、提升企业效益的目的。
以下是山东YTGJ 公司的几个贸易融资案例。
案例一:进口TT+进口押汇YTGJ 公司2011从国外代理进口医疗器械,合同总金额为324万美金。
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国内客户交来全额货款,正常情况下YTGJ 公司应于当日TT 电汇对外付款。
但YTGJ 公司经过对汇率市场的分析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将会继续升值;并且公司在银行有充足的进口押汇等授信额度可供利用。
因此,公司将该笔业务在银行办理了进口押汇。
具体做法是:1.2011年5月19日,YTGJ 公司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合同期限为3个月,由银行代公司对外付汇;公司在银行同时存入一笔金额为2138.40万孙庆军李颖杰(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50元的3个月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归还押汇的保证。
2.银行于2011年5月19日对外付汇,美元卖出价为6.5165。
3.3个月后,即2011年8月22日,公司购汇还款。
购汇时美元卖出价为6.4070元。
YTGJ公司该笔业务项下的收益测算,单位人民币元:①3个月定期存款利息收入:21384000×2.85%×90/360=152361(元)②汇率差收入:3240000×(6.5165-6.4070)=354780(元)③押汇利息支出:3240000×4.2573%×6.4070×90/360=220939.82(元)★该笔业务项下实现净收益为:152361+354780-220939.82=286201.18(元)3个月收益率约为1.34%案例二:人民币定期存款+进口融资+远期售汇YTGJ公司2013年1月从国外代理进口通用机械设备,合同金额为211.6万美元。
关于外贸企业利用贸易融资手段进行套利的分析(5篇范文)

关于外贸企业利用贸易融资手段进行套利的分析(5篇范文)第一篇:关于外贸企业利用贸易融资手段进行套利的分析关于外贸企业利用贸易融资手段进行套利的分析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已经成为我国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币种,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与世界的经贸联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跨境套利交易。
事实上,国内不少有贸易背景或有涉外业务的企业都会利用人民币利差或汇差做套利。
一、主要方法和手段(一)人民币跨境汇差套利。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内外汇率不一致,导致人民币通过跨境套利。
2015年以来,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人民币汇差不断扩大,从年初的100个基点左右扩大到年末的1000个基点左右。
这样的汇差也给市场套利提供了空间,在离岸市场上买入人民币,再到在岸市场上卖出,从中间可以赚取收益。
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反向贸易来做汇差的。
这种套利贸易模式,主要通过在中国香港或新加坡的贸易伙伴或子公司,利用两地的利差和汇差来谋取利润。
假设当离岸人民币汇价相对在岸人民币汇价存在明显升值时,某境内企业A可通过向香港合作伙伴或在港子公司B进口商品,将境内人民币输出至香港;B公司以离岸汇率将人民币换成美元再通过反向贸易向A进口,并以美元支付;A再以在岸汇率将美元换回人民币则可实现汇差套利。
很多有贸易背景或涉外业务的企业都会这么做,包括很多大型国企,而且大企业的渠道更多、套利成本更低。
大多数企业做跨境套利都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主要通过如黄金、电子产品等体积小、价值高、物流成本低的产品来完成交易。
但是黄金和电子产品的进口增值税都比较高,企业在套利过程中需要扣除税收支出,套利利润会受很大影响。
因此,还有不少企业利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关外的贸易便利,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构造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国际贸易,通过所谓的“保税区一日游”,构成转口贸易,实现境内购汇、境外结汇套利。
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是一家从事钢材生产的企业,与甲方有长期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甲方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钢材。
同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融资性贸易贷款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性贸易贷款,用于支付丙方的货款。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甲方、丙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了上述合同。
2. 货款支付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了钢材货款。
3. 贷款发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了融资性贸易贷款。
4. 货款逾期由于甲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乙方贷款。
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但甲方仍未偿还贷款。
5. 法律诉讼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贸易合同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如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2)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赔偿纠纷。
2. 融资性贸易贷款风险(1)贷款发放条件不明确:乙方在发放贷款时,未明确约定贷款发放条件,如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可能导致贷款风险。
(2)贷款逾期风险:甲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乙方贷款逾期风险。
3. 信用风险(1)甲方信用风险:甲方经营不善,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给乙方带来信用风险。
(2)丙方信用风险:丙方在交付钢材过程中,可能存在质量、交货时间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合同,进而影响乙方贷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丙方、乙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案例

【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案例】在我们探讨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案例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融资贸易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融资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或出口商通过向银行融资,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和降低贸易风险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这种融资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依赖于合同来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案例中具体分析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情况。
1. 案例一:进口商向银行融资,以支持买卖合同的履行某公司计划从国外进口大宗商品,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全款预付货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进口融资合同,向银行申请融资支持。
银行在对该公司的信用和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后,向其提供了融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成为了进口商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确保贸易顺利进行的担保。
2. 案例二:出口商接受银行信用证支持,以支持买卖合同的履行另一家公司计划向国外出口大宗商品,但出于对买方信用的担忧,无法放心发货。
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与买方及银行签订了信用证交易合同,买方开立了银行保函作为支付担保,同时出口商也得到了出口信用证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成为了出口商获得支付担保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确保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3. 案例三:中间商向银行申请融资,以支持买卖合同的执行还有一家公司作为中间商,牵涉于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需要向银行融资以支持买卖合同的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需要向银行提供买卖双方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获得融资支持。
买卖合同不仅为银行提供了对融资申请的依据,同时也为中间商提供了确保交易成功的保障。
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案例表明,买卖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依赖合同来获得银行融资或支付担保。
买卖合同不仅作为双方之间贸易关系的证明,同时也为第三方提供了履行诺言的担保。
在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案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在我看来,融资贸易案件中支持买卖合同的案例凸显了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许多企业都需要依靠融资工具来满足资金需求。
本文将通过一个国际贸易融资案例,探讨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挑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该中国公司需要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美国公司购买商品。
然而,中国公司在向美国公司支付货款之前需要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因为它的现金流无法满足这个大额的资金需求。
为此,中国公司寻求了中国银行的帮助,并通过进口押汇方式获得了国际贸易融资。
案例分析:进口押汇是指进口商与银行签订协议,由银行支付货款给出口商,进口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银行偿还货款。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银行作为信贷中介,能够解决买卖双方的支付和风险问题,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国际贸易融资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进口商需要有稳定的现金流来偿还货款,否则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其次,银行在提供融资支持时需要审慎评估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以避免出现不良债权。
此外,国际贸易融资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风险,因此需要买卖双方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减少法律和操作风险。
针对这些挑战,买卖双方和银行可以采取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买卖双方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且加强沟通与信任,从而减少支付和供应链风险。
其次,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
最后,银行可以通过贷后管理,包括定期跟踪和检查买卖双方的资金情况,确保还款的及时性。
结论:国际贸易融资在促进贸易发展、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际贸易融资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支付和信用风险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买卖双方和银行可以合作建立长期关系、选择信用保险并进行贷后管理。
只有通过合作和风险管理,才能实现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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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
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
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
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
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
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
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
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
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
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⑤出口商华通公司发货⑥出口商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债权转让单据,中国银行转发债权转让单据信息给美国远东国民银行⑦中国银行向出口公司华通公司提供78.1%的融资(最高可为发票金额的80%~90%)⑧到期付款日前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付款,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货款转给出口地银行,再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出口商就本案例而言,业务流程几乎于上方的一致,但是由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发出的商品存有疑问所以第八步没有顺利的完成。
3.就本案例中存在的争议分析:案例中的主要争议为:1)在出口双保理的情况下,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是否可以因为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而拒付货款?2)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拒绝偿付的时候,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是否可向华通公司追索所付出的全部收购款3787万元。
1)不可以,在出口双保理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认为货物和合同约定不符时,可以对进口地保理商提出拒付,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但是本案例中只是部分不相符,而并非是全部,所以进口商只能就他所提出不相符部分的合同价款提出拒付,而不能就全部的合同款提出拒付。
2)可以,因为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为华通公司提供的是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指发生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处取得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向出口商追索,但是可能不是全部,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
即使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出口银行也对此部分货款不附赔偿责任,因为在保理中规定,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出口商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所以由于对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发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向本案例中,如果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当进口商声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管出口商是否同意,保理商都会将其视为有贸易纠纷,根据纠纷自理原则,保理商即将此部分货物的货款视为未核准的应收款,不负担赔偿责任。
4.出口保理各方得失分析:条件:由于具体数值无法查阅,所以以下计算式是按照现行的主要利率手续费率确定的,主要为了说明办理融资业务各方的主要费用,所以不考虑本案例中产品中有瑕疵的问题。
1)出口商: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保理业务通常需要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
保理费用=保理费率*保理业务的金额=1%*USD7668000=USD76680国内外银行费用=国内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单据处理费+邮寄费+外国银行中转费=USD10+RMB300+USD15=72.58USD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年利率*保理融资天数/360 (shibor=0.63%,浮动20%) =6006182*6.3%*1.2*96/360=USD116920.34USD出口商总计融资费用=76680+72.58+116920.34=193672.92USD费用占销售金额只比为:193672.92/7668000=2.5%所以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只需支付合同金额2.5%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取得发票金额78.1%的融资比例,同时有银行向进口商追债,节约了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债务追收的业务开支。
而且使用出口保理可以使出口商的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不占用自身的资金,美化自身的资产负债表。
但是也有不好的地方,如进口地没有相互合作的保理商即无法开展保理业务,同时要注意自身所发货物的质量,因为由于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进口商拒绝付款,银行是不负责的。
2)对出口,进口保理商而言:双方共同要求了1%的费率,假设出口保理商为0.45%,进口保理商为0.55%,相较于单纯的国际结算业务,如信用证0.15%的开立,议付费而言,银行还是有不错的业务收入的,同时我国国内现在只开展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所以银行的风险不大,有利于自身的风险控制。
3)对进口商而言:进口商仍然支付合同款项,虽然出口商可能在合同款项中加入保理业务的费用,但是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所要的远期付款方式,有时可以使自己的自有资金几乎不动用的情况下赚取利润,同时不像信用证业务,进口商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可以增加自己资金的灵活性,如果进口商处于有利地位的话,可进一步压价。
但是使用出口保理有一条件就是进口商的资信必须比较良好,不然根本无法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否则信用额度很小,并且银行考虑到自身风险,会增加手续费等等的额外费用,考虑到此出口商肯能不愿意接受此类国际结算方式。
4.从各方的角度分析,分析出口保理是否是适合的选择:1)进口商的角度:进口商不想占用自身的资金,所以偏向于远期的付款方式,即为赊销(O/A),D/A,Time L/C ,如果为Time L/C,进口商需要交纳一定的押汇如果信誉不好还要缴纳保证金,同时信用证有繁琐的催证,审证,改证手续和费用,并且虽然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但是信用证有个最大的缺点即使它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所以如果在进口银行填写开证申请时有错误如未写明商品的具体质量,型号要求,那么只要出口商做到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即使到时候所发来的货物与合同不一致,进口商也必须付款,随后再起诉,这样一来进口商会有很多的麻烦,所以进口商不喜欢L/C,即使是Time L/C。
D/A和O/A都是依靠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中介机构的作用,所以进口商的付款依靠自己的信用,并且没有人监督,相比D/A,O/A给了进口商跟多的自由,因此进口商偏向于选择O/A,其次为D/A随后为Time L/C。
2)出口商的角度:在买方市场上,当对方坚持使用远期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的首选应该为Time L/C,虽然L/C的手续较为麻烦费用略高,但是这些主要都由进口商负责,作为出口商基本没有风险,同时随着远期信用证的运用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出口商以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避本币升值的风险,所以在本币趋于升值的情况下更为有利。
第二选择为D/A ,接受D/A 即主要考虑对方的信用水平,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在远期的情况下,D/A可以做出口保理如本案例,也可以使用出口托收押汇,即在外国货款到达之前,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短期融资。
保理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理兼有担保和融资的性质,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对其核定的额度内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坏账附有100%的担保责任,出口托收押汇下,银行保留在收不到货款时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但保理不一定。
在O/A方式下,出口商是最没有保障的,不但要先发货,并且对方没有给定具体的还款期,很有可能财货两失,所以出口保理也可以与O/A结合,但是O/A的风险更加大,所以费用更高。
所以就出口商而言,偏好依次递减Time L/C,D/A,O/A3)银行的角度:银行虽然经常办理L/C业务,但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信用证的货物规格未明确表明,出口商单据造假银行未查明等等,虽然银行参与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是随着其他押汇等方式的开展,银行相较于自己参与其中的L/C业务,银行更加偏重于D/P,D/A,O/A等托收业务中的新型方式。
特别是出口保理业务,由于我国现在的保理业务都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同时进口地保理商又相当于担保了进口商的付款,所以做为出口地的保理商而言,风险相对较小,同时同期的融资年利率加上不菲的手续费对银行而言都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这种风险较小,收益较大的业务现在非常受银行业的欢迎,在中国2010年光大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累计出单130多亿,保理手续费收入5000余万元,利息收入1.7亿元,2010年中国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超过24亿美元,连续35个月排名全球第一,进口双保理业务量超过6亿美元,位居全球第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