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Q3c 杂质:残余溶剂的指导原则(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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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引言2.指南的范围3.一般原则3.1.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分析规程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残留溶剂的限度4.1.避免使用的溶剂4.2.规定限度的溶剂4.3.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指导原则-Q3A(R2)-新原料药中的杂质-中文版

ICH指导原则-Q3A(R2)-新原料药中的杂质-中文版
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 协调的三方指导原则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Q3A(R2)
现行第四版本 2006 年 10 月 25 日发布
根据ICH进程,本指导文件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提出,并提交给管理当局征询过意见。 在ICH进程第四阶段,最后的草案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当局采纳。
1999 年 10 月7日
指导委员会批准作为第四阶段草案推荐给 ICH 三方的法规机构采 2002 年 2
纳。
月6日
新编码 2005 年 11 月
Q3A
Q3A
Q3A(R1) Q3A(R1)
Q3A(R2)
现行第四版本
指导委员会批准作为第四阶段草案推荐给 ICH 三方的法规机构采 2006 年 10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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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无机盐 其他物质(例如:过滤介质、活性炭等)
溶剂是在新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用于制备溶液或混悬液的有机或无机液体,由于它们 一般具有已知毒性,故容易选择控制方法(见 ICH 指导原则 Q3C 残留溶剂项下)。
有机杂质可能会在新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和(或)储存期间有所增加。这些杂质可能 是已确定的或者是未确定的、挥发性的或者非挥发性的。它包括:
副产物 中间体 降解产物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无机杂质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它们一般是已知的和确定的。包括: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重金属或其他残留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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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Quality Control Residual Solvents)是国际药品监管机构-国际药品注册、技术和质量控制委员会(ICH)发布的一项指南,用于规范药品制造过程中的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

溶剂残留物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溶剂,但在制剂中未完全蒸发或被移除的溶剂。

导言溶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包括分离、提取、结晶和纯化等步骤。

然而,溶剂中的残留物可能对人体产生毒性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在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残留溶剂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溶剂分类ICHQCR指导原则将溶剂分为类1、类2A和类2B三类。

类1溶剂是无毒、无致畸、无致癌和生殖毒性的溶剂,如水、乙醇、甘油等。

这些溶剂的使用一般没有限制。

类2A溶剂是有潜在毒性或限制使用的溶剂,但在限定剂量下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剂型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A溶剂包括氯仿、氯化甲烷、二氯甲烷等。

类2B溶剂是有潜在毒性,并且在制剂中的残留量应尽量减少的溶剂。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B溶剂包括苯、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醚等。

质量控制要求ICHQCR指导原则确定了三种质量控制要求来管理溶剂残留物。

1. 可容许残留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PDE是指人体每日接触该溶剂残留量的最大可容许量。

它可以通过毒理学评估和毒性数据来确定。

对于类1溶剂,PDE通常设置为无限大。

对于类2A和类2B 溶剂,PDE被用来确定最大可容许残留量。

2.可容许残留量限度:可容许残留量限度是指药品中残留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浓度。

它根据预期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通过使用PDE和剂量预设的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出每种溶剂的可容许残留量限度。

3.分析方法:为了确保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需要使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ICH指导原则-Q3D_Final_Business_Plan-中文版

ICH指导原则-Q3D_Final_Business_Plan-中文版

最终商业计划Q3D:杂质:元素杂质指南2009年7月17日指导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9日批准问题及耗费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指南对药物制剂及辅料中的金属杂质作出合理的控制。

ICH Q3D指南将杂质分类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及残留溶剂。

然而ICH指南中只对有机杂质及残留溶剂作了恰当限定,对无机杂质未作限定。

在ICH Q3C中仅有以下关于无机杂质的信息描述:“通常采用药典或其他恰当的方法对无机杂质进行常规检测及定量。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对残留在新原料药中的催化剂进行评估。

应对新原料药质量标准中关于无机杂质的引入或去除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接受标准应基于药典标准中已知的安全性数据制定得出。

”从以下的限度指南中有明显的问题存在:“1. 现行药典中对于无机杂质的控制方法包括:重金属检验、炽灼残渣/硫酸盐灰分法及其他湿化学检验。

这些检验方法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无机杂质的检验,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不属于特征性检验、对现代化合成工艺过程中可能引入的低水平的残留金属催化剂及试剂难以检测到等。

在目前不具备基于风险因素的金属控制方法的情况下,其中,重金属检验往往被用于对潜在金属杂质的初筛。

2. 药典标准是参照旧版制定,而不必基于恰当的安全性数据。

采用药典常用方法,尤其是重金属检验,可检测出金属的数量并加以限制,但并未从最大毒性角度来对其中大部分金属进行考虑。

”目前,药典标准对无机杂质的控制仍存在其他的问题。

药典中对无机杂质的分析方法及标准见于通则或在辅料、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的特定章节中。

通则及辅料章节目前在PDG(药典讨论组)的讨论范畴内,但不包括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章节。

无机杂质中的某些章节在PDG 范畴内,不包括其他章节。

即使对于PDG中所考虑的通则,不同药典中的基本方法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使得统一的协调指南难以制定出来。

总的来说,与通常的分析方法及药物制剂、辅料中金属杂质的限度控制标准不一致,未对与病人安全最为相关的金属进行充分控制。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引言2.指南的范围3.一般原则3.1.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分析规程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残留溶剂的限度4.1.避免使用的溶剂4.2.规定限度的溶剂4.3.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3C(R6)

ICH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3C(R6)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协调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3C(R6)现行第四阶段版本2016年10月20日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制定,并根据ICH进程已提交给管理当局征询意见。

在ICH进程的第四阶段,最后的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管理机构采纳。

Q3C(R5)文件历史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THF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NMP的PDE信息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异丙基苯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PDE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PDE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ICH协调指导原则目录第一部分:1. 引言 (1)2. 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1)3. 通则 (2)3.1 基于风险评估的残留溶剂的分类 (2)3.2 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2)3.3 2类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 (2)3.4 分析方法 (4)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4)4. 残留溶剂的限度 (4)4.1 应避免的溶剂 (4)4.2 应限制的溶剂 (5)4.3 低潜在毒性的溶剂 (6)4.4 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 (7)词汇表 (8)附录1:指导原则中包括的溶剂列表 (9)附录2:其他背景 (13)A2.1 环境领域对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监管 (13)A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13)附录3: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14)第二部分:四氢呋喃的PDE (17)第三部分: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PDE (19)第四部分:异丙基苯的PDE (21)第五部分:三乙胺的PDE和甲基异丁基酮的PDE (24)第一部分: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在1997年7月17日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并建议ICH的三方监管机构采纳该指导原则1. 引言本指导原则旨在建议为保证患者安全而应规定的药物中残留溶剂的可接受量。

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 .介绍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 ),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 )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 )较为理想。

附录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 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

ICH指导原则-Q3D_Final_Concept_Paper-中文版

ICH指导原则-Q3D_Final_Concept_Paper-中文版

最终概念性指南Q3D:元素杂质指导原则2009年7月17日发布指导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9日采纳批准。

文件类别本指南建议建立一个适用于ICH地区的三方指导原则,以对药物制剂及辅料中的金属元素杂质作出定性及定量的限制。

已知问题现存ICH指南将杂质界定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剂。

Q3A及Q3B指南对有机杂质的界定作出了有效规定。

随后增加的Q3C对残留溶剂作出了界定。

目前所建议制定的Q3D指南将对此前在ICH 指南中属于无机杂质的金属杂质作出类似的界定。

制定对于金属杂质包括特殊金属杂质的控制的统一界定,将有助于避免工业化生产的不确定性及重复工作,以保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该标准在ICH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一些法规机构关于金属催化剂及试剂的特殊限定的指南是由EMA提供,但是美国或日本却未提出类似的公共性指南。

一项ICH指南的提出需要各地区法规机构的付出与投入,并将有利于监管部门、药企及公众健康。

对于金属杂质的指南将着重供应链和风险评估,正如Q3C所要求的。

这样一个方法将会是公开透明的,也是药典的基本要求,这需要法规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投入。

与现有的Q3C 指南一样,新的Q3D指南将侧重于对特殊金属杂质恰当的限定值,而不需要提供所使用的详细的分析方法。

为了支撑Q3D指南,应由药典规定统一的测定特殊金属杂质含量水平的分析方法。

特殊申请中,允许使用任何经过验证的方法。

鼓励其他有兴趣的组织参与到对金属杂质限度的研究讨论中,而不仅仅是由法规部门或药典对其作出规定。

最终,将基于安全性研究数据对金属杂质的限度制定出一个特定指南,该指南将同时满足测试的要求与法规文件要求。

待解决问题从公众健康角度出发,有必要确立控制有关金属杂质的安全性方法。

对于那些具明确毒性的金属杂质的控制尤其重要。

这些金属杂质可能来源于药物制剂、辅料、或药品的生产过程中,也可能来自催化剂、试剂、配体、重金属或其他残留的金属(如Pb、Hg、As、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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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 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 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 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 它们在工艺中 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 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 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 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 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 符合产品规范、GMP 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 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 表 1) ,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 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 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 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 3)较为理想。

附录 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第 1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 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 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 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 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或新药制剂(Q3B 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 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 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 因此, 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 地测定制剂, 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 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 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 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 测, 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 平。

果制剂生产中用到某种溶剂,也应进行测定。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准新原料药、 准赋形剂和准 制剂。

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

短期(如 30 天或更短) 使用或局部使用时,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可以较高。

应根据不同 的情况评判这些溶剂水平。

有关残留溶剂的背景附加说明见附录 2。

第 2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3.通则 3.1 根据危害程度对残留溶剂分类 “可耐受的日摄人量” (TDI)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纲要(IPCS)用于 描述毒性化合物接触限度的术语。

“可接受的日摄人量” (ADI)是 WHO 及一些国家和国际卫生组织所用的术语。

新术语“允许的日接 触量” (PDE)是本指导原则中用于定义药物中可接受的有机溶剂摄 人量,以避免与同一物质的 ADI 混淆。

本原则中残留溶剂的评价以通用名和结构列于附录 1,根据它们 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以下三类; (1)第一类溶剂:应避兔的溶剂 为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

(2)第二类溶剂。

应限制的溶剂 非遗传毒性动物致癌或可能导致其他不可逆毒性测神经毒性或 致畸性)的试剂。

可能具其他严重的但可逆毒性的溶剂。

(3)第三类溶剂:低毒性溶剂 对人体低毒的溶剂,无须制定接触限度;第三类溶剂的 PDE 为 每天 50mg 或 50mg 以上。

3.2 建立接触限度的方法 用于建立残留溶剂的 PDE 方法见附录 3。

用于建立限度的毒理数 据的总结见 Pharmeuropa,Vol . 9,No . l,Suplement,April 1997.第 3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3.3 第二类溶剂限度的选择方法 制定第二类溶剂的限度时有两种选择。

方法 1: 使用表 2 中以 ppm 为单位的浓度限度,假定日给 药量为 10g,以方程(1)计算。

方程(1)C(ppm)=1000 X PilE 剂量PDE:mg/天剂量:g/天这些限度对所有原料药、赋形剂和制剂均适用。

因此,这一方法 可用于日剂量未知或未定的情况、 只要在处方中所有的赋形剂和原料 药都符合方法 1 给定的限度,就可以以任何比例用于制剂。

只要日剂 量不超过 10g,就无须进一步计算。

服用剂量超过 10g/天,应考虑 用方法 2。

方法 2:制剂中的每一种成分不必符合方法 1 的限度。

药物中允 许的残留溶剂限度水平, 可根据表 2 中 PDE mg/天及已知最大日剂 量,用方程(1)来计算。

只要证明已降低至实际最低水平,便可以 认为这种限度是可接受的、该限度能说明分析方法的精度、生产能力 和生产工艺的合理变异,并能反映当前生产的标准水平。

应用方法 2 时可将药物制剂的每种成分中残留溶剂叠加起来, 每 天的总溶剂量应低于 PDE 给定的值。

第 4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下面举例说明如何用方法 l 和 2 来考虑制剂中的乙睛限度。

乙睛 的允许日接触量是 4.1 mg/天,因此由方法 1 算出限度是 410PPm; 如现在日最大给药量是 5.0g,制剂中含两种赋形剂,制剂中的成分和 计算得到的最大残留乙睛量见下 表: 成分 原料药 辅料一 辅料二 药物制剂 处方量 0.3g 0.9g 3.8g 5.09 乙睛量 800ppm 400ppm 800PPm 728ppm 日(摄人)量 0.24mg 0.36mg 3.04mg 3.64mg辅料 1 符合方法 1 限度,但原料、辅料 2 和药物制剂不符合方法 1 限度,而制剂符合方法 2 规定的 4.1mg/天,故符合本指导原则的 建议值。

乙睛作为残留溶剂的另一例子,曰最大给药量 5 刀 g,制剂中含 两种赋形剂,各组分及计算得到的最大残留的乙睛最见 下表: 成分 原料药 辅料 1 辅料 药物制剂 处方量 0.3g 0.9g 3.8g 5.0g 乙睛量 800ppm 2000ppm 800ppm 1016ppm 日(摄人)量 0.24mg 1.80mg 3.04mg 5.08mg第 5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此例制剂中乙睛限度总量既不符合方法 1 也不符合方法 2。

生产 厂可先测定制剂,以确定在处方工艺中能否降低已睛水平,如果不能 将乙腈水平降至允许范围,生产厂应采取措施降低制剂中的乙腈量; 若所有措施均不能降低残留溶剂的水平, 厂方应提供其尝试降低残留 溶剂以符合指导原则所做工作的总结报告, 并以利弊分析报告证明允 许该制剂存在的较高水平的残留溶剂。

3.4 分析方法 残留溶剂通常用色谱技术,如用 GC 法测定,如可能,对药典上 规定要检测的残留溶剂,应采用统一了的测定方法。

生产厂也可选用 更合适的、经论证的方法来测定。

若仅存在第三类溶剂;可用非专属 性的方法如干燥失重来检查。

残留溶剂的方法论证应遵循 ICH 指导原则: “分析方法论证:定 义和术语”及“分析方法论证:方法学” 。

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制剂生产商需要了解有关赋形剂或原料药中残留溶剂量的信息, 以符合本指导原则的标准。

以下阐述了赋形剂或原料药供应商应提供 给制剂牛产商的信息的~些例子。

供应商应选择以下一项: ·仅可能存在第三类溶剂,干燥失重小于 0.5%。

·仅可能存在第 M 类溶剂,X、Y…… 全部应低于方法 1 的限度。

(这里供应商应将第二类溶剂用 X、 Y……来表示) ·仅可能存在第二类溶剂 X、Y……和第三类溶剂,残留的第三第 6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类溶剂低于方法 1 的限度,残留的第三类溶剂低于 0.5%。

如果可能存在第一类溶剂,应进行鉴定并定量。

“可能存在” 系指用于工艺最后一步的溶剂和用于较前几步工艺 的溶剂经论证不能全部除尽。

如果第二类溶剂高于方法 1 的限度或第 三类溶剂高于 0.5%,应鉴定并定量。

4. 残留溶剂的限度 4.1 应避免的溶剂 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对环境造成公害, 第一类溶剂在原料 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不应该使用。

但是,为了生产一种有特殊疗 效的药品而不得不使用时,除非经过其他论证,否则应按表 1 控制, 1,1,1-三氯乙烷因会造成环境公害列人表 1,其限度 1500ppm 是 基于安全性数据而定的。

表 1 药物制剂中含第一类溶剂的限度(应避免使用) 溶剂 苯 四氯化碳 1,2-二氯乙烷 1,1-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浓度限度(ppm) 2 4 5 8 1500 备注 致癌物 毒性及环境公害 毒性 毒性 环境公害4.2 应限制的溶剂 列于表 2 的溶剂, 由于其具毒性, 在制剂中应予限制, 规定 PDE第 7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约 0.1mg/天,浓度约 10ppm。

所列值不能反映测定所必需的分析精 度,精度应为方法论证的一部分。

表 2 药品中第二类溶剂溶剂 乙晴 氯苯 氯仿 环氧乙烷 1,2-二氯乙烯 二氯甲烷 1,2-二甲亚砜 N,N-二甲乙酰胺 N,N-二甲基甲酰胺 1,4-二恶烷 2-乙氧基乙醇 乙二醇 甲酰胺 正己烷 甲醇 2-甲氧基乙醇 甲基丁酮 甲基环己烷 N-甲基吡咯烷酮 硝基甲烷 吡啶 二氧噻吩烷 四氢萘 甲苯 1,1,2-三氯乙烯 二甲苯* PDE(mg/天) 4.1 3.6 0.6 38.8 18.7 6.0 1.0 10.9 8.8 3.8 1.6 6.2 2.2 2.9 30.0 0.5 0.5 11.8 48.4 0.5 2.0 1.6 1.0 8.9 0.8 21.7 浓度限度(ppm) 410 360 60 3880 1870 600 100 1090 880 380 160 620 220 290 3000 50 50 1180 4840 50 200 160 100 890 80 2170*通常为 60% m-二甲苯,14% p-二甲苯,9% o-二甲苯和 17%乙基苯。

4.3 低毒溶剂 第三类溶剂(见表3)可能低毒,对人体危害很小。

第三类溶剂 包括人们认为在药物中以一般量存在时对人体无害的溶剂, 但该类溶 剂中许多尚未进行长期毒性或致癌研究。

急性毒性或短期毒性试验表 明这类溶剂几乎无毒、无遗传毒性。

每日 50mg 或更少量无须论证即第 8 页 共 18 页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可接受(用方法1计算。

即 5000ppm 或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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