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官砬子及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源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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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官砬子及观音阁水库饮用
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85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官砬子及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本政办发〔2015〕85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明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老官砬子及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老官砬子水源以及水源上迁以后的观音阁水源是全市人民用水的唯一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工作极为重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责任,参照桓仁桓龙湖水库水源保护的模式进行管理。

本溪县、明山区政府对辖区内老官砬子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观音阁水库、老官砬子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有关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工作,有关乡(镇)要设立水源地专管员、村设立护水员,形成县(区)、乡(镇)、村三级管理机构,实行责任到人、网格化管理。

市环保局所属的市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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