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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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村[2016]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统村落保护
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村[2016]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委)、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2015年11月,住建部等7部门派出专家组,对我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

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门有关要求,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专家参与传统文化挖掘。

一是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传统村落所在县级政府要组织当地历史、民俗、建筑等方面专家或技术人员,深入传统村落,与村里老人会等积
极沟通,查找地方志、族谱等文献资料,深入挖掘传统艺术、地方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传统文化,整理制作成传统村落传统文化志,作为村落保护传承的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传统文化展示宣传,传统村落都要利用历史建筑或传统民居,建立村史馆,以图文并茂方式,充分展示村落历史、传统文化内容,扩大村落文化影响力。

三是抓好历史建筑普查,依照全省村级历史建筑普查安排,积极配合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工程学院、厦门理工学院等院校开展村级历史建筑普查,并及时由市、县政府分批认定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四。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旅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公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旅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公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旅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旅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公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国家四部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传统村落名录的要求和省住建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村〔2014〕11号),为有效保护我省优秀的乡土建筑和传统民居,促进传统村落历史与文化的传承和延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了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工作。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4〕36号),经过调查摸底、各地申报、专家初评、专家复评,提出福州市福清市一都镇后溪村等188个村落拟作为列入福建省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名单。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2020年2月20日起。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寄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貌办,邮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单位意见要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潘一翔*************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附件:福建省第三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旅厅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2月2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闽政〔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闽政〔2016〕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护我省优秀乡土建筑,促进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及公示,认定第五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6个、历史文化名村62个,现予以公布:一、历史文化名镇(16个):(一)东山县铜陵镇(二)云霄县火田镇(三)石狮市永宁镇(四)南安市丰州镇(五)晋江市安海镇(六)德化县水口镇(七)德化县上涌镇(八)永春县岵山镇(九)永定区下洋镇(十)连城县新泉镇(十一)上杭县才溪镇(十二)蕉城区七都镇(十三)蕉城区三都镇(十四)蕉城区赤溪镇(十五)蕉城区洋中镇(十六)寿宁县斜滩镇二、历史文化名村(62个):(一)长乐市潭头镇二刘村(二)福清市龙田镇山利村(三)福清市一都镇东山村(四)永泰县洑口乡紫山村(五)永泰县洑口乡山寨村(六)永泰县岭路乡长坑村(七)永泰县梧桐镇椿阳村(八)永泰县赤锡乡东坑村(九)龙海市港尾镇城内社(村)(十)漳浦县佛昙镇轧内村(十一)平和县秀峰乡福塘村(十二)南靖县奎洋镇上洋村(十三)长泰县岩溪镇珪后村(十四)长泰县枋洋镇林溪村(十五)诏安县桥东镇西沈—西浒村(十六)诏安县金星乡湖内村(十七)云霄县火田镇西林村(十八)云霄县火田镇菜埔村(十九)云霄县莆美镇阳下村(二十)泉港区涂岭镇樟脚村(二十一)南安市官桥镇漳州寮村(二十二)晋江市龙湖镇福林村(二十三)永春县五里街镇西安村(二十四)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二十五)永安市槐南镇洋头村(二十六)永安市西洋镇福庄村(二十七)尤溪县台溪乡书京村(二十八)大田县桃源镇东坂村(二十九)大田县华兴乡杞溪村(三十)大田县屏山乡许坑村(三十一)延平区樟湖镇剧头村(三十二)建阳区崇雒乡后畲村(三十三)邵武市金坑乡金坑村(三十四)建瓯市东游镇党城村(三十五)建瓯市东峰镇裴桥村(三十六)顺昌县大干镇土垄村(三十七)政和县岭腰乡锦屏村(三十八)政和县杨源乡坂头村(三十九)永定区抚市镇社前村(四十)永定区金砂乡西田村(四十一)永定区洪山乡上山村(四十二)漳平市南洋乡营仑村(四十三)长汀县古城镇丁黄村(四十四)长汀县濯田镇水头村(四十五)长汀县童坊镇彭坊村(四十六)长汀县四都镇汤屋村(四十七)蕉城区霍童镇石桥村(四十八)蕉城区虎贝乡黄家村(四十九)福安市上白石镇佳浆村(五十)福安市赛岐镇泰康村(五十一)福安市潭头镇棠溪村(五十二)寿宁县下党乡下党村(五十三)寿宁县犀溪镇西浦村(五十四)古田县城东街道桃溪村(五十五)古田县杉洋镇岭里村(五十六)古田县吉巷乡长洋村(五十七)古田县杉洋镇白溪村(五十八)古田县卓洋乡前洋村(五十九)古田县黄田镇凤亭村(六十)周宁县咸村镇川中村(六十一)周宁县咸村镇王宿村(六十二)柘荣县黄柏乡上黄柏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宣传,加快推进保护规划的编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村[2014]3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4]3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社会事业局、金融财政局:为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9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为了有序开展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按照住建部等国家部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等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审认定原则(一)应保尽保。

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乡村文明的重要载体。

对于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古村落,经评审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应纳入传统村落名录,予以保护传承。

(二)量化评估。

依据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以分值作为衡量、评估的直接依据,便于操作认定。

(三)专家领衔。

认定评估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进行量化评估,遇到争议时,扩大专家分析论证协商,提出认定意见。

二、评审认定标准传统村落评审认定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简称《指标体系》)为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村落传统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30分)、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和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三部分,总分330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1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为了明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由省住建厅和省文化厅组织评选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省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促进乡村历史与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二、评选基本条件(一)历史价值。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以下简称申报镇村)应当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2.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3.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4.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5.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6.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7.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二)风貌特色。

申报镇村应当具有以下比较明显的地域风貌特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三)原状保存程度。

申报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镇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历史传统建筑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2.因年代久远,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历史传统建筑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3.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历史传统建筑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附件doc-附件1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附件doc-附件1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镇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历史传统建筑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因年代久远,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历史传统建筑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三级: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历史传统建筑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9.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空间格局完整情况(指十分完整或较为完整)
有何明显特殊功能(指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
需注明相应史志资料的名称、著者、年代和原文
反映何种规划布局特色理论
需注明相应史志资料的名称、著者、年代和原文
10.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ha)
保护范围用地面积(ha)
11.核心保护区历史传统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比例
保护专门机构名称
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名称
20.保护维修资金的情况
近三年村镇建设资金总额(万(万元)
年度
基础设施改造资金
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总额
100
附件2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镇、村名称
所在设区市
所在县(市、区)
所在镇(乡)
镇(村)占地面积(公顷)
主要传
统街巷
名称
长度(米)
形成年代
主要特点
历史传统建筑规模(平方米)
历史传统建筑完好程度
历史传统建筑主要特点
特色建筑规模(平方米)
特色建筑
完好程度
特色建筑
主要特点

省璜镇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福建省传统村落良寨村核心保护规划的公示

省璜镇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福建省传统村落良寨村核心保护规划的公示

省璜镇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福建省传统村落良寨村核心保护规划的公示一、传统村落保护区划(一)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划定为保证良寨村“山、溪、田、村”的村落环境及格局的真实、完整性,将娘寨建筑本体外扩30 米,结合西北侧村道边界,划定良寨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总面积约为1.52公顷。

(二)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包括其他村落建成区范围及预留弹性增长用地范围。

总面积约为 7.51 公顷。

(三)传统村落环境协调区划定将建设控制地带向外 50 米,结合东侧村庄主要道路及山体,划定环境协调区,面积为36.87公顷二、传统村落保护控制要求(一)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控制要求1.核心保护区内应采取整体对待、严格保护、严禁新建的措施。

保护传统街巷空间与格局,区内的建筑和环境以保护和维修为主,保护核心范围内传统建筑群的形象。

2.保护传统街巷的街巷格局、铺地形式、建筑界面的连续性。

保持村内原有的街巷形态,严禁侵占街巷空间进行建设。

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路面材料禁止采用沥青、水泥路面,建议采用卵石路或青石板路。

对于保护范围内已经采用非传统路面材料的,规划要逐步进行改造。

对保护区内的与传统风貌不协调建筑应按照传统建筑立面形式进行整治、改造和更新,使之恢复传统村落景观。

3.根据建筑评估与分类,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建议核定的历史建筑,在政府审核批准公布为历史建筑前,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同时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情况的动态监管。

传统风貌建筑,应尽可能保留建筑原有的院落形式、外观样式、内部结构、建筑材料及雕刻工艺等。

在保证木构架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可对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增加必要的现代化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的保护,可予以保留,重点整治建筑立面中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部分。

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对的建筑,应择机降层,并开展沿街立面和第五立面整治,使其在高度、体量、样式、色彩方面与周边历史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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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办法
为了有序开展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传统村落名录,按照住建部等国家部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等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审认定原则
(一)应保尽保。

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乡村文明的重要载体。

对于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古村落,经评审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应纳入传统村落名录,予以保护传承。

(二)量化评估。

依据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以分值作为衡量、评估的直接依据,便于操作认定。

(三)专家领衔。

认定评估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专家进行量化评估,遇到争议时,扩大专家分析论证协商,提出认定意见。

二、评审认定标准
传统村落评审认定以《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简称《指标体系》)为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村落传统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30分)、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和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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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价指标体系(分值100分)三部分,总分330分。

认定为省级传统村落的,按《指标体系》量化评估分值一般应在250分以上;认定为市级传统村落的,按《指标体系》量化评估分值一般应在230分以上;认定为县级传统村落的,按《指标体系》量化评估分值一般应在200分以上。

三、申报认定部门
(一)省级传统村落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会同规划局、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组织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评审认定公布。

(二)市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建设局会同规划局、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组织申报,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负责评审认定公布。

(三)县级传统村落由乡镇政府组织申报,县(市、区)建设局会同规划局、文化(文物)局、财政局负责评审认定公布。

四、申报办法
(一)调查摸底。

由县(市、区)建设部门按照建村〔2012〕58号文、建村〔2012〕184号文等要求,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开展传统村落调查摸底(已列入上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除外)。

(二)填报材料。

调查摸底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村落,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通过住建部传统村落信息系统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正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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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报上级评审认定部门。

五、评审办法
(一)初评。

1、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登陆信息系统,逐个查看申报村落材料,并依据《福建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进行逐项打分。

2、对所有申报村落,根据分值进行排序,提出传统村落初步建议名单。

(二)复评。

1、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提出的传统村落建议名单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建议名单有疑义的,按《指标体系》进行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

2、经2名以上专家动议,对未列入初评传统村落建议名单的,也可纳入复评集体研究讨论,并进行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

3、根据量化评估分值情况进行协商,提出复评传统村落建议名单,形成《评审认定会议纪要》。

(三)公示。

将《评审认定会议纪要》和传统村落建议名单报送评审认定部门。

经评审认定部门审定后,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市县区政府网站或住建部门网站公示7天。

(四)公布。

经公示无疑义的,由评审认定部门发文公布;经公示有疑义的,再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复评后,由评审认定部门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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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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