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案
美国法律堕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泰勒诉韦斯特弗劳尔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堕胎法律争议案例。
该案于1973年在美国密歇根州州法院提起,涉及一名名叫泰勒的妇女要求在怀孕期间堕胎的合法性问题。
此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并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作出裁决,该裁决对美国堕胎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事实1970年,泰勒在密歇根州怀孕,但由于丈夫去世和财务问题,她决定堕胎。
然而,根据密歇根州的法律,堕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非法的。
泰勒在得知怀孕后,前往密歇根州进行堕胎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她生命垂危。
为了救治泰勒,她被紧急送往医院,并最终保住了性命。
在此事件之后,泰勒提起诉讼,要求密歇根州法院宣布密歇根州堕胎法律违宪。
泰勒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和生育权。
密歇根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泰勒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密歇根州堕胎法律违宪。
然而,密歇根州州长韦斯特弗劳尔对此判决表示反对,并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复审。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审理了此案。
三、法院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以7比2的投票结果,判定密歇根州堕胎法律违宪。
以下是法院裁决的主要内容:1. 隐私权: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妇女在怀孕期间享有隐私权,包括生育权和堕胎权。
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
2. 生育权:法院认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有权决定是否生育,这一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
3. 国家利益:法院认为,国家在保护胎儿利益方面有责任,但这一责任不能超过保护妇女权利的范围。
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在保护胎儿利益方面过度干预了妇女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泰勒诉韦斯特弗劳尔案是美国堕胎法律争议的重要案例,其裁决对美国的堕胎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此案的分析:1. 隐私权与生育权:此案强调了妇女在怀孕期间的隐私权和生育权。
外国比较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涉及女性堕胎权的争议,对美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案件的背景、过程和影响。
一、案件背景1970年代,美国社会对女性堕胎权的争议日益激烈。
当时,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州允许堕胎,有的州则禁止。
1972年,一名名为Norma L. McCorvey的女子(化名为“Jane Roe”)向德克萨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
二、案件过程1. 地方法院判决1970年,Norma L. McCorvey以“Jane Roe”的身份向德克萨斯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确实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但法院同时指出,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堕胎是女性的个人权利。
2. 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判决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但将堕胎权利的界定扩展到了怀孕的整个阶段。
这一判决激起了广泛的争议。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了两位专家证人,一位是支持堕胎权的医生,另一位是反对堕胎权的医生。
此外,法院还听取了来自各方的意见。
4. 最高法院判决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认定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
法院指出,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堕胎是女性的个人权利;在怀孕的中后期,政府有权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必须考虑到女性的生命权。
三、案件影响1. 女性堕胎权的肯定“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肯定了女性堕胎权的合法性,使得美国女性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可以自由选择堕胎。
2. 政治争议加剧该案件引发了美国国内关于堕胎问题的政治争议,使得美国政治两极分化更加严重。
3. 各州法律差异尽管最高法院对堕胎权作出了明确判决,但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上的差异仍然存在。
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关键词:罗伊诉韦德违宪审查权功能宪法解释摘要: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历史上颇有争议的一个案件,由这个案件标记的堕胎权、胎儿生命权、隐私权之间的抗衡和较量,时至今日仍然意犹未尽。
但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标志则地位牢固。
一、罗伊诉韦德案案情介绍罗伊诉韦德案,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为他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案件,它被赋予了其他的特定含义。
本案的原告罗伊的真实原型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名2l岁的女子诺玛·麦考伊,在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5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
1969年,她刚刚失业,而且又怀孕了,她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她想合法的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
无奈之下,她找到了两名女律师琳达·考菲和莎拉·韦丁顿,这三个人对德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都充满了质疑,她们决定要挑战这项法律规定,企图废止这项规定。
她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麦考伊来说即使胜诉对她来讲也没有实际意义了,但是她们依然决定要进行这场诉讼。
因此,她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ru’yWade)告上法庭。
这么说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企图和特定意义。
原告主张德克萨斯州的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和选择权,认为怀孕的妇女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原因,以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妊娠,认为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
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从原被告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隐私权是否属于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即是否能从宪法中找到隐私权合法性的根源;二、胎儿是否有”生命权”最高法院经过1971年、1972年的两次讨论,在1973年以6:3作出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其他堕胎都为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一直是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极具争议的话题。
在美国,堕胎案件涉及到宪法、宗教、道德、妇女权益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探讨美国堕胎案件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与演变,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视角。
二、美国宪法对堕胎权利的界定1. 案例背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首次对堕胎权利进行了宪法层面的界定。
该案中,一名怀孕的妇女罗诉德克萨斯州,认为该州制定的堕胎法律违反了她的宪法权利。
2. 案件判决在“罗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赋予了妇女在怀孕初期堕胎的权利。
法院指出,堕胎权利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宪法保护。
3. 案件影响“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为美国堕胎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使得妇女在怀孕初期有权选择堕胎。
然而,该案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成为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大敏感话题。
三、美国堕胎法律的演变1. 罗诉韦德案之后的法律演变在“罗诉韦德案”之后,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堕胎法律。
这些法律在保护妇女堕胎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多限制条件,如怀孕初期、晚期堕胎的限制、强制进行超声波检查等。
2. 晚期堕胎的法律争议近年来,关于晚期堕胎的法律争议愈发激烈。
一些州通过立法,禁止在胎儿发育到一定阶段后进行堕胎,甚至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
这些法律引发了妇女权益组织和反堕胎组织的激烈辩论。
3.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应用在堕胎法律争议中,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应用成为焦点。
一方面,支持堕胎权利的组织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了妇女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反对堕胎权利的组织则认为,胎儿也享有生命权,宪法应当保护胎儿的权益。
四、美国堕胎法律的现状1. 各州堕胎法律差异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州对堕胎权利限制较少,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等;而另一些州则对堕胎权利限制较多,如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等。
查询美国各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因此,美国各州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美国各州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概述,以供读者了解美国各州法律制度的特点。
二、案例一:德克萨斯州——枪支管控案案件背景:2017年6月2日,德克萨斯州圣达菲市的一家购物中心发生枪击事件,造成多人伤亡。
此后,德克萨斯州枪支管控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案件经过:2017年9月,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案,限制民众购买自动步枪和大型弹匣。
然而,该法案在州议会遭到部分议员的反对,法案最终未能获得通过。
案件结果:德克萨斯州枪支管控案反映了美国各州在枪支管控问题上的分歧。
尽管德克萨斯州在枪支管控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整体上仍保持着较为宽松的枪支法律。
三、案例二:加利福尼亚州——堕胎案案件背景: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判决,允许各州对堕胎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案件经过: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迅速响应,通过了一项法案,保障孕妇在怀孕前24周内的堕胎权利。
该法案规定,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禁止对孕妇进行堕胎限制。
案件结果:加利福尼亚州堕胎案体现了该州在堕胎问题上的进步立场。
尽管该法案在美国国内引发争议,但加利福尼亚州仍然坚持保障孕妇的堕胎权利。
四、案例三:纽约州——同性婚姻案案件背景:2011年,纽约州成为美国第9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
案件经过:2011年6月24日,纽约州立法机构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
该法案于7月24日生效,成为美国第9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
案件结果:纽约州同性婚姻案反映了美国各州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差异。
尽管美国联邦法律对同性婚姻持中立态度,但各州在处理同性婚姻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五、案例四:佛罗里达州——医疗大麻案案件背景:近年来,美国多个州通过了医疗大麻合法化的法案。
佛罗里达州于2016年成为第23个允许医疗大麻的州。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作为一个敏感且复杂的社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美国,堕胎问题更是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和纷争。
本文将围绕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堕胎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
二、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背景1. 美国宪法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个人隐私权,堕胎权被视为个人隐私权的范畴。
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并确立了堕胎的法律框架。
2. 各州堕胎法律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部分州限制了堕胎的权利,而部分州则较为宽松。
各州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堕胎的合法性:部分州允许在怀孕早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的合法性。
(2)堕胎程序的合法性:部分州要求孕妇进行心理评估、提供胎儿超声检查等程序,而部分州则没有此类要求。
(3)堕胎的期限:部分州规定在怀孕早期可以自由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的期限。
三、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演变1. “罗诉韦德案”(1973年)“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堕胎法律史上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判决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孕妇有权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
此后,美国堕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2. “辛普森诉菲尔丁案”(1992年)在“辛普森诉菲尔丁案”中,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法律框架进行了调整。
法院认为,州政府可以在怀孕晚期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必须证明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孕妇的“重要和合法的利益”。
3. 各州堕胎法律的放宽与限制近年来,美国各州对堕胎法律的放宽与限制不断上演。
部分州放宽了堕胎限制,如加州通过立法允许孕妇在怀孕晚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权利,如阿拉巴马州通过立法禁止堕胎。
四、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争议1. 道德争议堕胎涉及到道德、伦理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孕妇的个人权利,应尊重孕妇的选择;反对者则认为,胎儿是生命,堕胎等同于谋杀。
2. 法律争议堕胎案件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堕胎权的界定:堕胎权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权,以及堕胎权的范围。
美国法律堕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堕胎案件——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该案涉及一名名叫罗丝·韦德的女性,她在德克萨斯州寻求堕胎,但根据当时的法律,堕胎是非法的。
罗丝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激烈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罗诉韦德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该允许女性在怀孕初期自由选择堕胎,以及政府是否应该对堕胎进行限制。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1月22日对罗诉韦德案作出判决,裁定堕胎在怀孕初期属于女性的个人权利,政府不得进行干涉。
以下是判决要点:1. 第一阶段(怀孕初期):女性有权在怀孕初期自由选择堕胎,不受政府干涉。
2. 第二阶段(怀孕中期):政府有权对堕胎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必须尊重女性的权利。
3. 第三阶段(怀孕晚期):政府有权对堕胎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四、案件影响罗诉韦德案对美国法律和堕胎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1. 增强了女性在生育选择方面的权利,提高了女性的地位。
2. 促进了美国堕胎技术的发展,使堕胎手术更加安全。
3. 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持续争议,导致美国社会分裂。
五、后续发展尽管罗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的合法性,但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斯诉阿卡迪亚县健康服务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中,对罗诉韦德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该案要求政府在限制堕胎时,必须证明这些限制是“合理的”,并且不会对女性的生育权利造成过度限制。
2. 202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道布尔迪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中,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部分内容。
该案认为,政府有权在怀孕初期对堕胎进行限制,甚至禁止堕胎。
生命派与选择派的博弈——以美国1983年阿克伦市“堕胎案”为观察视角

生命派与选择派的博弈——以美国1983年阿克伦市“堕胎案”为观察视角王禹涵(辽宁大学历史学院,辽宁沈阳110136)摘要:1983年阿克伦市“堕胎案”作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转变堕胎立场的过渡性案件,反映美国政治趋于保守的同时,也展现着生命派与选择派围绕女性堕胎权进行的政治博弈,双方围绕1978年阿克伦市堕胎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的激烈辩论无疑加重了美国堕胎问题的政治化。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否决该条例的大部分条款,但是试图取代罗伊案判决原则的“不适当负担”标准同样被首次提出,并在日后成为指导联邦最高法院处理堕胎案的理论依据达30年之久。
除此之外,阿克伦案也是反堕胎力量由依靠法律途径转向采取暴力方式反对女性堕胎的导火索,暴力反堕胎事件在该案宣判后不久便急剧增多。
阿克伦案对解释当今美国堕胎问题纷争,探究罗伊案和凯西案被推翻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阿克伦案;罗伊案;堕胎权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3)04-0134-12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治趋于保守以及第二次女权运动兴起的背景下,堕胎很快成为美国文化战争中的焦点问题。
从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堕胎权确认为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开始,支持堕胎与反堕胎力量分别具体化为选择派和生命派对堕胎问题进行了长期争论。
选择派始终坚持罗伊案①的核心观点——堕胎权是女性拥有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其法理依据来源于宪法“半阴影”地带包含的隐私权,并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
虽然包括金斯伯格大法官在内的选择派人士认为将堕胎权置于“平等保护”条款下更合适,但是这并不影响堕胎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本质。
选择派看重的是从怀孕到分娩过程中妇女的身心健康,强调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做主,反对联邦政府或各州立法干预和限制女性堕胎,主张对此类堕胎法规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strict Judicial review )。
生命派则以古典自由主义和宗教人道主义精神为依据,看重作为潜在生命的胎儿,将尚未出生的胎儿视作拥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人”加以保护,因为人的生命权同自由权、财产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②联邦各级政府有权制定限制堕胎法以维护胎儿潜在生命权和人口稳定增长等地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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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
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
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
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
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
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
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
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
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
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
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
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
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
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
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
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
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
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
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
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二、历史的追溯有关研究显示,堕胎至少存在了5000年。
19世纪以后,在英美两国出现了有关堕胎法令。
1973年以前美国各州的堕胎法内容非常多样。
美国有关堕胎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1、沿用习惯法时期。
19世纪以前,美国的堕胎法基本沿用英国的习惯法,早期依据“习惯法之父”亨利·布拉克顿之见,视所有堕胎行为为残害家庭的重罪,之后又由科克、巴克斯通重新解释为胎动期(怀孕18周)后的堕胎行为是犯罪。
到1803年,英国《妇女流产法》将胎动前堕胎定为重罪,胎动后堕胎定为死罪。
美国一些州的堕胎法律条文与英国1803年的堕胎法类似,但各州法令依其对习惯法的接受程度而各不相同。
在实践中则大多允许胎动前堕胎。
2、限制堕胎时期。
19世纪中叶以后,一些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目的在于限制非专业人士实施堕胎。
1845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将堕胎定为犯罪,南北战争以后,反堕胎者推动各州制定法律,对堕胎行为采取更严厉的制裁。
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
这一时期的堕胎法强调保护母亲,寻求堕胎的妇女不被视为违法,而介绍、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
专业外科医生拥有堕胎是否合法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20世纪40年代开始,有一些赞同计划生育的医生希望改变法律,但未获成功。
当时堕胎还只是不涉及宗教、人权及伦理道德的医疗问题,关注者也多是一些因堕胎常遭起诉的医学精英。
3、堕胎法改革时期。
上世纪的60、70年代之交,争取堕胎合法化的斗争伴随着性解放和妇女权利的运动而发展,非法堕胎的高死亡率也使人们不断思考改革堕胎法的必要。
1962年谢丽·芬克夏因妊娠期间服用了镇静剂又为法律所限不得不远赴瑞典堕胎,1966年为众多罹染风疹的孕妇施行堕胎的医生们遭到起诉逮捕,而后在公众声援下胜诉,这些事件使社会大众及精英阶层关注并推动堕胎法的改革。
14个州在法律上做了改变,阿拉斯加、夏威夷、纽约、华盛顿4个州废止了将早期堕胎定罪的法律。
1967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改革性的堕胎法案,允许为保护母亲身心健康所必须的堕胎以及因强暴、乱伦及胎儿畸形所做的堕胎。
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最终确定了堕胎的合法。
但另一方面,涉及胎儿和孕妇生命的道德问题开始进入这个范畴,反堕胎势力并未放弃,围绕堕胎的斗争愈演愈烈,无处不在。
三、问题的焦点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判决一夜之间使堕胎服务进入主流,同时伴随着“生命权”和“选择权”的旷日持久之争,成为一个政治问题。
1983年这场斗争达到高峰,当时参院击败了一个试图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提案,此后,曾有多次同样的努力,均未能够得逞。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政治局势发生重要变化,保守主义思潮卷土重来,对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乃至对外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主张“生命权”的反堕胎活动势头强劲。
根据《洛杉矶时报》2000年的调查,支持“罗伊诉韦德案”判决者由1991年的56%减少到43%,57%认为堕胎是“谋杀”,34%表示如果候选人在堕胎问题上立场不同将不会投票给他,27%在被告知布什反对堕胎后表示他们将更倾向支持他,而仅18%在听说戈尔支持合法堕胎后表示支持,2/3的答卷者认为妊娠3个月后的堕胎是非法的,66%赞同胎儿异常情况下的堕胎,赞成和反对使用RU486的各为43%和46%。
生命权和选择权的主张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前者认为生命开始于受孕那一刻,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来自于上帝的赐予,只有上帝才能结束人的生命,未出生的婴儿是同母亲一样的人,其生命权不得予以剥夺;而后者则认为胎儿虽然具有潜在的生命,但不是完整的人,不受宪法保护,怀孕妇女的权利重于胎儿的任何一种权利。
对生命权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宗教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教派最多、教徒人数最多的国家,有50万个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96%的美国成年人相信上帝,70%的人是教会成员,58%的人认为宗教“对他们很重要”,39%的人认为宗教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
另一项于1990年到1993年进行的国际性调查显示,82%的美国人认为自己信仰宗教,高于英国(55%)、德国(54%)和法国(48%)。
另一个数据也可说明美国人对宗教的热衷,作为体育大国,美国人1990年参加宗教活动达52亿人次,而观看各种职业或大学体育比赛人数仅为3.88亿人次;美国人1992年捐献给宗教事业的资金总额为560亿美元,而花费在棒球、橄榄球和篮球三大联赛上的仅40亿美元。
宗教作为美国文化的基本因素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比比皆是,近年来宗教右翼的发展及其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影响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美国社会中所渭“政治和文化自由派”也对这种势力形成制约,两种力量的交锋十分普遍,在堕胎、同性恋权益和公立学校校园祈祷等问题上尤其明显,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斗争与这种交锋就存在密切联系,同时在很多问题包括堕胎问题上,多数美国人的观点是在两个营垒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