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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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对执⾏标的异议在很多时候我们在对于执⾏标有很多的相关见解,不仅是案件内的⼈,在很多时候案外⼈也有很多的看法,也会提出异议,下⾯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案外⼈对执⾏标的异议问题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解决相关案件!怎样提出异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适⽤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对执⾏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以阻⽌执⾏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法院提出异议。

”相关知识所谓执⾏异议是指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

这⾥的案外⼈就是没有参加执⾏程序的⼈,即执⾏案件当事⼈以外的其他⼈。

在本案中陈某和刘某是案件的当事⼈,李某是案外⼈,轿车是执⾏标的物,李某的请求内容即是执⾏异议。

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提出执⾏异议的权利,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为案外⼈维护其合法权益,纠正⼈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效法律⽂书可能存在的错误,提供了有效保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在执⾏过程中提出执⾏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执⾏程序开始后,执⾏程序终结前提出。

在执⾏程序尚未发⽣时,对⽣效法律⽂书的异议不具有执⾏异议的性质;⽽在执⾏终结后,案外⼈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提出。

3、执⾏异议的内容是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案外⼈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时,⽽对执⾏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的实体权利。

例如,在本案中李某对执⾏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的⾏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的合法权益等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应超过15日。

在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淆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共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过审查,会有下列两种处理情况:(1)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2)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由执行机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解决实体权利归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或撤销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确认执行标的是否适当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等待诉讼的结果,并根据该结果裁定是否解除执行措施。

法律教育网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裁定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院的初步审查作出,并非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因而不能构成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可能:第一,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

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不同情形处理。

例如,案外⼈对执⾏标的不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关于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1、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案外⼈对执⾏标的不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对执⾏标的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益的,裁定中⽌执⾏。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五条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案外⼈对执⾏标的不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对执⾏标的享有⾜以排除强制执⾏的权益的,裁定中⽌执⾏。

驳回案外⼈执⾏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之⽇起⼗五⽇内,⼈民法院不得对执⾏标的进⾏处分。

⼆、案外⼈执⾏异议需要准备的材料1、异议书,并按对⽅当事⼈的⼈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是公民的,提交⾝份证或户⼝本的复印件;申请⼈是法⼈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或负责⼈⾝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交经委托⼈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4、继承⼈或权利承受⼈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外⽂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译⽂。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不同情形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所有权;(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异议书。

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

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01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912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王桂杰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02案件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桂杰。

一审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案涉房产为(2018)吉民初65号案件中诉争抵押权项下登记的抵押物,属诉讼争议标的,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裁定:驳回华融公司的起诉。

华融公司上诉事实及理由:二、(2018)吉民初65号案件中华融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金晟公司给付借款本息,并对包括本案案涉房产在内的抵押房产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案涉房产只是诉争抵押权的承载物即标的物并非诉争标的,华融公司没有对案涉房产本身提出诉讼主张,一审裁定认为案涉房产属诉讼争议标的,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王桂杰是对诉讼争议标的提出异议,系基于实体权利对诉争标的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其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而应申请参加诉讼并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主张,由受案法院一并作出裁决。

04裁判理由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重点审查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院案例: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竞合解决之道

最高院案例: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竞合解决之道

最高院案例: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竞合解决之道编者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分别建立了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两种不同性质的异议,但在现实情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案外人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发生竞合。

这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编者通过最高院裁判的两个案例,并结合法条,一探其解决之道。

最高法案例案件名称: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案号:(2013)执复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关于山东省商务厅所提异议的审查程序问题。

案外人山东省商务厅提出异议主张法院解除查封的主要理由为其所提异议的第二项,即山东国际贸易大厦第17-21层房屋产权为其享有,因此法院不能将其作为畜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

该项异议是对执行标的权属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法院山东高院将山东省商务厅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二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案件名称:利害关系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添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裁定书案号:(2012)执复字第31号裁判要旨:华润银行所提异议内容涉及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依法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分别处理。

浙江高院(2012)浙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对华润银行所提异议不加区分,一并作为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释义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条文理解】当事人以外的人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有的学者称之为“异议竞合”。

也有的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无论是异议目的、依据的基础权利、指向的对象均不相同,根本不存在竞合问题。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权利异议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区分。

出于“审执分立”的原则要求和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案外人实体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并适用不同的程序,实践中也就有了对这两类异议标的进行识别的必要。

两类异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依据的基础权利不同。

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依据是其程序权利受到了侵害。

例如,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即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剥夺了其对一般保证人财产受偿的机会。

对某人财产的受偿机会即是程序上的分配权。

而案外人提出实体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

这种实体权利不是一般的权利,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一般表现为所有权、地役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力,但也可能是特殊的债权,例如依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7条所规定的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即是。

当然,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要结合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

2.异议指向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案外人实体异议指向的是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物,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某一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保护其私法上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程序中的案外⼈对执⾏标的是否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被执⾏⼈不执⾏判决的,申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在执⾏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的案外⼈的利益,那么执⾏程序中的案外⼈对执⾏标的是否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执⾏程序中的案外⼈对执⾏标的是否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程序中的案外⼈即第三⼈可以对执⾏标的提出异议,主张⾃⼰的权利,这被称为执⾏异议。

案外⼈是指执⾏⼈、被执⾏⼈以外的第三⼈。

执⾏标的是指申请⼈要求⼈民法院强制执⾏的法律⽂书确定的内容。

⼀般情况下,执⾏标的只涉及执⾏程序中的被执⾏⼈,但有时也有可能涉及到案外⼈的利益。

例如⼈民法院去查封被执⾏⼈某甲家的电视机,案外⼈某⼄提出电视机是⾃⼰寄存在甲处的,不应予以查封。

因此,案外⼈认为执⾏的结果涉及其权利时,有权对执⾏标的提出异议。

执⾏异议应当以书⾯形式向⼈民法院提出,如果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头提出。

提出异议必须说明理由,提供证据,证明所提出的异议是正当的。

⼈民法院执⾏员应当对案外⼈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审查,认为案外⼈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的,予以驳回,执⾏程序照常进⾏。

认为理由成⽴的,应当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执⾏程序;如果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如属于其他法律⽂书确有错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另⾏处理。

对执⾏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认真审查后,⼀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予以驳回。

执⾏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

案外⼈虽然提出了执⾏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员在进⾏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异议成⽴的证据,即应认为执⾏异议理由不成⽴,予以驳回。

驳回的形式⼀般视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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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既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本文对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如何审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八条【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竞合时的处理】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案外人异议审查内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民诉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符合的条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分别处理的情形】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四百二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异议判决的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3号】【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赋予案外人针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并未排除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诉讼保全行为属于执行措施,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为充分救济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2.18】第一条【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的通知》【(2011)浙高法审监字第2号】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有何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现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与第二百零四条(现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有何区别?主要可从提出异议的主体、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加以区别。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主要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而且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认为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强制执行时未遵循相应的程序、违反执行期限规定、消极不作为等,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主要是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其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视情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7.《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会议讨论纪要》【苏中法民四(2015)1号】【夫妻一方基于共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被排除执行异议吸收】债务经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且执行标的物为夫妻共有不宜实物分割房屋,配偶一方对排除标的物执行和法院执行行为同时提出异议情况下,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范围。

会议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与实体权利有关,被排除执行异议吸收,故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对执行行为正当性一并审理并评判,认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屋整体查封、整体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方式处理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2)对夫妻之间房屋权利份额,一并予以实质性审理,并根据配偶一方诉讼请求内容在裁判主文或裁判理由部分予以明确。

无论配偶一方诉讼请求中是否有明确要求确认被执行房屋份额的诉请内容,在案件裁判主文中均应明确对变现后归属于配偶一方的价款不得执行。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1.当事人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属于对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对康巴什国库支付中心的异议应按何种程序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中,康巴什国库支付中心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属于对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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