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活动日益增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某工业园区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引擎,吸引了大量企业入驻。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园区内部分企业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违法事实1. 废水排放超标: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2. 废气排放不达标: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导致周边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影响居民健康。
3. 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随意堆放,造成土地污染。
4. 噪声扰民:企业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重超标,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安装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四、查处过程1. 现场调查: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污染情况。
2. 立案查处:根据调查结果,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3. 责令整改:环保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
5. 跟踪复查:环保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案件结果经过环保部门的查处,该化工企业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积极配合整改。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环境法经典案例

环境法经典案例发生于2016年3月份,山东响水县涉嫌大量投放工业有毒废气,违反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长江流域的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
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水质,当地水利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2、青岛渤海湾污染案件发生于 2016 年 7 月,中国最大的渤海湾深受污染影响。
受污染的污染物大部分来自青岛港发生的洪水,其中包括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和有机污染物。
为了保护渤海湾的环境,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当地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处罚措施,进行监督管理,针对行业环保监控力度提高,同时加强对港口排污的监控力度。
3、青岛市空气污染案件发生于 2017 年 12 月,青岛市排放工业废气涉嫌违反《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这次污染事件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欠收环保费的企业和超限排放的企业罚款,并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对企业环保监控力度加大,设置超标排放报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的排放数据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生产。
二、环境侵权案例1、淮河水体污染案件2016 年 7 月,湖北省恩施县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放入大量有毒、有害废水及工业废渣,直接污染淮河水体,影响河道的水质状况。
为了维护淮河的水质,恩施县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强环境监督,处罚那些严重违法的企业,予以罚款,并强制限制企业污染排放。
2、台山西江水体污染案件2016 年 10 月,台山湾钱多的海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水入西江,直接影响到西江水体的水质,严重污染水体。
为此,台山市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予污染企业处罚,并对该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强制部分企业改善排放情况。
3、广西桂林桂江水体污染案件2017 年 2 月,广西桂林桂江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水及有机污染物,造成桂江水体的污染。
为此,广西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污染企业罚款,严格实施环境监督,加强桂江水体的环境保护。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实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个年产10万吨的化工厂。
2019年,该化工厂投入生产,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导致废气、废水排放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投诉不断,环保部门介入调查。
(二)争议焦点1. 甲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 环保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三、案例分析(一)甲企业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气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水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部门失职行为分析1.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环保部门未及时发现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2. 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环境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但同时也伴随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某工业园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其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以某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事件为例,探讨环境法律在其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1. 事件起因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占地面积约10平方公里,拥有多家化工、钢铁、水泥等企业。
自2008年以来,该园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空气、水体和土壤污染。
当地居民投诉不断,环保部门多次进行调查,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 环境污染情况(1)空气污染:园区内多家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导致园区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2)水体污染:园区内多家企业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恶化,影响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
(3)土壤污染:园区内部分企业排放的固体废物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
三、法律应对1. 环境污染调查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后,立即对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园区内多家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 环境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园区内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污染源;(2)对企业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3)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3. 环境民事责任在环境污染事件中,部分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法院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4. 环境公益诉讼针对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当地环保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修复费用。
四、案例启示1. 环境法律在环境污染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环境法律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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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市区政府为了改变该区污水灌溉养殖问题,建成了“清灌污排”工程,该工程由两大渠系组成,“清灌”部分从江水抽取清水灌溉菜地和鱼池;污排则用于外排工业废水。
工程建成后,甲厂、乙厂的废水排放于“污排”渠,而丙厂为图便利,直接将该厂污水排入了“清渠”。
当地农民出于“污水养鱼投放饵料少,成本低,产量高”的老观念,从“污排”渠中抽水养鱼,时有死鱼事件发生。
1998年7月份,由于气温高,降水量只有往年的二分之一,导致鱼池用水量激增,农民抽取的污水量大大高于往年,导致农户鱼池严重减产,造成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经当地农科院取水样检测表明:鱼池的鱼死亡,源于甲、乙、丙三厂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的化学元素,经环保局检测:甲、乙两厂排放超标,而丙厂排放未超标。
当地农户与甲、乙、两三厂协商赔偿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丙厂声辩:该厂排放未超过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丙厂的理由是否成立?2.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二)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 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答案】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三)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分析】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本案中,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2.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因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 40 条明确规定:“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四)南湖小区属大型居民住宅区,住宅区内建有一座 800 千伏以上变电站。
过去该变电站附近没有任何建筑,后房产开发商为充分利用土地,便在离变电站不到 2 米的地方开始修建两座居楼。
后买楼房的居民从报纸上了解到电磁辐射本身是一种污染要素,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受到一些有害影响,于是纷纷向小区开发商反映,要求停止建设居民楼开发商告知,居民楼的建设规划已经过规划局批准,不存在违法问题,对居民的要求置之不理。
居民无奈以规划局和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2) 终止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
【问题】1.本案违反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哪些规定?2.法院是否受理居民的诉讼?【分析】 1.本案违反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20 条的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本案中变电站电压已超过 100 千伏,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在其周围附近不得建设居民楼。
因此,规划局同意在离 800 千伏的变电站不到2 米的地方修建居民楼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2.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
因为居民诉讼请求中包括了两类诉讼,要求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终止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以房产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居民将这两种诉讼混为一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
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
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
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
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
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 亩鱼塘。
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
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 1992 年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
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 倍—— 7 倍。
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
事故发生后。
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
对此,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
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 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
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题】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 为什么 ? 你认为某丙的 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 为什么 ? 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 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分析】 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同丙的鱼塘,造成鱼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
所以某丙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3.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
法律规定,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 ( 甲厂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
(六)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
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
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
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
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 , 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 3000 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
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题】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分析】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
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
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2.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
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 也不具有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