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上报和涉事单位、人员的处理。
第五条(不良记录情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制度深化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的通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接待渠道透明度,促进我院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二、医药代表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院内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四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30o四、接待地点***楼***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五、接待工作安排接待日由监察室牵头,药学部、采购科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预约登记。
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见附件)向监察室发送电子邮件(邮箱:******)预约登记O(二)接待审批。
监察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对资料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分别交药学部或采购科审查,并作出相关评价后反馈至监察室,监察室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
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三)参加接待人员由与内容相关的院领导、医务处、采购科、药学部、医学装备管理科等相关部门,和涉及到的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监察室全程监督。
(四)接待方式由药学部、采购科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新设备、新技术、专科药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设备耗材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与该药、设备相关的详细资料。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规定20150121

措施七:实行医院、企业规范药品、高值耗材廉洁购销合同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同时签 署廉洁购销合同,将禁止违规统方列为《合同书》的内容之一;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 ,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药械部门负责人及采购人员成“高危人群”
医药公司希望医院能够更多地采购自家公司的药品、器械. 有些医药公司的药品、器械本来就在招标目录范围内,但也希望能
够多选用自家的产品. 希望能够帮助向医院推介医药公司的药械产品及药品统方.
嵊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邢政渭受贿案
邢政渭,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 州市,案发前任嵊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药 事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负责药品采购、用药管理 等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 非法收受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2009年12 月1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邢政渭有期徒刑10 年。
福建省漳州市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窝案
全市1088名医务人员和133名行政管理人员涉案。 目前退脏金额已经高达2049万元,平均每一个医务 人员受贿一万八。
广东省深圳医疗系统腐败窝案
2012年,深圳医疗系统反贪风暴于当年10月迎来了第 一个法律成果,共有院长、科主任7人被判处6至13年 有期徒刑,个人涉案金额最高达三百多万。
跌倒在推销员手中的院长李祥松
李祥松,男,1955年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原系文成县 政协副主席,文成县人民医院院长,2007年因犯受贿罪 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没收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114200元 人民币。 李祥松在担任文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 职务之便,多次在医院采购药品、设备、器材之际,大 肆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 洁型,已构成了受贿罪
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印发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及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为全面加强“清廉医院”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确保全院医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行政,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的范围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基本建设、各类行政后勤器材物资、广告制作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后勤物资、广告制作、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销售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其他来院开展宣传、推广、销售活动的人员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到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登记备案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学术推广、商业推销等活动,应先在纪检监察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涉及的医药产品信息、设备物资品规、基建项目内容、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个人信息等。
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每年至少登记一次,ψ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严禁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进入医院行政楼、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总务股、综治办、采购办、动力保障股、信息科等医院工作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院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接洽上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不得采购该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所属企业(或经销商)的医药产品、设备物资、信息软件、不得承建医院基建项目。
医院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来访和接待制度

医院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来访和接待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其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正常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全院工作人员及与我院有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其代表。
三、定义本制度所称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其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药品、医用耗材的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四、职责1.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院预约登记和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并在网格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
2.采购中心负责医用耗材代表来院预约登记和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并在网格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
3.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五、内容1.接待时间和地点:原则上每 2 个月安排集体接待 1 次。
具体时间、地点由药剂科、采购中心提前在医院官网上发布。
因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接待的,应提前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2.参加接待人员:每次参与接待人员名单由药剂科、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3.接待目的:3.1 听取新药、特药、新耗材等信息介绍,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医用耗材相关信息;3.2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药产品;3.3 收集、反馈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4.接待方式:4.1 实行集体接待,当面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4.2 举办学术会议、讲座;4.3 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4.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形式。
5.接待要求:5.1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药品、医用耗材代表,不得向其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使用信息。
5.2 禁止药品、医用耗材代表私自进入医院进行有关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5.3 药品、医用耗材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4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 2013 〕 49 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 〕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5 〕217 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 — 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 ,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 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行业纪律,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剂科、设备科负部门组织管理责任,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各科室在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医药代表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在医德医风办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备案流程:医药代表在电脑端点击医院官网进入“医院公告”一“关于实施《阳光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下载填写《阳光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将登记备案表及备案所需材料发至医德医风办邮箱,备案所需材料应包含如下事项:L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实行预约管理,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2020版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国家九部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行风建设办公室负医院管理责任,业务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各处(科)室应当在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条公示备案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院行风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和医药代表信息,并在医院相关平台公示。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严禁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接待程序和方式1.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行风建设办公室(邮箱******************)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
接到医药代表预约,行风建设办公室在征求医务部、科教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行风建设办公室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3.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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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架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在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负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党政领导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单位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第五条(警示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多措并举,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九不准”、“十项不得”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第二章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管理
第六条(登记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其中医药代表应当出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生成的登记凭证后,方可在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备案。
严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活动。
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诚信记录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八条(接待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接待流程。
发现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九条(接待人员)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明确接待人员后方可开展接待活动,原则上接待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医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十条(持证进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登记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进入医疗机构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物理隔离)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改造门诊、病房等诊疗区域,使其相对独立,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就诊者不能擅自进出。
第十二条(人防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阻止、驱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到相关管理部门,并记入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技防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30天。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轨迹。
第十四条(举报途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公示举报途径。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管理制度的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2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制度的;
(二)未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的;
(三)未建立“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制度的;
(四)未组织保安、职能部门人员每天开展不定期巡查的;
(五)未给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的。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制度执行不力的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发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行为记2分,并责令改正,医疗卫生机构约谈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行为增加记分2分,并责令改正,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第三次及以上发现的,每增加一次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行为增加记分2分,并由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调整职务。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登记备案台账、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不完整的;
(二)未严格执行“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接待制度的;
(三)保安及职能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巡查的。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违反接待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违规行为)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机构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