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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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

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

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事员培训任务迷信化、轨制化、标准化,扶植高本质的公事员步队,按照公事员法、《干部教育培训任务条例(试行)》和有关法令律例,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公事员培训该当按照经济社会成长和公事员步队扶植需求,依照职位职责要乞降分歧条理、分歧种别公事员特点停止。

第三条公事员培训该当遵守实际联络现实、以报酬本、周全成长、重视才能、学乃至用、鼎新立异、迷信办理的准绳。

第四条公事员培训环境、进修成就作为公事员查核的内容和任职、提升的根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心组织部主管天下公事员培训任务。

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部依照职责分工,担任指点调和天下行政机关公事员培训任务。

中心机关各部分依照职责分工,担任相干的公事员培训任务,指点本零碎公事员营业培训。

处所各级党委组织部分主管本辖区公事员培训任务。

当局人事部分依照职责分工,担任指点调和本辖区行政机关公事员培训任务。

处所各级党委和当局各部分依照职责分工,担任相干的公事员培训任务。

第二章培训工具第六条公事员有接管培训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公事员培训的工具是全部公事员。

机关按照公事员任务和职业成长需求放置公事员加入响应的培训。

担负县处级以上带领职务的公事员每5年该当加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元组织(人事)部分承认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事员加入脱产培训的时候普通每一年累计很多于12天。

有前提的处所和部分可以实施公事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事员该当从命组织调训,遵照培训的规章轨制,完陈规定的培训使命。

公事员加入培训经测验、查核及格后,取得响应的培训毕业证书。

第九条公事员按划定加入脱产培训时代,其人为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员不异。

第十条法令律例对带领成员、后备带领职员和法官、查察官培训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章培训工具第六条公事员有接管培训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公事员培训的工具是全部公事员。

机关按照公事员任务和职业成长需求放置公事员加入响应的培训。

公职人员外出培训标准

公职人员外出培训标准

公职人员外出培训标准一、培训目的公职人员外出培训是为了提升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加强公务员的队伍建设,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二、培训对象公职人员外出培训的对象为各级机关中具有发展潜力、有志于提升自身能力的年轻干部。

三、培训内容1. 政治理论: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2. 领导能力:学习领导科学、管理心理学、团队建设等知识,提高领导艺术和团队管理能力。

3. 专业技能: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实践经验:通过参与实际工作项目,积累实践经验,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培训形式1. 集中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授课,进行系统化培训。

2. 分组讨论:学员分组进行讨论,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互相学习。

3. 实践操作:参与实际工作项目,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

4. 交流考察:组织学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与当地政府、企业进行交流。

五、培训时间与地点1. 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职人员外出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2. 地点:选择具有先进经验的地区或国内外知名高校作为培训基地。

六、培训效果评估1. 考试考核:对学员进行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的考试考核,评估培训效果。

2. 问卷调查:对学员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3. 跟踪评估:对学员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评估,检验培训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七、经费保障公职人员外出培训经费应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八、其他事项1. 参加外出培训的公职人员应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培训内容及相关信息。

2. 对于违反外出培训规定的学员,取消其培训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提高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养和战略培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初任培训任务,做到应训尽训。

专业性较强、新录用公务员较多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初任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训练,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教育引导新录用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加强政德修养、打牢从政之基,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强化能力之基,走好公务员职业生涯第一步。

第四条初任培训应当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课、必修课,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治机关意识,理想信念宗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和法律,党章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机关工作理念方法,国家安全和保密知识等培训。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是指针对拟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开展一系列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其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以适应岗位需要,更好地履行公务员职责。

目的在于加强公务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与建设。

一、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1. 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2. 以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工作能力为基础,以知识更新为主线,开展全员培训;3. 以提高业务技能和执行能力为中心,强化实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4. 坚持开展国内外交流学习,注重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的协同推进。

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 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律、公共管理学、人事管理、会计学、信息管理、政治理论等方面的知识;2. 业务技能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预算会计、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培训;3. 领导力培训: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干部,开展领导力培训,强化其政策理解和决策能力;4. 实践教育:通过实践教育,让公务员更好地把理论学习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包括开展实地考察、实习等;5. 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公务员行为,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与社会责任感;6. 国内外交流:开展国内外交流学习,提高公务员的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

三、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制1. 形成一个全面复合、分层次、适应性强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计划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2. 建立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式,明确部门和担当责任人;3. 加强培训管理,包括培训过程的跟踪、评估、反馈,确保培训效果;4. 鼓励公务员自我学习和交流,提高学习主动性和参与度;5. 加强培训资源共享,包括国内外各类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源;6. 组织公务员岗位轮换,开展实践锻炼,促进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

四、公务员培训的质量保障1. 通过科学划分人员、分类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效果;2. 审核、审核和管理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3. 开展培训评估和培训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培训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培训质量持续提升;4. 成立专门机构或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审核、复核并汇总入审批材料。

2024版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24版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培训结果评估
通过考试、测评等方式对公务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 检验培训效果。
培训反馈收集
收集公务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培 训计划。
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记录整理
对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 考核结果等。
培训档案建立
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方便查询和管理。
培训时间
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CHAPTER 04
培训管理与实施
培训计划制定
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职业发展 需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
培训目标。
培训课程设计
结合培训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包 括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时间安排 等。
培训计划编制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 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要 素。
申诉与救济途径
申诉
公务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 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对申诉进行认 真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 核决定。
救济
如果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 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救济,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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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时代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 展,公务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 技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0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培训。
培训对象
02
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特殊要求
03

对于新录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从事特殊岗位
3
经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22年6月27日公布实施)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开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标准、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根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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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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