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规定

合集下载

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

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

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事员培训任务迷信化、轨制化、标准化,扶植高本质的公事员步队,按照公事员法、《干部教育培训任务条例(试行)》和有关法令律例,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公事员培训该当按照经济社会成长和公事员步队扶植需求,依照职位职责要乞降分歧条理、分歧种别公事员特点停止。

第三条公事员培训该当遵守实际联络现实、以报酬本、周全成长、重视才能、学乃至用、鼎新立异、迷信办理的准绳。

第四条公事员培训环境、进修成就作为公事员查核的内容和任职、提升的根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心组织部主管天下公事员培训任务。

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部依照职责分工,担任指点调和天下行政机关公事员培训任务。

中心机关各部分依照职责分工,担任相干的公事员培训任务,指点本零碎公事员营业培训。

处所各级党委组织部分主管本辖区公事员培训任务。

当局人事部分依照职责分工,担任指点调和本辖区行政机关公事员培训任务。

处所各级党委和当局各部分依照职责分工,担任相干的公事员培训任务。

第二章培训工具第六条公事员有接管培训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公事员培训的工具是全部公事员。

机关按照公事员任务和职业成长需求放置公事员加入响应的培训。

担负县处级以上带领职务的公事员每5年该当加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元组织(人事)部分承认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事员加入脱产培训的时候普通每一年累计很多于12天。

有前提的处所和部分可以实施公事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事员该当从命组织调训,遵照培训的规章轨制,完陈规定的培训使命。

公事员加入培训经测验、查核及格后,取得响应的培训毕业证书。

第九条公事员按划定加入脱产培训时代,其人为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员不异。

第十条法令律例对带领成员、后备带领职员和法官、查察官培训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章培训工具第六条公事员有接管培训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公事员培训的工具是全部公事员。

机关按照公事员任务和职业成长需求放置公事员加入响应的培训。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2年7月15日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

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执行;(二)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国家公务员培训并进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估;(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进行的培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方式和时间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统一安排。

第八条凡组织部门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内容的培训,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提高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养和战略培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初任培训任务,做到应训尽训。

专业性较强、新录用公务员较多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初任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训练,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教育引导新录用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加强政德修养、打牢从政之基,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强化能力之基,走好公务员职业生涯第一步。

第四条初任培训应当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课、必修课,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治机关意识,理想信念宗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和法律,党章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机关工作理念方法,国家安全和保密知识等培训。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是指针对拟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开展一系列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其知识技能和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以适应岗位需要,更好地履行公务员职责。

目的在于加强公务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与建设。

一、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1. 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2. 以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工作能力为基础,以知识更新为主线,开展全员培训;3. 以提高业务技能和执行能力为中心,强化实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4. 坚持开展国内外交流学习,注重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的协同推进。

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 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律、公共管理学、人事管理、会计学、信息管理、政治理论等方面的知识;2. 业务技能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预算会计、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培训;3. 领导力培训: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干部,开展领导力培训,强化其政策理解和决策能力;4. 实践教育:通过实践教育,让公务员更好地把理论学习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包括开展实地考察、实习等;5. 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公务员行为,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与社会责任感;6. 国内外交流:开展国内外交流学习,提高公务员的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

三、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制1. 形成一个全面复合、分层次、适应性强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计划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2. 建立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式,明确部门和担当责任人;3. 加强培训管理,包括培训过程的跟踪、评估、反馈,确保培训效果;4. 鼓励公务员自我学习和交流,提高学习主动性和参与度;5. 加强培训资源共享,包括国内外各类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源;6. 组织公务员岗位轮换,开展实践锻炼,促进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

四、公务员培训的质量保障1. 通过科学划分人员、分类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效果;2. 审核、审核和管理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3. 开展培训评估和培训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培训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培训质量持续提升;4. 成立专门机构或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审核、复核并汇总入审批材料。

公务员培训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培训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务员培训工作,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专项培训等。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按需培训;(二)坚持分类施教,因材施教;(三)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培训计划与实施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每年年初,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求,制定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二)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三)培训计划应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培训内容(一)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道德规范;(三)业务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四)领导能力、团队协作、沟通协调;(五)其他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培训方式(一)集中培训:组织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讲座等;(二)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远程教育等;(三)实践锻炼:安排公务员参与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现场教学等;(四)自学: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培训实施(一)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二)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

三、考核与评估第八条培训考核(一)考核内容:培训态度、培训表现、培训成果等;(二)考核方式:考试、考核、答辩等;(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培训评估(一)评估内容: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效果等;(二)评估方式:问卷调查、座谈会、实地考察等;(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培训管理(一)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二)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任务的实施;(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4版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24版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培训结果评估
通过考试、测评等方式对公务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 检验培训效果。
培训反馈收集
收集公务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培 训计划。
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记录整理
对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 考核结果等。
培训档案建立
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方便查询和管理。
培训时间
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CHAPTER 04
培训管理与实施
培训计划制定
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职业发展 需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
培训目标。
培训课程设计
结合培训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包 括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时间安排 等。
培训计划编制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 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要 素。
申诉与救济途径
申诉
公务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 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对申诉进行认 真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 核决定。
救济
如果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 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救济,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THANKS FOR WATCHING
适应时代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 展,公务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 技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0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培训。
培训对象
02
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特殊要求
03

对于新录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从事特殊岗位
3
经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培训规划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更新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规划草案,确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注重提高质量,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

禁止到市区外或旅游景区的高档宾馆、招待单位组织培训。

第六条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根据规划编制本区域、本系统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草案,在每年三月底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培训计划草案应载明:主办单位、培训的种类、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培训时间、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施教机构、收费标准等。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对上报的计划草案进行汇总,经审定后下达全市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2008年12月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