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业务结算指南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业务结算指南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业务结算指南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

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

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至T+N(N<=5)。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

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2.1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https://www.360docs.net/doc/2f13329368.html,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向本公司出具上交所认可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文件,并提交下述材料:

(1)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见附件);

(2)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2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章清算

1、大宗专场业务发生的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结算系统接收上交所大宗专场业务当日成交数据后办理清算。

2、对每笔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本公司逐笔计算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应收应付金额。

应收付资金=清算金额-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经手费-证管费+/-佣

其中,清算金额=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卖方为正数(+),买方为负数(-);发起方“佣金”为“+”,响应方“佣金”为“-”;响应方应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数据,由上交所提供本公司。

3、本公司在T 日日终,将清算结果作为交收通知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当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托管人(指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不一致时,清算结果同时发送证券托管人。

第四章交收

1、根据T日清算结果,本公司于交收日日终对大宗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组织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进行交收。应付资金一方资金足额且应付证券一方证券足额的,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2、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可向本公司申报不交收。

证券托管人可向本公司申报不同意交付相应证券,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该笔交易交收失败。未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视为同意交付。

不交收、不同意交付指令的申报时间为交收日9:00-15:00。指令与清算数据不匹配的,视为无效指令。

3、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须于交收日16:00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至其相应的资金交收账户。

资金划拨具体可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4、交收处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交收日日终,将交收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证券托管人。

5、如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他

1、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指南由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适时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申请人已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合格投资者,现向贵公司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并承诺:

1、本申请人承担全部结算责任;

2、本申请人严格遵守贵公司制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及贵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3、本申请人通过贵公司结算的资金系本申请人享有合法所有权且没有任何瑕疵的资金。

特此申请。

附:开户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开户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大宗交易规则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大宗交易价格: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大宗交易操作实务

大宗交易有哪些减持方式及其意义 根据股东需要及减持股份市场流通特点,我们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减持方案。 1、单笔减持方式:适用于市场流通性强、减持量小的股份,使其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交易。 2、多笔分量减持方式:适用于市场流通性弱、减持量大的股份,通过设定交易底价、分笔分量在设定时间内根据市场流通变化,择机、择量减持,达到市场逐步消化目的,从而不会因减持造成股价下跌,有利于投资者利益及维护股东市场形像。 3、股权质押融资+大宗交易还款减持方式:适用于未解禁流通股份,先通过股权质押借款,待股权流通后,以大宗交易方式还款组合运作,从而达到合理盘活资产、节约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 股东发生减持行为后,税收可以优惠吗 视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税收政策而定。目前国内的确存在地域差异,所执行的税收费率不等现状,许多地方也通过我们寻求减持税收优惠对象,股东可向我们垂询各地税务征收费率事宜,操作事宜须由股东与税务部门直接沟通确定,达到合理、合规交纳税费。 股东如何实现股份价值最大化 股价创新高、财务需求是股东减持的主要动力,但也有股东所持股权股价创新高后,对股价估值过高或因行情振荡,未在最佳时机减持,错失机会。我们认为:股东应根据所减持股份公司基本面,科学合理估值后,进行减持,从而保证股份收益的稳定及价值最大化。 股东若对交易价格有要求,可事先约定吗 可以。减持之前双方签订减持协议,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协议中对交易价格进行设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一交易日股价触发交易价格,当日就可以交易,使股东获得最佳减持价格。 为什么大宗交易要提前签订减持协议 大宗交易是非常严谨的交易。具有资金要求高、时效性强等特点,交易失败会造成占用资金用途、错失减持时机、经济损失等问题。减持协议对交易数量、价格、时间等交易要素进行了约定,并采用交易保证金模式对交易提供了履约保证,有利于交易的稳定及安全性。

大宗交易规则Word版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剖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1用户操作流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交易用户登录本系统以后,可以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成交申报发布、查询统计或商务洽谈等操作。一般的操作流程是交易用户首先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撤单,然后转成交申报发布/撤单,也可以直接进行成交申报发布,对于意向报价、或成交申报但未成交之前,可以进行撤单操作。 用户操作流程示意图如下: 图1-1 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用户业务流程 大宗交易系统运行期间的主要系统状态的对应时间如下: ●开市时间:交易日下午2:30 ●开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00 ●收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30 ●收市时间:交易日下午4:00 在开盘至收盘期间,交易用户可以阅览系统公告,使用查询统计、意向报价发布、意向报价撤单、成交申报发布、成交申报撤单以及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等功能;而在开 市至开盘期间,收盘至收市期间,交易用户仅可以阅览系统公告、进行查询统计。过户数据下载只能在当日收盘以后进行。

2系统使用说明 本节将详细描述系统功能的使用方法,为帮助用户更好地掌握系统的操作,本手册没有按照菜单结构描述,而按照交易用户正常的操作流程讲解。下述内容中的用户界面以及其中的内容(登录信息、交易数据等)皆为测试数据,仅供参考。 2.1 用户登录 图2-1 用户登录 在用户名中输入交易用户代码,在证书口令中输入CA证书口令,按【登录】按钮,如果用户名和证书口令都正确则进入系统主界面。 2.2 系统主界面 主界面中除系统标志外,由系统主菜单、意向报价信息、成交申报信息、证券价格浏览、自创洽谈室信息、系统公告、系统状态和功能标签页八个部分组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大宗交易细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 日期:2003-8-27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 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三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52.172.80;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f13329368.html,)“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业务结算指南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 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 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至T+N(N<=5)。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 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2.1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https://www.360docs.net/doc/2f13329368.html,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向本公司出具上交所认可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文件,并提交下述材料: (1)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见附件); (2)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2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章清算 1、大宗专场业务发生的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结算系统接收上交所大宗专场业务当日成交数据后办理清算。 2、对每笔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本公司逐笔计算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应收应付金额。 应收付资金=清算金额-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经手费-证管费+/-佣 金 其中,清算金额=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卖方为正数(+),买方为负数(-);发起方“佣金”为“+”,响应方“佣金”为“-”;响应方应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数据,由上交所提供本公司。 3、本公司在T 日日终,将清算结果作为交收通知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当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托管人(指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不一致时,清算结果同时发送证券托管人。 第四章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大宗交易减持操作手册 1、什么是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 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上海:债券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深圳: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 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以当天收盘价或前一收盘价为标的不低于90%的折扣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2、大小非减持需要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3-08-17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f13329368.html, )“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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