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业务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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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宗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大宗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在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交易量较大且参与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限制、交易流程等方面,以帮助投资者和交易所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参与主体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大宗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间接参与。

3. 交易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3.1.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后,买方向上交所申报交易,上交所进行交易确认和清算。

3.2.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买方和卖方分别向上交所报出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数量,上交所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匹配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4. 交易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方和交易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1. 交易参与方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资质有一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上交所进行备案和登记,以获得交易资格和权限。

4.2. 交易行为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行为也有一定限制,包括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交易时间的限制等。

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是指交易价格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涨跌幅,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交易时间的限制是指交易只能在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内进行。

5. 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阶段是指交易参与方进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金准备、证券账户开立、交易合作协议签订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的公告(第七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
告(第七批)
(上证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七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各市场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定为10%;《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收不足的补偿金标准,暂定为证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19,代码可以重复使用。

其中,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09;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10-751819。

四、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五、市场参与人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下载并安装报盘软件;需使用客户端的,应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

市场参与人应根据国债预发行专项测试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及测试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方案通过测试并反馈测试结果后方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各市场参与人应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六、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满足股票市场大宗交易交易需求,设立的市场。

其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股、增发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股、自然人股,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等股票。

(限制部分股票:新股、稳定股份、筹划重大事项股份等)
2、交易方式:报价撮合交易方式,只有卖出股份方能符合交易要求。

双方主观意愿相符时,交易自动成交,并在交易日当天清算。

3、交易数量:单笔交易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该股票在本市场上所设交易方式上限的五倍。

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100万股;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50万股。

4、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相关当事人按照市场自愿顺畅原则协商确定的。

5、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用、过户费用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03-08-17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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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
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
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
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2.1结算账户的开立
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向本公司出具上交所认可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文件,并提交下述材料:
(1)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见附件);
(2)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3)《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2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章清算
1、大宗专场业务发生的当日(T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结算系统接收上交所大宗专场业务当日成交数据后办理清算。

2、对每笔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本公司逐笔计算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应收应付金额。

应收付资金=清算金额-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经手费-证管费+/-佣

其中,清算金额=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卖方为正数(+),买方为负数(-);发起方“佣金”为“+”,响应方“佣金”为“-”;响应方应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数据,由上交所提供本公司。

3、本公司在T 日日终,将清算结果作为交收通知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当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与投资者证券托管人(指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不一致时,清算结果同时发送证券托管人。

第四章交收
1、根据T日清算结果,本公司于交收日日终对大宗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组织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进行交收。

应付资金一方资金足额且应付证券一方证券足额的,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2、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可向本公司申报不交收。

证券托管人可向本公司申报不同意交付相应证券,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该笔交易交收失败。

未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视为同意交付。

不交收、不同意交付指令的申报时间为交收日9:00-15:00。

指令与清算数据不匹配的,视为无效指令。

3、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须于交收日16:00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至其相应的资金交收账户。

资金划拨具体可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4、交收处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交收日日终,将交收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证券托管人。

5、如发生交收违约,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他
1、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指南由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适时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申请人已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合格投资者,现向贵公司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并承诺:
1、本申请人承担全部结算责任;
2、本申请人严格遵守贵公司制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及贵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3、本申请人通过贵公司结算的资金系本申请人享有合法所有权且没有任何瑕疵的资金。

特此申请。

附:开户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开户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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