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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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

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

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制度第二条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超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商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开工开发期限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未商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三)经批准运用集体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四)经批准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五)已开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总投资额是指土地运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运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商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闲置土地认定时应当根据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五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批用地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可以发出土地运用调查通知书,要求土地运用者照实提供已运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开工建设的时间和开发利用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第六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初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对土地运用者进行土地闲置调查,制作土地闲置调查笔录。

土地闲置调查应当现场勘测、拍照、摄像,并应当听取土地运用者对土地闲置原因的说明及处置方式的选择看法。

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土地的需求量也持续增加。

然而,一些地块却因为各种原因闲置了许久,无法被利用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有效的土地处置方案,将这些闲置土地重新利用起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现状目前,国家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已经有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01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成立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相关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

此外,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土地处置方式,包括政府购买、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处置方案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案:1.政府购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土地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公共利益性用地。

这种方式对于一些地块较小、用途比较单一的土地比较适合。

政府购买可以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益和公共利益,但会占用一定的政府经费。

2.招拍挂招拍挂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土地处置方式。

通过招标或者竞拍的方式,将土地进行转让。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土地的规模、用途等进行不同的定价和出让方式。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达成土地出让的协议。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比较灵活,可以在用地性质、面积、容积率、出让金等方面进行灵活的协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出让过程中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利益不受损害。

实施步骤针对特定的地块闲置土地处置,需要进行以下具体的实施步骤:1.分析土地情况:要了解土地的性质、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判断土地可以用于什么样的用途。

2.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情况和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包括用途、面积、规划图等内容。

3.阐述出让方式:根据土地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出让方式,如政府购买、招拍挂、协议出让。

4.制定约束性措施:对于闲置土地处置后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如规定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开发用途等。

南昌市局采取六个步骤处置闲置土地

南昌市局采取六个步骤处置闲置土地

南昌市局采取六个步骤处置闲置土地日期:2009-05-22 15:53:16文章点击数:245稿源: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南昌市局在“七个转变”活动中,把清理处置开发区闲置土地作为实施土地管理由重审批向重选地、重动态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各开发区国土分局已查清辖区内闲置土地情况,并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门别类、尊重历史的原则,采取六个步骤,逐宗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一是分析资料,借鉴经验。

广泛收集每宗闲置土地资料,认真分析闲置土地成因,借鉴全国各地闲置土地处置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完善档案,深入核实。

认真核实闲置土地相关材料,特别是对宗地出让合同限制性条款、时间节点、是否抵押贷款、是否涉及司法处置等情况要全面掌握,确保资料齐全、信息准确。

三是沟通协调,听取意见。

为使闲置土地处置合法、合情、合理,开发区国土分局要加强与项目单位高层的沟通。

目前,除少数单位避而不见外,与大部分闲置土地项目单位高层进行了交流,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接受其提供的书面相关情况说明。

四是分门别类,拟定方案。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成因,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分门别类为每宗闲置土地拟定处置方案,其中包括建议无偿收回、协议收回或收储、征收土地闲置费、与闲置土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等处置意见。

五是邀请法律顾问,审核处置方案。

为使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合乎程序,专门邀请我局法律顾问对每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同时要求法律顾问核定通过后,在每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上签字同意,使每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法律层面和程序上没有漏洞,经得起检验。

六是下发通知,进入处置程序。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要求,向涉及闲置土地的项目单位下发通知,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对其作出闲置土地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要求用地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之内来开发区国土分局接受处理。

通过上述措施,对存在闲置用地的项目单位触动很大,均表示理解和支持,有些闲置土地单位还表示要加快项目落实进度,加快资金筹措和报建工作力度,用实际行动配合我市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

园区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园区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园区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园区闲置土地处理方案为了更好地利用园区的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需要对园区中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园区闲置土地处理方案:一、调查与评估首先,针对园区中的闲置土地,进行详细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了解土地的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评估土地的潜在价值和可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二、商业化租赁对于面积较小、位置较为偏远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将其商业化租出。

与商铺或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合同,通过商业活动获得土地利益。

三、土地置换对于面积较大、地理位置较好的闲置土地,可以考虑与其他地块进行置换。

通过与已开发的地块进行交换,实现优化土地利用的目的。

四、农业开发将一部分闲置土地用于农业开发。

可以引入现代化农业技术,开展有机农业或农业观光等项目。

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创造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效应。

五、休闲旅游对于环境较好的闲置土地,可以开发成为休闲旅游区。

利用土地的自然资源,打造休闲度假村或主题公园等项目。

吸引游客,增加园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六、城市综合体将部分闲置土地用于城市综合体的开发。

打造一个集商业、居住、休闲、文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项目。

提高土地的价值,增加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七、科技创新园区将部分闲置土地用于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

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

吸引创新人才,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

八、绿化和生态保护对于部分难以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以进行绿化和生态保护工作。

通过种植植被和构建生态系统,提高土地环境质量,增加园区的生态价值。

以上是关于园区闲置土地处理方案的简要介绍。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有效地利用闲置土地,可以提高园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该《闲臵土地处臵办法》是在1999年颁布的《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的基础上做的修订,为闲臵土地的处臵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今后,如果企业“囤地”造成土地闲臵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臵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闲臵土地的认定(一)认定标准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上述认定标准中的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国土部门在认定开发商对土地的开发不再以“围墙”作为动工标志。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因政府原因导致闲臵土地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臵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闲臵土地二、闲臵土地的处理(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臵土地的处理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臵费,闲臵费应当自《征缴土地闲臵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闲置土地处置与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与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与处置方案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存在着大量的闲置土地。

这些土地可能是原来的工厂、码头、仓库,也可能是早已废弃的内陆银行、服装店等。

这些土地空置时间长、浪费资源,也会对城市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方案一:土地流转一种常见的闲置土地处理方式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将农村土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等所有权人通过出租、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使用人的行为。

闲置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和企业、农户等单位联系合作,将土地流转给其进行合法经营。

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通过流转土地到一些资本和技术实体,使该土地产生新的价值和新的功能,促进土地多种功能的利用。

方案二:地上开发闲置土地地上开发是指在保持基本用途前提下,通过改善设施,使土地适应城市化进程需求,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常见的方法包括将原先建筑物改建成公园、商业街、交通设施等;将闲置土地开发成商业地产、住宅小区、公共活动中心等。

方案三:地下开发地下开发是指在土地地面基础设备完善的条件下,利用地下空间为城市提供生态、文化等附加价值,并为土地主、地上业权人带来投资回报。

常见的方法包括利用地下空间开设水下公园、商业中心、停车场、快速交通工具等。

方案四:征收并实施规划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闲置土地所属地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提供流转、开发的合法通道,此时征收并实施规划成为了一种可行解决方案。

对于需要征收的土地,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而后通过实施规划,重新规划土地用途,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

结语闲置土地会影响城市的综合开发利用,浪费社会资源。

而有效的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可以促进城市的丰富化、多元化发展,优化城市环境,增加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

如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已经意识到了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问题,并以地下开发、地上开发、流转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解决。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四章预防和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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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图调查核实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拟制调查报告报批处置意见,认定是否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不属闲置土地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属自身原因造成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处置方式闲置满一年闲置满二年书面告知听证权利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书面告知听证权利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申请听证不申请听证听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抵押权人30日内缴纳土地闲置费30日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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