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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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法的概念

第三章 立法的概念

第一节 立法概念释义
3. 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 立法是从中央到地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 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规范 的活动。
第二节 立法的外延和内涵
一、立法的外延
研究立法的外延,也就是研究适合于立法范畴或概 念的各种立法现象。 1. 立法是历史的范畴,随历史发展而有所不同。 2. 立法是国情的产物,因国情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3. 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3. 立法方法、策略以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四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概述 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 的重要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 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 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的意 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 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 的重要体现。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 的重要反映。
三、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 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 立法的本质是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 位的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三节 立法和法的创制、
制定、制订、拟订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源于前苏联法学著述,但前苏联学者所说的 法的创制,是法理学上的立法概念。与立法学中的“ 立法”概念有所区别: 1. 法的创制含义更广,不仅象立法一样包括创立和变 更法的过程,也包括与这一过程相关联的各种事物 或现象; 2. 法的创制也比立法更多地强调理论的东西。

法理学司法考试选择题

法理学司法考试选择题

法的本质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法的现象是指凭借经验的、直观的方式即可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 、法的现象是指凭借经验的、 B、法的本质是包藏于法的内部而难以凭借直观的方式来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 、 C.法的现象并非是指法的外在的表层的东西 法的现象并非是指法的外在的表层的东西 D.法的本质是难以捉摸的 法的本质是难以捉摸的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法的正式性是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不是指法的国家性 法的正式性是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不是指法的国家性 B.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特征而不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特征而不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C、法的正式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它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 D、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的联系 、 3、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
法的本质
4、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 5、下列关于法的本质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A.法具有社会性,因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 法具有社会性, B.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是 法具有社会性 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是 矛盾的 C、法也受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其他因素的影响 D、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 、法也受上层建筑、 、 生活条件 6、历史法学派是 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观点? 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 、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 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观点? ( )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 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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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四节 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
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 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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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
特定的。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
和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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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六节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二、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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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法学导论
1. 法的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如何定义的?两者有 何区别?
2.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3. 法律关系包括了哪些方面内容? 4. 什么是物权?物权有什么特征? 5. 什么是债权?债权三要素包括了什么内容? 6. 何为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7.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建设法规
1 法学导论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 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 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 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是由一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 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 律关系,同样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1.1.法学研究方法通常包括哪三个层次?1.2.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1.3.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

2.1.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两个突出贡献。

2.2.简述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方法和影响。

2.3.如何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性和开放性。

2.4.如何理解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所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

2.5.简述近代以来主要的法理学流派思潮。

2.6.简述法理学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的关联。

3.1.简述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3.2.简述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

3.3.简述法的要素的四种模式。

3.4.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3.5.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

4.1.简述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4.2.简述法的价值同法的功能,法的作用的区别。

4.3.为什么说法的秩序价值、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是法的更基本的价值。

4.4.简述法律秩序的特征。

4.5.法应当怎样调节和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呢?4.6.简述正义的基本属性和本质。

4.7.简述法、正义、法律正义的个性、差异。

4.8.正义转化为法律正义取决于哪两个因素?5.1.简述法的作用的特质及其意义。

5.2.简述法的调整功能的含义。

5.3.简述法的作用的重大意义。

5.4.为什么说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6.1.简述奴隶制法的特征。

6.2.简述封建制法的特征。

6.3.为什么说罗马法是民法法系的主要支柱?6.4.简述民法法系的含义和范围。

6.5.简述普通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支柱。

6.6.简述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

6.7.简述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

6.8.简述法的移植的效果。

6.9.简述法的移植的类型。

7.1.简述“社会”的含义。

7.2.简述法对社会的调控。

7.3.简述法对经济的作用机制。

7.4.简述法和政策的区别。

7.5.简述法和道德的区别。

7.6.简述法和宗教的联系。

7.8.简述法对宗教的影响。

8.1.简述立法的特征。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下列关于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不正确的是()。

A.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B.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被视为法律C.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和其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D.虽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的内容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4.下列关于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理解正确的是()。

A.决定法律本身及运动的因素从最终意义上讲只有一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对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都必然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C.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因此,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经济关系的性质D.经济条件大体相同的两个国家,法律却千差万别,这是统治阶级意志不同导致的结果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这一特性指的是法的统一性B.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D.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6.民间故事《铡美案》中,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

这一法律现象表明()。

A.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B.法律有时候也是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C.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D.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这是因为()。

2023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答案专业综合II八

2023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答案专业综合II八

2023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答案: 专业综合II(八)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法治”与“法制”区别旳表述, 错误旳是()。

A.法制是相对于非法律性质旳社会规范而言旳, 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旳B.法治往往与民主、人权有关联, 而法制既可与民主、人权也可与专制、特权相联络C.法制重要处理有法可依旳问题, 法治则重要处理法制在治理国家中旳地位和作用问题D.法制是法治旳前提和条件, 法治是法制旳实现和保障【答案】D。

鸿途解析: 两者旳重要区別在于: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最高权威。

在国家治理旳方式上, 有一种基本旳区别, 就是法治与人治旳区别。

人治指统治者旳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 国家旳兴衰存亡, 取决于领导者个人旳能力和索质。

人治不也许实现国家旳长治久安。

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旳法律之治, 是与民主相联络旳。

在社会主义国家, 法律是在党旳领导下,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旳, 是党旳主张和人民意志旳统一。

因此,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旳范围内活动, 不容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所有对人旳行为有约束力旳社会规范中, 法律具有最高旳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旳广泛性。

从字面上看, 法制重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行。

狭义地说, 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旳一种制度;广义地说, 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行在内旳一种活动, 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旳。

而法治一词旳含义比较明确, 就是在所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盩社会生活旳合法性。

法制所包括旳法律和制度, 其含义从字面上看是中性旳。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处理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旳合法性规定。

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合法性。

首先, 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旳, 又是与民主相联络旳, 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旳规定。

法理学2008年4月-2014年7月简答题及答案

法理学2008年4月-2014年7月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

P27—30简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较多,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

2、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P48-50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主要表现在:一、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二、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

三、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及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P52简一、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

二、方法性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

三、渊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路径和动因。

4、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P76-86简一、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二、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三、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四、法是普遍的、明确的、肯定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特征体现在哪些方面? P86-87简一、规则中的几种行为模式的唯一内容,就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规则中的几种行为模式不仅直接地分别规定着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还间接地分别包含着权利义务的内容。

三、规则中的后果模式也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6、简要回答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P112简一、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首先在于法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性和潜能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主体是否认识或是否承认为转移。

其次也在于法的价值状况是同主体的需求直接相关的,而主体的需求主要植根于主体生活在其中的客观环境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之中。

二、法的价值也带有主观性,一方面因为,法所体现的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这种意志属于意识范畴,具有主观性。

另一方面以为,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评价和选择,总需要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总是反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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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法本质意志性
法的概念因为学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而在法实证主义者中,区分法的概念有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非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试讲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冠以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社会利益关系,法的调整机制,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①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②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
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

③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④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

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

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

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

法的本质与意识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不同的阶段的社会不同阶级的思想体现在阶级社会,基于私有制基础之上不同阶级利益的严重对立,法律也就表现出明显的阶级属性,成了阶级统治的工具。

这是法在阶级社会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下对特定社会集团(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把本阶级的利益和需求上升为法律,并以国家机器暴力来保障其实施,使之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从而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将法的本质界定在人的意志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的了解分析法的本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论,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形势下得到发展并且抛弃用阶级性论证科学性的主观随意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受制于客观规律性,丰富、补充和完善我们的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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