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卫监发[1997]第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左(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元月开始施行,至此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
要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国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手续,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1997年1月1日起,拟新生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者,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
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复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卫生部文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生部文件
卫法监发〔2001〕16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现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
本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请将本规范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OO一年六月七日。
最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 )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 3 米,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 (5)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 (5)3.8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 (7)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Saniatary Standard for Enterprises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 forDrinking Wa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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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说明:1.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
如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
水样滤过时间(天)=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说明: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件和结构滤芯以外观面积计算,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浸泡液配制采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录A方法制备。
浸泡时间24h ±1h,浸泡温度25℃±5℃。
5.上述样品所产生的水样不足检验所需时,由检验单位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但检验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前告知送检单位。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3.1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国内外有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做毒理实验;国内外无标准,首次用于涉水产品,制定水中最高允许浓度。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2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涂料、内衬等)检验项目说明:1.浸泡30天中,第一次(第一天)和最后一次(第三十天)全分析,中间四次测定感官指标、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和第一次全分析的超标项目。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3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检验项目说明:1.用含有效氯的配制水浸泡样品24h 1h后取浸泡液测定。
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组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
2.有★者为选测项目。
3.√用作卫生安全性证明的检验由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4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检验项目说明:1.以矿物料为原料者需检验总α、总β放射性。
2.单体取决于新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有★者为选测项目。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一般水质处理器检验项目3.5.1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 ,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需检验所加的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有某些功能的水质处理器(如除氟、除砷、软化、阻垢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对样品清洗处理后,再用纯水浸泡,检验可能析出的成份。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5.2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3.5.2.1 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3.5.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3.5.2.2 加标试验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
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7.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8.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102~2⨯103/100mL,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
3.6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检验项目3.6.1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具★号者为选测项目。
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6.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6.2 矿化水器卫生功能检验3.6.2.1 总体性能试验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末(第2次采样)各采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3.6.2.2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结合进行。
各次检验项目见下表:3.6.2.2 浓度和稳定性试验矿化水器中矿化物质的浓度和稳定性试验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矿化水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按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4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2/4段末(第3次)、3/4段末(第4次)、4/4段末(第5次)采集水样,共采集5批水样。
4.检验项目为申报的矿化物质,以证明各段水样中矿化项目的浓度和稳定性。
5.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能说明各种功能的检验项目之和。
如含活性炭、膜过滤、消毒等组件,则另加3.5.2.2加标试验表中所列项目。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3.7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检验项目3.7.1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安全性检验说明: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纯净水处理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纯净水处理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目。
4.√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3.7.2 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3.7.2.1 总体性能试验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载明的产水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各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
此步骤可与3.7.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检验机构承担。
5.各次应有的检验项目见下表:★为选测项目3.7.2.2 加标试验纯净水处理器卫生功能性加标步骤如下: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纯净水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
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为(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
试样的配制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反渗透水器的加标浓度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表5和表6的规定,去除率要求见同表;其他纯净水处理器参照此法,但去除率不提要求。
6.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7.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3.8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大型水质处理器检测项目说明: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大型水质处理器直至能正常工作。
2.正常运转后,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继续运转14个工作日后,再次采集原水和处理后水样作为检验。
3.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为反映各功能的检验项目的总和。
4.有★者为选测项目。
5.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进行。
6.KDF为处理水用的铜锌合金材料。
7.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