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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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东府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建设,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定义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是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以现代工业产业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产业项目。

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以发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现代生产制造为主体,主要发展符合我市资源禀赋特征以及我市产业体系高级化方向,有利于带动我市产业体系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集聚,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原则(一)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准入控制、规划管控”的原则,稳妥开展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工作。

经审核认定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可在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应按“政府主导”的原则统筹安排以及按“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适当控制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总量,并通过探索实践后,总结经验成效,进一步规范完善认定管理工作。

(三)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实行准入控制。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应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企业资质、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具有为入驻的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专业服务的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皖政办〔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建设与管理,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并指导重大基地建设。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集产业配套完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支持重大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断提升重大基地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重大基地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方式进行管理。

重大基地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争择优、扶优扶强。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2021年11月25日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管理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一批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创建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广东省林业局培育确认,林产品种植、加工、贸易、服务规模大,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广东地方特色和重要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发挥明显带动示范作用的林业产业发展基地。

第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林业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促进林业产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提升和创新广东特色优质林业产品供给原则。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的指导,将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纳入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与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发展的相关事项,在林产品原材料供应、林地供给以及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进程,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范围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18号公告)中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

第四条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

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4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400万元/公顷以上。

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销售收入达15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4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赣工信运行字[2010]529号各设区市工信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原省经贸委《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工业集聚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比较完整,产业配套比较完善,产业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设区市及以上政府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创建省级产业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省工信委成立省级产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处。

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省级产业基地的评估、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信委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配合省工信委对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产业规划科学可行。

产业发展规划思路清晰,基地建设合法合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七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

该产业在省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特色优势,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的生产体系。

主导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占全省同行业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0%。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doc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高技[2001]2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基地的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规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软件产业迈上新的台阶,以加速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是指国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地区,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为目标,以从事软件开发。

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重点培养和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大力支持和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为开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软件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第三条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一)该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软件人才资源丰富,有相当的软件产业基础和规模;当地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实。

措施具体得当。

(二)该地区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地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杭政办函[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推进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建设,规范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信部规〔2003〕5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园)是指信息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产业链清晰、科研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强、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产业集聚区。

可根据信息服务业专业特色命名为“杭州市﹡﹡﹡软件产业园”、“中国电子商务之都﹡﹡﹡电子商务产业园”等。

二、特色产业园的创建应本着政府推动、园区主管、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的原则,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提升层次,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特色产业园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和杭州市信息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的程序进行。

三、市信息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负责全市特色产业园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认定考核和省级、国家级信息服务业基地(园区)的申报组织等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园区申报特色产业园的工作并对申报园区进行初审,配合市信息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特色产业园创建的指导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5.07.1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3号)部署要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订并印发了《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如下: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做好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为满足国家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以促进应急产业聚集发展为目标,对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且产业特色鲜明的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三条示范基地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示范基地集中发展某一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综合示范基地集中发展两个以上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跨省级行政区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供综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培育期一般为3年。

第五条示范基地设置要在全国范围内依据资源禀赋,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合理定位。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全国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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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体育产业振兴计划纲要(2006—2010)》,进一步加快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体育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优势主体的窗口示范作用,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社会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范畴,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场馆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中介活动、其他体育活动、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体育场馆建筑活动等八大领域的各类经济实体和产业单位,都可根据本办法,以城市、区域、场馆、企业、俱乐部等组织形式申报江苏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称号。

第三条示范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亦可当年评选。

第四条省体育局将对示范单位在体育产业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地区或同行业
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

2、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3、所生产的体育产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公众,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份额、销售业绩和知名度。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省属产业单位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体育产业指导中心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省辖市体育局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报省体育局体育产业指导中心。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江苏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能够证明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的文件或材料。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示范单位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示范单位评审由省体育局经济处负责,成立评审领导小
组,开展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体育局体育产业指导中心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评审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省体育局经济处根据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单位名单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体育局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示范单位的管理工作由省体育局体育产业指导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体育局将不定期对示范单位进行巡检。

第十六条组织示范单位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单位建设。

第十八条对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单位,省体育局将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示范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体育产业指导中心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示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体育局将撤销其示范
单位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单位资格的;
2.传播虚假体育产业项目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单位发展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涉及示范单位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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