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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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定义
1.家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指在家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粪便、屠宰废料、灌溉设施废液、综合利用产品等。

2.家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指将家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经消毒、肥料生产、发电、发酵、堆肥、热能发电、热能利用、高效利用等工艺处理,使其达到可降解、可利用的目的,以达到资源循环利用的效果。

三、综合利用原则
1.实行集中处理原则:家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应当使用集中处理技术进行综合利用,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妥善处置废弃物,减少土壤污染,减少污染源排放。

2.实行分类处理原则:对于家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应当根据物质性质及可利用性,采取恰当的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3.实行政府主导原则:政府应当加大对家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投入,主动参与到综合利用的各项管理活动中,保证废弃物有效利用,有效抑制环境污染。

四、综合利用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国务院令第6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畜禽养殖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活动。

第三条畜禽养殖环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

第二章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以下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一)建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建设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一)粪便:采用沼气发酵、堆肥、有机肥加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污水: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等方法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三)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三)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盘点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盘点
综合来看,每年发布的通知,在指导思想、具体任务、政策保证方面均有所涉及,但 每年的内容都会涵盖上一年的,每年的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工作是一年一年逐步推进, 直至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收官之年,强调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9年通知明确了重点支持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 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 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 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 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2020年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继续支持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 污资源化利用(以下简称“整县推进项目”),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规模养 殖场粪污治理(以下简称“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整县推进项目要全面提升养殖 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 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要突出重点区域和主要畜种,重点支 持规模养殖场建设适应粪污肥料化利用要求的设施装备,确保2020年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 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17 年通知主要是遴选确定了2017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随通知后附详细 名单。
2018年通知主要是确定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标准,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 上,原则上对猪当量(以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 上限为3500万元;猪当量为51万~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猪当量为 71万~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 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是现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方法和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一、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方法:1.沼气发电:将畜禽粪便收集并投入沼气池中进行发酵,可以产生沼气,再通过发电机转化为电能。

沼气发电不仅可以利用废弃物,还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电力,解决电力短缺问题。

2.堆肥:将畜禽粪便和废弃饲料等有机物进行堆肥处理,加速其分解过程,并生成有机肥料。

有机肥料富含养分,可以作为农业生产中的重要肥料,提高土壤肥力,促进作物生长。

3.畜禽粪便脱水:通过脱水机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去除其中的水分,减少体积。

脱水后的畜禽粪便可以作为有机肥料,也可以进一步进行处理,转化为生物质能源。

4.生物气化:将畜禽粪便和其他有机废物进行高温热解处理,可以得到合成气和焦炭等产品。

合成气可以用作燃料或化工原料,焦炭可以用于炼钢等工业生产。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途径:1.有机肥料生产:通过堆肥或脱水等处理方法,将畜禽粪便转化为有机肥料。

有机肥料可以提供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减少化肥的使用,降低土壤污染的风险。

2.生物质能源生产:通过沼气发电、生物气化等技术,将畜禽粪便转化为生物质能源。

生物质能源可以用作燃料,替代传统的化石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水肥循环利用:将畜禽排泄物中的养分回收利用,作为农田灌溉用水的肥料源。

通过循环利用,可以减少养分的流失,减轻水体富营养化带来的环境问题。

4.生物技术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中的微生物资源,开展相关的生物技术研发。

比如利用畜禽肠道微生物制备益生菌,用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提高畜禽养殖的健康水平。

三、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意义:1.减少环境污染:畜禽养殖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养分和重金属等有害成分,直接排放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通过合理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五篇)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五篇)

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____%。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

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024年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____年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第三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包括资源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等方式。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规划和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推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最大限度降低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管理体制,确保废弃物的安全、高效处理和利用。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二章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根据不同的废弃物性质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分类和收集制度。

第八条废弃物应按照可回收、可利用、有害和其他四类进行分类。

第九条可回收废弃物包括饲料包装物、畜禽粪便、饮水设备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并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可利用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料和副产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并进行能源化利用或农田利用。

第十一条有害废弃物包括畜禽病死动物、病原体和药物残留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倒乱埋。

第十二条其他废弃物包括其他与畜禽养殖活动相关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确保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废弃物运输和储存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废弃物运输和储存的相关规定,确保废弃物运输的安全、及时和高效。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运输应使用密封、防漏和耐腐蚀的专用容器和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发生泄露和散落。

第十六条废弃物应妥善储存,严禁在无措施保护的情况下堆放、倾倒或垃圾暴露在野外,储存设施应具备防漏、防尘、防蝇、防鼠等功能。

第十七条废弃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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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设立专用的畜禽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畜禽干粪贮存场所和污水贮存池等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

二、采用干法清粪工艺,畜禽舍地板设置网床或漏缝地板实现粪尿的分离,并及时单独清出畜禽粪便,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畜禽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

三、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四、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实行专人管理,做好登记。

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

五、养殖场病死畜禽统一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员收集(联系电话:),转运至定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六、各废弃物按规定运至各堆放地点,在运输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防止洒漏,以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七、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处理工艺:粪污固液分离,粪水——沼气发酵处理——沼液还田、沼气利用,畜禽粪便高温发酵生产有机肥,或者由专业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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