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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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分散五保供养标准

分散五保供养标准

分散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五保供养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可以享受分散供养或者集中供养的保障。

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来说,他们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够享受相关的供养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落实相关政策。

首先,分散五保供养的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的农村特困人员、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残疾人特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等。

这些特困人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享受分散供养的待遇。

其次,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收入、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等方面。

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水平不能太高,医疗保障方面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在这些方面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才能够享受分散供养的政策待遇。

此外,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还包括居住条件、家庭人口和社会救助等方面。

特困人员的居住条件应当较差,家庭人口不能太多,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社会救助。

只有在这些方面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才能够享受分散供养的政策待遇。

总的来说,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的政策,确保特困人员能够顺利享受到分散供养的待遇,让他们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在实施分散五保供养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来确定符合条件的对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受益于相关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落实分散供养政策,让农村特困人员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综上所述,分散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的政策,确保特困人员能够顺利享受到分散供养的待遇,让他们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三无人员指的是什么

三无人员指的是什么

三无人员指的是什么
“三无人员”是指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不能接受抚养的公民。

3.无业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被民政部门收养的公民。

“三无”是指城市的“三无”,而农村一般指的是的“五保”。

如今社会上的“三无”大多带有轻视的意味。

3.无业人员:指无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子女)或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靠政府低保生活的公民。

三无人员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赡养、扶养义务人。

三无人员特指为城市三无人员、乡村人则为“五保”供养对象。

扩展资料
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
应当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

2023年最新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

2023年最新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

2023年最新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江苏五保户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是我国针对农村特困群体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全称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该制度旨在保障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将从五保工作的定义、对象、资金保障、供养内容、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五保工作定义五保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困群体实行吃、穿、住、医、葬(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生活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缓解贫困现象,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五保工作对象五保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 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 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3.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三、五保工作资金保障五保工作的资金保障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资金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这意味着五保工作的资金有了稳定的来源,确保了特困群体的生活保障。

四、五保工作内容五保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饮食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充足的粮食和食物。

2. 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确保他们能够保暖、遮体。

3. 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确保他们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4. 保医: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5. 保葬: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丧葬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安葬。

五、五保工作实施流程五保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体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城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待遇

城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待遇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待遇一、项目名称:《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待遇》审批二、设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三、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四、申请条件:1、城市"三无"人员: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三无人员待遇;2、农村五保人员:凡具有本区正式农业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即无法定抚养(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义务人,但是法定抚养(赡养)、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赡养)、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均可申请农村五保待遇。

五、申报材料:(一)城市"三无人员":1、申办人的申请书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申办人无法定扶养、赡养或抚养人证明。

3、拥有私有房产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发给的私有房屋产权证。

4、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发给的房屋使用证。

5、申请人拥有其它个人财产的,需出具财产清单(或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成财产清理小组负责清查登记)。

6、申请人如有法定扶养、赡养或抚养义务人以外的非直系亲属,其非直系亲属的,需出具对申请人财产和赡养等事宜的处理意见书。

(二)农村五保人员:1、《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审批表》;2、《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

六、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出具证明;3、街道民政办审核,签字盖章;4、海城区民政局审核办理。

七、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八、收费依据:无九、收费标准:无十、联系方式:1、联系电话:20721562、办理地址:海城区高德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审批项目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一、项目名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审批二、设立依据:1、《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北民业[2002]20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005〕第11号)3、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7]2号)4、《北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北政发[2006]42号)三、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四、申请条件:(一)凡属本区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巴政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4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2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40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民生指标标准的通知》和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㈠城乡低保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2012年,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标准附后)。

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后标准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

2、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从2012年1月份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要在2011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39元,全市平均月平均补助水平达到326元。

提标资金,按照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80%的比例,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临河区的40%,其余部分由其它旗县自行承担。

3、从2012年1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补助水平要在2011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0元,全市平均月平均补助水平达到159元。

提标资金,按照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的比例,剩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㈡五保供养2012年,集中供养标准在2011年(2011年底自治区在2011年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900元,全市平均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达到4918元;分散供养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0元,全市平均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达到2815元,进一步加快敬老院建设,整合农牧区敬老院资源,撤并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敬老院,完成磴口县、五原县中心敬老院二期工程和乌拉特中旗、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中心敬老院建设,使每个旗县区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敬老院的建设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每个床位市财政补助3000元,要求旗县区财政安排6000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巴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提高我市 2011 年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乡低保从 2011 年 1 月份开始,全市城市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2010 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34 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 320 元。

提标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全区平均提标水平(全区平均提高 33 元)的70%,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临河区的40%,其余部分由其它旗县自行承担。

从 2010 年 1 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 2010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2 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165.5 元。

提标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全区平均提标水平(全区平均提高 16 元)的 70%,剩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 2: 8 的比例分担。

各旗县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意见》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和公式,认真测算好本旗县区的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做好调整,保障标准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市委、政府要求的增长幅度,并于 2 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公示后执行。

(二)五保供养2011 年,集中供养标准在 2010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60元,达到 3518 元,分散供养标准在 2010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310 元,达到 2315 元,提标新增资金由自治区负担 70%,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按 2:8 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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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
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
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亲属或邻居:(以下简称丙方)供养对象:李文宝(以下简称丁方)为做好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工作,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供养对象的邻居或亲属(以下简称丙方)与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供养对象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核,(丁方姓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已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本人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

丁方基本情况为:性别:男;身份证号:321026************;家庭住址:仙女镇正谊村大前组;健康状况:慢性病;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要求
1、督促关爱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

印制关爱照料服务记录卡,记载服务的时间、内容、标准和程序等,发放给供养对象家中留存备查。

2、按照《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县级统筹除外)。

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设在当地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3、指导乙方和丙方落实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定期对乙方和丙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为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对象购买养老或护理服务,为丙方提供免费护理员培训。

5、对患病的分散供养对象及时送医院治疗,指定专人看护照料,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6、通过公开表扬、慰问、召开座谈会和适当给予补贴等方式关心承担照料服务的邻居或亲属。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要求
1、每周至少1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上门的时候填写关爱照料服务记录卡。

2、承担照料服务落实的监督责任,每半月要对丁方接受的照料服务进行一次监督。

3、督促基层村居卫生服务机构为丁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每月巡诊一次。

发现丁方身体状况异常的,视情况逐级汇报处理。

4、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丙方的责任要求
1、每周至少2次(遇到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天1次)
查看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状况。

2、力所能及地提供需要的帮助和服务,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3、身体状况异常时要及时向村(居)干部反映。

第五条丁方的责任要求
1、要保持居住场所基本的卫生环境。

2、在用火用电等方面杜绝安全隐患。

3、离开村(居)走亲访友办事等必须事先告知丙方和乙方。

第六条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相关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第八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市、区)民政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日期:日期:
丙方:丁方:
签字:签字(或手印):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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