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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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农村五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资金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财务统一核算。

(二)农村五保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按月编制供养资金支出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到指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将五保金按季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五保供养金。

(三)民政局与财政局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四)农村五保对象领取五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农村五保证,直接从指定银行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五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半年不领取五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资格,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

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五保待遇。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相关责任。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村委会经办人对农村五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记帐凭据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民政局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拨付要求。县财政局对上级拨付和本级列支的五保金,应在社会保障专户下设农村五保分户,设立分户帐号,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及时拨付。

村委会农村低保公示格式

XXX村委会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名单

公示

根据《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乐县民政局《农村五保公示制度》,现将我村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月保障标准张** 2

李** 1

王** 2

赵** 1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村委会

乡政府

民政局4421349

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民乐县农村五保公示制度

为使我县农村五保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真正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五保待遇,确保五保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实施单位。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及《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各村委会、乡(镇)民政办公室和民政局为农村五保的日常管理机关,负责对申请五保的对象和待批准享受五保情况进行公布、公示。

二、公示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张榜等方式在各自的村(政)务公示栏内或居民聚集区予以公布,县民政局在新闻媒体或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公示时间。对新申请的五保对象,在接到申请资料,村居委会核实后,将拟上报审核户在上报乡(镇)政府前予以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将拟上报审批户在乡镇政府驻地或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予以公示。县民政局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在新闻媒体或所属乡镇政府驻地分别公示。各次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四、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人口、

现住址、批准入保时间等。

五、公示情况报告。三级公示时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并记录受理内容。对公示后群众反映的意见,由乡(镇)民政办汇总情况书面报送县民政局,以便及时处理。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公示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使

民乐县农村五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农村五保档案,实行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村委会三级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由档案管理人员专人负责。

二、农村低保档案必须根据五保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乡镇村分类建档。

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确保档案的安全,同时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全县五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改动,按要求存放整齐,按期整理,做到内容齐全,格式规范。

四、五保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防护设施。

五、对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有严重缺损的,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熟悉五保档案的内容、数量及存放的位置,减少查找的盲目性,确保五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七、非档案专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档案,需查讯有关资料时,应经领导同意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解答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予批准

通知书(存根)

乡(镇)民政办公室:

你乡(镇)村于年月递交的农村五保申请书我局已收到,并依据《民乐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对该村民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村民因

原因,不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予批准

通知书

乡(镇)民政办公室:

你乡(镇)村于年月递交的农村低保申请书我局已收到,并依据《民乐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工作实施方案》对该村民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该村民因

原因,不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特此通知

年月

民乐县农村五保审批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五保工作,作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及《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对象核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由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报材料,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联合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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