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用锂离子电池企业标准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1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试行)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要求适用于单体电池容量大于2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标志管理。
2 引用标准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 术语与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锂离子蓄电池通过锂的氧化和还原产生电能的单体电池。
3.3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由5个或以上锂离子蓄电池串联组成的模块。
3.4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在煤矿井下瓦斯气体环境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
4 名称与型号4.1 产品名称矿用锂离子蓄电池4.2 产品型号宜按下面方式编制型号第一特征,F-磷酸铁锂□□□ 产品系列号,用1、2等表示□第二特征,S-塑壳,G-钢壳,L-铝壳,R-软包额定容量,Ah□ 产品类型,L-锂电池5 技术参数至少应包括以下技术参数:a )额定电压,V ;b )额定容量,Ah ;c )内阻,Ω。
6 技术要求6.1 锂离子蓄电池基本要求6.1.1 应为安全性能较高的锂离子蓄电池,如磷酸铁锂蓄电池等。
禁止采用钴酸锂蓄电池、三元系锂蓄电池、锰酸锂蓄电池。
6.1.2 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1.11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 、试验温度150℃)。
此外,还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7重物冲击性能的要求。
6.1.3 当锂离子蓄电池具有泄压装置时,应设定泄压装置的开启压力,并在产品企业标准予以明确。
6.1.4 锂离子蓄电池20℃放电容量应不低于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额定容量,同时不应高于额定容量的110%。
MT-T1051-2007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MT/T 1051-2007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试验项目章节号标准要求电池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
充电前,电池首先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a)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1I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
b)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55A电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1I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
电池按5.4.1方式充电,搁置1~4h,在20℃±5℃的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容量按公式计算:C= I5T要求:时间容量应在5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C5.电池按5.4.1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55℃±2℃的低温箱中恒温2h,在该温度下以I5A放电至终止电压。
(实际容量应不低于90%C5)电池按5.4.1规定充电后,将电池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在该温度下以I5A放电至终止电压。
(实际容量应不低于60%C5)电池按5.4.1规定充电,再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开了搁置28d后,再20±5℃得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然后再按5.4.1规定充电,再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放电至终止电压。
(实际容量应不低于85%。
充电后再次放电,实际容量应不低于90%C5)电池按5.4.1规定充电,再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开了搁置28d后,再20±5℃得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然后再按5.4.1规定充电,再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放电至终止电压。
(实际容量应不低于85%。
充电后再次放电,实际容量应不低于90%C5)电池贮存前按5.4.1规定充电,然后以I5A电流放电2.5h,再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贮存6个月。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3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要求适用于在单体电池容量大于2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
2 引用标准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 术语与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锂离子蓄电池通过锂的氧化和还原产生电能的单体电池。
3.3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由5个或以上锂离子蓄电池串联组成的模块。
4 技术要求4.1 锂离子蓄电池基本要求4.1.1 应为安全性能较高的锂离子蓄电池(如磷酸铁锂电池等,禁止采用钴酸锂蓄电池),宜采用软包装或使用塑料壳体材料。
4.1.2 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1.11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试验温度130℃)。
此外,还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7条重物冲击的要求。
4.1.3 当锂离子蓄电池具有泄压装置时,泄压装置应能可靠开启,开启压力由产品企业标准规定。
4.1.4 锂离子蓄电池20℃放电容量不低于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额定值的110%。
4.2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基本要求4.2.1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2.7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试验温度130℃)。
煤矿用锂电池标准

煤矿用锂电池标准
以下是煤矿用锂电池的标准要求:
1. 不超过10Ah的单体锂电池可以用于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中,但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不得采用钴酸锂和三元系锂离子蓄电池;
纳入C类受控零部件管理;
需要提交国家级或部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3年内检验报告,其中电池安全性能指标应不低于MT/T 1051-2007《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中4.4条规定;
具有泄压阀的蓄电池浇封处理时,应在泄压阀处预留排气口;
设备应对每只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压、电池组的电压、电流等参数进行检测,检测信息的显示和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实际需要;
电池组供电时,单体电池的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2. 煤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产品需要符合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GB 3836.3-2010《爆炸性环境》、GB 3836.4-2010《爆炸性环境》和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的规定,其中: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由增安型外壳“e”保护的设备;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3.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池容量不超过230Ah,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GB 31241-2022标准;
锂离子电池企业综合能耗应≤400kgce/万Ah。
4. 鼓励企业调整用能结构,使用光伏等清洁能源,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锂离子电池企业综合能耗应≤400kgce/万Ah。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是煤矿用锂离子电池的部分要求,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矿灯的执行标准与管理要求范本(2篇)

矿灯的执行标准与管理要求范本矿灯是一种用于矿井及其他地下工作环境的照明设备,其品质和管理要求对于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是矿灯的执行标准与管理要求范本,希望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产品设计与制造要求1.1 矿灯的外壳材料应具有防爆、防水、耐腐蚀等性能,能够适应矿井等特殊工作环境的要求。
1.2 矿灯的电池容量应能满足日常使用需求,并具备过充、过放电保护功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3 矿灯的照明光源应选用高亮度LED灯珠,具备稳定的工作电流和持久的照明效果。
1.4 矿灯的开关按钮应设计为易于使用和识别的方式,并具备防误触功能,避免意外启动或关闭。
1.5 矿灯的重量应适中,便于工作人员佩戴和使用,不给工作人员的劳动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二、产品安全性能要求2.1 矿灯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防爆等级要求,确保在矿井等易燃易爆环境下使用时不引发火灾和爆炸。
2.2 矿灯的电路设计应合理,具备短路、过流等保护功能,防止电池过热甚至燃爆的情况发生。
2.3 矿灯的电池充电器应采用双回路设计,具备过流、过压、过温等保护功能,确保充电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2.4 矿灯在长时间使用和高温环境下应能够正常工作,不引发灯体过热、短路等问题。
2.5 矿灯应具备防水、防尘等性能,能够应对矿井水患、粉尘等特殊环境因素,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产品可靠性要求3.1 矿灯的寿命应达到一定标准,能够稳定工作一定时间,在使用寿命内保持良好的照明效果和电池续航能力。
3.2 矿灯的电池充电周期应适中,既能满足使用需求,又能避免频繁充电对电池寿命的影响。
3.3 矿灯的开关部件应耐久,经过多次开关启动后仍能正常工作,确保设备可靠性。
3.4 矿灯照明光源的亮度应保持稳定,不因长时间使用或电量下降而影响照明效果。
3.5 矿灯的整体结构应牢固,不易损坏或脱落,在使用中能够承受一定的冲击和振动。
四、产品管理要求4.1 矿灯的生产和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品质可靠性。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文(二篇)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文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矿灯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检验方法和要求。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检验是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
通过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和严格的检验要求,可以提高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风险。
2.检验对象锂离子蓄电池是矿灯的核心部件之一,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主要检验对象包括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以及相关附件。
3.检验方法3.1 锂离子电池单体的安全性能检验方法3.1.1 外观检验对锂离子电池单体外观进行检验,包括检查电极片的表面是否平整,是否有明显凹陷、膨胀、瘪陷等缺陷。
3.1.2 电性能检验测量锂离子电池单体的电压、容量、内阻等电性能指标,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3.1.3 高低温性能检验将锂离子电池单体置于高温(55℃)和低温(-20℃)环境中,在规定时间内观察其表现,确保其在极端温度环境下的安全性能。
3.1.4 过充和过放性能检验对锂离子电池单体进行过充和过放试验,观察试验过程中的电压变化和温度变化,确保其在过充和过放状态下的安全性能。
3.2 电池组的安全性能检验方法3.2.1 外观检验对电池组外观进行检验,包括检查电池组的封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裂缝、变形等缺陷。
3.2.2 电性能检验测量电池组的总电压、容量、内阻等电性能指标,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3.2.3 充放电性能检验对电池组进行充放电试验,观察试验过程中的电压变化和温度变化,确保其在充放电状态下的安全性能。
3.2.4 短路保护性能检验对电池组进行短路试验,观察短路过程中的电压变化和温度变化,确保其具有有效的短路保护性能。
3.3 电池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检验方法3.3.1 电池状态监测检验电池管理系统对电池状态进行准确监测和报警的能力,包括电压、温度、SOC等状态参数。
3.3.2 充放电控制检验电池管理系统对充放电过程进行准确控制和保护的能力,确保电池工作在安全的电压范围内。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1. 引言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是现代矿业行业中常用的电源设备。
为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制定了本文档,规范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检验。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检验。
3. 安全性能检验要求3.1 外观检查 - 检查蓄电池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的物理损伤。
- 检查蓄电池外包装的标识是否清晰可见。
- 检查蓄电池外包装是否有明显的变形、膨胀等异常情况。
3.2 电性能检验 - 检测蓄电池开路电压,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范围。
- 检测蓄电池的容量,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容量范围。
- 进行充放电循环测试,检测蓄电池的循环寿命。
3.3 电热性能检验 - 进行充放电循环测试过程中,检测蓄电池的温度变化情况。
- 检测蓄电池在高温环境下的性能变化。
- 检测蓄电池在低温环境下的性能变化。
- 检测蓄电池的过充、过放、短路等异常情况下的温度变化。
3.4 安全性能检验 - 进行冲击、振动等物理性能检测,确保蓄电池具有足够的抗冲击、抗振动能力。
- 检测蓄电池的耐受性能,如耐高温、耐低温、耐湿度等。
- 检测蓄电池的短路、过充、过放等异常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4. 检验方法和仪器4.1 外观检查方法 - 目视检查蓄电池外包装。
- 使用显微镜检查蓄电池外包装的缺陷情况。
4.2 电性能检验方法 - 使用万用表或专用测试仪器测量蓄电池的开路电压。
- 使用专用测试仪器测量蓄电池的容量。
- 使用充放电设备进行循环测试,记录每次充放电循环的性能数据。
4.3 电热性能检验方法 - 在恒定的温度环境下进行充放电测试,记录蓄电池的温度变化情况。
- 将蓄电池置于高温环境下,测量其性能变化。
- 将蓄电池置于低温环境下,测量其性能变化。
- 模拟过充、过放、短路等异常情况,记录蓄电池温度变化。
4.4 安全性能检验方法 - 使用冲击测试设备进行冲击测试,记录蓄电池的抗冲击能力。
矿用锂电标准

附件1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试行)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要求适用于单体电池容量大于2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标志管理。
2 引用标准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 术语与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锂离子蓄电池通过锂的氧化和还原产生电能的单体电池。
3.3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由5个或以上锂离子蓄电池串联组成的模块。
3.4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在煤矿井下瓦斯气体环境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
4 名称与型号4.1 产品名称矿用锂离子蓄电池4.2 产品型号宜按下面方式编制型号第一特征,F-磷酸铁锂□□□ 产品系列号,用1、2等表示□第二特征,S-塑壳,G-钢壳,L-铝壳,R-软包额定容量,Ah□ 产品类型,L-锂电池5 技术参数至少应包括以下技术参数:a )额定电压,V ;b )额定容量,Ah ;c )内阻,Ω。
6 技术要求6.1 锂离子蓄电池基本要求6.1.1 应为安全性能较高的锂离子蓄电池,如磷酸铁锂蓄电池等。
禁止采用钴酸锂蓄电池、三元系锂蓄电池、锰酸锂蓄电池。
6.1.2 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1.11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 、试验温度150℃)。
此外,还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7重物冲击性能的要求。
6.1.3 当锂离子蓄电池具有泄压装置时,应设定泄压装置的开启压力,并在产品企业标准予以明确。
6.1.4 锂离子蓄电池20℃放电容量应不低于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额定容量,同时不应高于额定容量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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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NL 浙江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NL 03—2010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Lithium-ion battery for miner's lamp2010-12-16发布2010-12-16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浙江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企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在MT/T 1051-2007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目前矿灯用锂离子电池生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同时参阅了国内同行业生产厂家要求的技术内容。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质量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条款2:术语与定义——3.2、3.5、3.6、3.7在MT/T 1051-2007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正极材料对充电限制电压、标称电压、终止电压进行了界定;特增加了3.13保护装置。
本标准条款4:要求——4.2.1、4.2.2、4.2.3 、4.2.4 、4.2.5、4.3.1、4.3.2在MT/T 1051-2007的基础上,对实验的结果中实际容量C5加严了要求或进行了要求, 4.4.5对温度加严了要求,同时增加了4.2.7内阻、4.5.1过充电保护、4.5.2过放电保护、4.5.3短路保护、4.5.4放电过流保护。
本标准条款5:试验方法中增加了5.3.8内阻、5.6.2过充电保护、5.6.3过放电保护、5.6.4短路保护、5.6.5放电过流保护。
本核准条款6:检验规则——6.3.3增加了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放电过流保护;本标准特增加了6.3.5 款“为确保每批电池的可靠性,特要求对每批次的单体电池在入库前对其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本标准条款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在MT/T 1051-2007的基础上,调整为“电池贮存前应处于半荷电态,在贮存期间应定时监控电池的开路电压,当单体电池开路电压低于 3.0V(磷酸铁锂电池)或3.5V(三元基、锰酸锂、钴酸锂)时应及时充电,再次充电量为额定容量40%。
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室温不宜超过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5%。
不允许电池与酸性物质和其他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应远离火源和热源。
”本标准内容参照MT/T 1051-2007,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条款4:要求中的一些项目加严了要求与控制,同时在条款6:检验规则中特增加每批次必须进行安全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库;因此本标准高于行业同类标准。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杨、杨清、钱亮、施利勇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 IEC 68-2-27:1987)3 术语和定义3.1锂离子蓄电池由一个或多个单体锂离子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并且可以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包括外壳、极端并且可能含有电子保护装置。
3.2充电限制电压按公司规定的由恒流充电转为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锰酸锂体系充电限制电压为4.2V,磷酸铁锂体系充电电压为3.65V。
3.3额定容量指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在环境温度为(20℃±5)℃的环境温度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提供的电量。
注:额定容量用C5表示,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mA·h。
3.4参考试验电流参考试验电流用I5表示。
注:参考试验电流用安培(A)表示,I5A=C5A·h/5h。
3.5恢复容量在(25℃±5)℃温度下贮存28天后,电池放电后进行充电,并再次放电的容量。
3.6标称电压用以标识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
正极体系为锰酸锂体系单体电池标称电压3.7V,正极体系为铁基单体电池标称电压3.2V。
3.7终止电压按公司规定放电终止时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的负载电压,锰酸锂体系放电终止电压为2.75V,磷酸铁锂体系放电终止电压为2.0V。
3.8泄露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3.9泄气电池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3.10破裂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单体电池壳体机械损伤,导致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3.11起火电池有可见火焰。
3.12爆炸电池的外壳猛烈破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3.13保护装置为充分体现单体电池或电池组性能,保障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的使用寿命及确保在此期间电池组正常工作而添加的辅助装置。
4 要求4.1 外观电池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a)单体电池或电池组表面应清洁、无机械损伤、无锈蚀;b)电池表面的产品标识应符合7.1的规定。
4.2 电气性能4.2.1 容量电池以I5A的电流放电,实际放电容量应在3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C5。
4.2.2 高温放电(55±2℃)电池按5.3.3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实际容量不低于的95%C5。
4.2.3 低温放电(-10±2℃)电池按5.3.4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实际容量不低于的65%C5。
4.2.4 荷电保持和恢复能力电池按5.3.5规定进行试验,实际容量不低于88%C5。
充放电后再次放电,实际容量不低于92%C5。
4.2.5 贮存电池按5.3.6规定进行试验,实际容量不低于80%C5。
4.2.6 循环寿命电池按5.3.7规定进行试验,电池循环寿命应不低于500次。
4.2.7 内阻电池按5.3.8规定进行试验,内阻应不大于型号规定。
4.3 环境适应性4.3.1 恒定湿热电池按5.4.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放电容量不低于标称容量的70%。
4.3.2 振动电池按5.4.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放电容量不低于标称容量的85%。
4.3.3 自由跌落电池按5.4.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4 冲击电池按5.4.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5 温度变化电池按5.4.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4 安全性能4.4.1 挤压电池按5.5.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2 热冲击电池按5.5.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3 过充电电池按5.5.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4 强制放电电池按5.5.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5 短路电池按5.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表面温度不高于130℃。
4.4.6 针刺单体电池按5.5.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表面温度不高于150℃。
4.4.7 重物冲击单体电池按5.5.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 安全保护性能4.5.1 过充电保护电池按5.6.2规定进行试验,保护装置工作正常,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5.2 过放电保护电池按5.6.3规定进行试验,保护装置工作正常,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5.3 短路保护电池按5.6.4规定进行试验,保护装置工作正常,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5.4 放电过流保护电池按5.6.5规定进行试验,去掉负载后,电池组可以正常放电,保护装置工作正常,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5.1.1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45%~8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 的环境中进行。
5.1.2 测量仪表和设备要求如下:a)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b)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c)测量时间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1%;d)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1℃;e)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电流变化在±1%范围内;f)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电压变化在±1%范围内。
5.2 外观用目测法检查电池的外观和标识。
5.3 电气性能5.3.1 充电方法电池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的方法之一进行充电。
充电前,电池首先在20℃±5℃的环境温度条件下以I5A电流放电终止电压。
a)在20℃±5℃的环境温度条件下,以I5A电流充电,当电池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1 I5A,最长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b)在20℃±5℃的环境温度条件下,以5I5A电流充电,当电池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1 I5A,最长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c)使用本公司定的充电器进行充电,直至充电器指示灯指示充满。
本标准中,如无特殊要求,均应按上述方法对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充电。
5.3.2 容量单体电池或电池组按5.3.1规定标准充电,搁置1h~4h,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
容量按公式(1)计算.C=I5T (1)式中:C——电池实际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培小时(mA.h);T——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5.3.3 高温放电电池按5.3.1规定充电后,然后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在该温度下以I5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5.3.4 低温放电电池按5.3.1规定充电后,然后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搁置4h ,在该温度下以I 5A 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5.3.5 荷电保持和恢复能力电池按5.3.1规定充电后,在20℃±5℃环境温度下,开路放置28天,在20℃±5℃环境温度下,以I 5A 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然后再按5.3.1规定充电,再在20℃±5℃环境温度下以I 5A 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5.3.6 贮存电池贮存前按5.3.1规定充电后,然后以I 5A 电流放电2.5h ,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储存6个月。
按5.3.1规定充电后,在20℃±5℃环境温度下以I 5A 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