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第五章 大众传播与人格权[精]
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第五章 大众传播与人格权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指自然人享有的 以自己肖像为内容的专有 的人格权法。
它的特点是:
➢ 第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第二,肖像权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 第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
有基层性。
三、肖像权的内容
(一)肖像制作权 (二)肖像使用权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四、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 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 地使用其肖像。
第五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人格权的 民事责任
一、更正与答辩
这里说的更正和答辩包括两种情况: 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 闻的补救措施;经法院判决后责令一方必 须发表的更正与答辩内容。
➢ 1.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 2.大众媒介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 3.如何对大众传播活动侵害名誉权进行认
定和抗辩? ➢ 4.大众传播活动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 5.说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 6.大众传播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
些?
二、行为人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 心理状态。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并 通过外部行为体现出来,但过错并不是行 为本身。
➢ (一)故意的过错 ➢ (二)过失的过错 ➢ (三)过失的推定
三、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
➢ (一)名誉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三)财产损失
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节 大众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
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 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 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 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第五章传媒与人格权利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第一节 传媒侵权法概论
法源:人格权
• 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 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 所谓“固有”,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过只有经 法律确认的权利,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救 济。
传媒侵权的含义 含义
广义
狭义
大众传播媒介在 传播信息过程中 发生的侵害他人 (自然人、法人 等)的人格权的
行为。
广义的包括传媒 侵犯名誉权、隐 私权、肖像权等;
狭义的仅仅指传 媒侵犯名誉权, 并将隐私权纳入
其中。
侵权的构成要件
传播活动已经发生
传播活动具有侵害他 人人格权的违法性
具有特定的指向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传媒侵权的归责原则
Lorem ipsum
正当的 舆论监
督
Lorem ipsum
L公O益RE 事M业
Lorem ipsum
基于著 作权
四、摄制者与被摄制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场合
对象
目的
距离
发生在公共场合 的社会事件;
非自愿型公众人 物;
禁止猎奇拍摄;
禁止非法侵入私 人住宅(包括宿 舍、临时租用的 宾馆、办公室
等); 征得他人同意
公众人物;
普通公民(与新 闻相关);
正在或已经发生 的社会事件;
随机采访非公众 人物;
使用他人名义或 形象做广告
远距拍摄 (明确拒绝拍摄
的不可)
近距拍摄 (需征得同意)
五、我国保护肖像权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司法解释(《民法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私人生活 (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
从人格权的保护来解析媒体的侵权行为

鼠年伊始,艺人不雅照片风波如鼠疫大爆发。
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急速流传两张疑被人移花接木的艺人床上照,大胆程度令人咋舌。
事件震惊娱乐界,这两张先后曝光的床上照片分别看似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及陈冠希前女友陈文媛。
2008年1月29日网上流传出一张看似张柏芝床上艳照。
2008年2月6号即大年三十网上一下传出两百多张新的“艳照”,包括疑似钟欣桐,张柏芝,陈文媛,颜疑思,前歌星陈思慧及落选华裔小姐陈育嬬等六人照片被曝光;停顿了两天后,网上新一批200余张照片在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漫天飞舞”,其中又增加了疑似陈冠希正牌女友杨永晴以及MaggieQ。
几百张极尽淫亵的疑似张柏芝、钟欣桐等八位女艺人的“艳照”大曝光。
涉及9位明星496百张艺人不雅照曝光给明星个人的生活工作几社会带来极度不良的影响,这事件前后被媒体称为“艳照门”事件,这是一件性丑闻。
为什么“艳照门”事件能迅速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在社会中产生如此大的轰动。
本文试图从传播学的角度从这一事件的形成原因入手,站在人格权的保护的角度来进行解读媒体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艳照门”事件扩散原因分析2008年1月28号,艺人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淫移照片开始在网上流传至今,传播速度之快,涉及人数之多,实在惊人。
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闻产品消费者的需求(受众人的心理角度);二是新闻产品者的欲求(市场角度)。
(一)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受众,又称新闻产品消费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具体可以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他们能够决定一条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是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艳照门”事件之所以在这么短事件形成了轰动效应,就是因为它满足了受众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公众人物(PubilcFiguve)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名人,比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
由于公众人物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受关注的人物,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艳照门”事件前后涉及陈冠希、张柏芝等人是娱乐圈及受关注的明星,且涉及到的又是隐私权利中最隐私的性话题,如此一来极大满足受众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媒体与权力(第五章)ppt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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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凯瑞:大众 传播具有一种仪式 性意义
自由功能主义的总体性框架与“媒体事件”
e.g.皇家婚礼
1981年电视直播查尔 斯王子和戴安娜公主的 婚礼
总体性框架
丹尼尔·戴岩和艾里胡·卡兹的 《媒介事件》
激进派的批评
激进派日渐增多的批评和不和谐声音
1 2
激进派反驳“媒体是社会整合的仪式化 的中介力量”,自由主义掩盖了个体利
益的根本差别。
激进派反驳媒体的“仪式”观忽略了媒 体和社会权力中心之间存在的非正式的 联系,同时也忽略了社会资源的不平等 分配
激进功能主义
激进功能主义突出媒体对威权的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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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器”
02
03
媒体主动生产非被动反映社会共识
坚持认为媒体具有影响力
04
拒绝接受自由主义对社会认知概 念
宰制理论的衰落
媒体与权力(第五 章)
自由主义的反映论
依据这一理论媒体的主要功能:
反应
而非塑造
现实社会
媒体这面“镜子”反映的究竟是 怎样的一个现实社会?
自由派记者:媒体只不过是个信使而已, 其所传递的信息便是现实社会。
确保报道的中立性
01
敏锐的新闻“嗅觉”
02
新闻专业主义并不完全符合实际
新闻报道仅仅是记者 个人观点和背景的反
有选择性的强化作用
以上三个例子
说明了媒体有选择性的强化作用确实能够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
多元的视角
影响的产生方式并不是把观点简单地强加给受众,而是通 过操纵和利用他们的情感、恐惧、态度、和所关注的事物。 说服通常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而不是单向的。
与前辈相比,当今的人们更容易受到媒体的影响, 这是因为过去那种同意的阶级文化的“隔热”效应 对人们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
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_right_与权力_power_的冲突

大众传播中公民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的冲突■ 张 恒【内容摘要】 大众传播媒介的言论自由权是源自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委托权。
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益主体,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下的冲突实质是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关键词】 大众传播;言论自由;媒介权力;公民权利;冲突 有一个概念指导着我们大众传播业从业者的业务实践。
这个概念是《宪法》赋予了大众传播媒介言论自由的权力。
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发现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与大众传播言论自由的基本理念相冲突。
一、媒介言论自由权力的来源大众传播媒介有言论自由的权力这个命题,世界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如此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和观念的传播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也有类似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九条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言论和思想的自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观点,从通常可接近的信息来源自由获知的权利,保障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影视进行新闻报道的自由。
禁止审查。
”《日本国宪法》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所有其他表达的自由。
不得设立审查制度,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我们再参考一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
《传播伦理与法规》课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 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 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 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 共卫生或道德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 Article 10 (2)
其他与传播活动有关的法律
专门的媒体法律
中国传播法体系
新闻法立法回顾
1984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 新闻法研究室 1985《新闻法(试拟稿)》 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 稿)》 1988、1 新闻出版署 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6 初稿 1988、2 上海市宣传部 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 1997 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 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 《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 出版法规体系”
言论自由理论
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 自治 (self-governance) 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 宽容 (tolerance)
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
言论自由宪法保障
国际公约
案例与道德论据华夏出第一讲课程简介传播法体系结构言论自由第二讲对媒体的行政管理第三讲传播活动与国家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第四讲色情内容规管第五讲传播活动与名誉权第六讲传播活动与隐私肖像姓名名称权第七讲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第八讲传播活动与信息公开第九讲媒体与商业性言论第一讲伦理学基本理论以及波特图示potterbox第三讲商业利益职业忠诚社会责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诽谤法案信息公开法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法案广告法案著作权法等printingpressesactbroadcastingauthorityactfilmsact新闻法立法回顾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1985新闻法试拟稿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 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 报道客观准确,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 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的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 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他人名誉权。”如某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 有期徒刑二十年,如果传媒报道了一审判决结果,就 一定要连续报道二审判决结果,否则就构成侵权。
特许权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发
表诽谤性言论可不受诽谤指控或不承担诽谤责任。新 闻媒介享有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 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不承担诽谤责任。但 这种特许权是由条件的:与公共利益有关,公正、准 确,不具有恶意,可以成为有限特许权。新闻报道的 特许权实质上是给新闻媒介的核实留出空间:通常的 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属于特许权保 护的新闻报道只要求与新闻源(官方、公共团体等) 提供的材料相符。
一、隐私、隐私权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熟悉的秘密,主要包括
四部分:1.个人信息: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 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 2.私人领域: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 感部位 3.个人私事:恋爱、婚姻、剩余、避孕、堕胎、收养子 女 4.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
尚文静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
权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 权利。
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
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 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 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 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 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其他使用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肖像权和著作权 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救济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表达者 新闻单位 重述者 新闻源 "内参" 内参" 印刷者、发行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 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 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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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 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公布、宣扬隐私。 2.侵入私生活区域。
三、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1.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 2.当事人同意。 3.使不可辨认。
1.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2.大众媒介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3.如何对大众传播活动侵害名誉权进行认
定和抗辩? 4.大众传播活动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5.说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6.大众传播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
些?
第一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 任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 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刊载、播出有损特定人权利的文 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
二、行为人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责罚的 心理状态。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并 通过外部行为体现出来,但过错并不是行 为本身。
第五章 大众传播与人格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犯人格权责任构成要件 大众传播与名誉权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大众传播与肖像权 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案例及分析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 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内容 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 权利。
二、精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慰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赔礼道歉
第六节 案例及分析
案例5—1
湖北京山县电视台新闻失实被判侵犯名誉权
案例5—2
张永琛诉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 侵犯名誉权案
案例5—3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首次认定公众人物概 念
案例5—4
奥运冠军刘翔诉媒体侵犯肖像权案
思考题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指自然人享有的 以自己肖像为内容的专有 的人格权法。
它的特点是:
第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肖像权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第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
有基层性。
三、肖像权的内容
(一)肖像制作权 (二)肖像使用权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隐私权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权。 2.公民在合法范围内对其隐私有支配权。 3.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4.公民在隐私权被侵害时,有司法保护请 求权。
一、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中国,公民的主要私人事项一贯受 法律保护,“隐私”这个概念进入法律比 人格尊严、名誉等还要早一些,但是法律 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 加以规定。
第四节 大众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
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 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 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 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肖像有以下特点:
第一,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第二,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第三,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 特有的人格利益。
四、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 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 地使用其肖像。
第五节 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人格权的 民事责任
一、更正与答辩
这里说的更正和答辩包括两种情况: 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 闻的补救措施;经法院判决后责令一方必 须发表的更正与答辩内容。
(一)故意的过错 (二)过失的过错 (三)过失的推定
第二节 大众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 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 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死者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一)真实 (二)公正评论 (三)特许权
第三节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 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 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 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 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等具有决定权。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一)诽谤 1.陈述虚假事实。 2.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二)侮辱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 誉权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 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 (insult)。侮辱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 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 方式和书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