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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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新版防突细则

新版防突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 (矿井)、有关单位的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 ( 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突管理制度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防突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防突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防突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防突队队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队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3. 各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实施班组安全生产措施;(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定期开展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班组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防突队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工应参加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1. 防突队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环境、设备设施、岗位操作等各个环节。

2.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及时整改。

3. 防突队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防突队队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各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1. 防突队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 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并通报全队。

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

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

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意义防突队是指由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和退役军人等构成的专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气力。

防突队一方面具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本领,另一方面还担负着日常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紧要任务。

为落实全民参加社会治安整治的理念,发挥防突队在社会治安维护中的作用,有必要设立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加强防突队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保障防突队成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提高防突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组建有防突队的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武警部队、退役军人组织等。

三、防突队值班管理制度1. 值班轮换防突队成员应依照值班轮换图(表)订立的规定时间,接替上一班防突队完成值班任务。

防突队成员到达值班现场后,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签到,认真接听值班电话,适时处理值班事件。

2. 值班秩序防突队成员必需保持精神饱满、警觉敏锐,随时准备投入到突发事件处置的抢救工作中。

在值班期间,严禁擅离值班地点,不得带偏航行为,如要离开值班地点,应当先向值班组长报告,并由值班组长布置其他防突队成员连续值班。

3. 值班流程3.1 值班接班当下一班值班防突队成员到达值班室后,应当先向上一班值班组长了解值班情况,包括当班人员、交接班时间、近期值班事件发生情况等,并确认值班备品备件的存量和消耗品的使用情况。

3.2 值班布置值班组长应依照值班布置表布置各个部位的值班人员,细化值班任务。

对需要分队值班的部位,应明确分队领队和分队成员,保证队员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3 值班记录值班组长需确认每一个防突队成员到岗签到时间,并在当班的防突队成员名单签名确认。

在值班期间,防突队成员需时刻记录当班情况,包括接到的电话、适时处理情况、日常巡逻情况等,做到值班情况全面记录。

3.4 值班报告当班期间,防突队成员如发觉较为紧急的突发事件,需立刻向值班组长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在值班结束后,值班组长需向上交接班组长汇报值班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值班期间的情况、接到的电话数量、处理的突发事件数量、处理结果和下一步的布置等。

防突细则[1]

防突细则[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队副队长管理制度

防突队副队长管理制度

防突队副队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防暴队副队长的管理行为,提高队伍的建设和作战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队伍组织一、防暴队由队长、副队长、队员等组成,副队长对队长负责,对队员负责。

二、副队长应具备一定的防暴队实战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防暴装备的使用方法,能够独立指挥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三、副队长必须服从队长的指挥,配合队长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一、协助队长管理队伍,负责队伍的日常工作安排和战斗训练。

二、指挥队员执行防暴任务,保障队伍的作战效果。

三、定期总结防暴训练的成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训练方案。

四、负责队伍的装备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备的完好和齐全。

五、处理队伍内部纠纷和矛盾,保持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六、协助队长处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队列纪律,服从队长指挥。

二、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抗压能力,能够在极端情况下冷静应对。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协调队员的工作。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能够顺利与队员间的沟通和合作。

五、具备一定的防暴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各种防暴装备。

六、具备较强的抗挫折能力,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

第五章工作措施一、定期开展防暴训练,提高队伍的作战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

二、定期召开队伍会议,及时交流和总结队伍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三、加强队伍的队伍管理,做好队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做好队伍的装备管理和维护,确保防暴装备的完好和安全。

五、及时处理队伍内部纠纷和矛盾,维护队伍的团结和稳定。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一、对副队长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做出奖惩措施。

二、对表现优秀的副队长进行奖励,激励其持续提高工作水平。

三、对表现不佳的副队长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四、对违反队伍纪律和工作规定的副队长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队。

第七章附则一、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于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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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刀地煤矿防突队管理制度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防突队实行独立核算,以量计资,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支付形式。

二、定岗定员1、设置防突队长1人,2、施钻人员: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人员三、计件单价管理1、根据地质变化情况,在无特殊地质构造情况下,C18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4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50米视为废孔;C17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3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40米视为废孔。

2、岩巷钻孔施工孔深小于20米以下视为废孔,不予计算,合格钻孔按照20元/米结算。

3、钻孔验收程序:计孔数据为从煤壁开始计算,现场由当班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验收,经当班带班矿长确认后报总工办。

4、K1值测定人员按效检孔10元/米结算。

5、安装抽放管按20元/米结算。

6、杂活计时工按200元/天计资。

五、验收管理钻孔验收由矿安排专人及现场瓦检员进行验收,在验收钻孔原始记录上签字后方可有效。

当班下班后将钻孔原始记录交到防突科技术员处,由防突科技术员统计上图及作为当月工资结算凭证。

六、钻孔进尺统计上报管理钻孔进尺月底由通防科做成报表形式,报矿验收人员、矿长签字后报财务室结算工资。

七、奖惩管理1、除矿领导、公司领导、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处罚外,其他处罚由通防科制定打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考核。

2、通防科处罚的罚款矿财务室设立专账,月底由通防科根据个人或班组表现从罚款中给予奖励。

3、如当月无罚款,工作表现好、瓦斯治理见效,瓦斯抽采浓度提高、抽采量超过当月抽采指标等情况,由通防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矿长签字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分配给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具体分配事项由通防科负责。

八、特殊情况管理1、若因瓦斯治理时间、政策性影响等因素造成防突队无工作地点,矿方必须按照保底200元/天保证防突队人员的基本工资,需要防突队施工其它与防突工作无关的事,工资由矿方另结算。

为加强钻孔验收管理,明确钻孔验收标准,完善钻孔验收程序,保证钻孔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验收办法。

一、钻孔合格标准1、钻孔位置、间距、角度、孔深(穿层钻孔必须分别填写煤岩深度)符合设计2、钻孔原始记录上日期、孔号、角度、孔深、打钻异常现象记录齐全,安瓦员及跟班干部现场签字。

3、终孔原始记录必须填写单根钻杆长度、个数、孔径。

二、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为合格钻孔1、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钻孔见岩达不到设计深度。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钻孔角度调整,不能按设计角度施工。

3、因钻场支护、棚距、设备等影响,钻孔不能按规定间距和位置施工。

4、因钻孔加密,重新编号,孔号与原钻孔编号不一致。

5、掉钻杆钻孔,以退钻杆数量计算孔深。

6、施工过程中掉钻杆追究相关责任人,钻杆照加价赔偿。

三、钻孔不合格标准1、无第二条规定特殊情况者,钻孔位置,间距、角度、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2、钻孔原始记录填写不全,孔号不明或重号。

3、升井后钻孔原始记录送交时间超过8小时。

四、验收程序1、钻孔施工完毕退钻前,由防突队打钻组长,请安检员、瓦检员、相关验孔人员(见前页)到现场后开始退钻,用验孔器进行实测,安检员、验收员、瓦检员详细记录,据实测数据验收其钻孔深度。

(特殊情况下数钻杆)。

当班打钻负责人现场填写钻孔原始记录,由安检员、验收员、瓦检员和跟班干部现场签字。

2、钻孔原始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当班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监部保存。

另一份由验孔人员送通防部保存,第三份由防突队保存。

安检部、通防部、防突队分别建立钻孔台帐,保存好原始记录。

五、处罚1、孔深弄虚作假,证据确凿,多报1m扣5m。

2、钻孔报告单保管不善,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3、钻孔抽查,误小于1米,罚款1000元,小于2m,降职处分,该孔作废,并进行责任追究。

4、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重大隐患考核。

5、打假孔、验假孔,情节严重,一律开除处理。

一钻孔施工单位打钻前,现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 各类牌板齐全(包括钻孔设计参数牌板和钻孔施工记录牌板),吊挂整齐,内容全面清晰。

(二) 配齐与钻机配套的钻具,以及皮尺、坡度规、线绳等量具;(三) 配备防火设施;(四)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地点按设计图纸放线,并用红漆圈定开孔位置,标明孔号。

二钻孔施工(一)钻孔施工期间钻机的安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钻机必须使用压车柱,生根牢固,安全退路畅通。

2每台钻机下部垫两块大板,大板长度以巷道宽度为准,厚度满足需要。

3每台钻机必须配底座。

4钻孔开孔时必须轻压慢钻,确保钻孔成型完好。

在钻进过程中,若钻机有松动,必须重新稳钻,且施工单位必须重新校核钻孔施工参数。

(二)施工单位施工时,若无异常情况,钻孔深度必须施工到位。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现场施工负责人可根据煤层变化情况,对部分钻孔参数进行试调整(方位角严禁调整),但必须经现场验收人员确认,且调整后的钻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见止煤深度,并向调度所和“一通三防”调度中心汇报,调度所和“一通三防”调度中心要认真做好记录。

经两次试调整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及时汇报通风调度中心,通风调度中心通知地测与资环管理科和通防科安排人员现场探控,提供参数。

(四)遇打钻过程中有喷孔,吸钻,顶钻等现象,孔内岩性变化异常,见顶(底)板,见断层构造而与设计孔深误差较大等情况,打钻人员及验收人员都必须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相关单位和领导。

(五)施工单位施工钻孔时,必须认真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表。

钻进过程中,每加一次钻杆,要记录一次孔内钻杆数,长度及孔内煤岩情况,遇到孔内煤、岩性有变化时须及时记录。

(六)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表不得缺项及随意涂改,严禁钻孔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钻孔施工完毕,原始记录表由钻孔施工单位第一时间送防突队,由防突队值班人员送地测与资环管理科复印,供地质人员分析,反演。

未见钻孔原始记录表的,现场不予检验,并追查相关单位责任。

(八)钻孔施工期间必须符合以下质量标准化要求:1施工现场材料,工具堆放整齐,材料。

工具周围杂物要清理干净。

2钻孔施工采用水排渣时,钻孔内流出的水,必须挖水沟引至挖好的水泱排走,避免巷道漫水。

3钻孔施工时,必须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打钻排出的钻屑及时用编织袋装净,码放整齐,统一打运走,或上皮带运走。

三钻孔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 打钻喷孔的地点,必须使用防喷装置,并保证足够的风量。

(二) 钻孔施工采用风力排渣及退钻杆时,必须规范操作,开启压风时,应缓慢开启,防止瓦斯瞬间压出造成瓦斯事故。

(三) 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钻孔时,距迎头10M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打钻无关的作业活动。

(四) 顺层钻孔施工时,若钻杆断在孔内无法打捞,现场必须作好标志,并在地面建立台帐,移交相关单位,特别是要给综采队提供详细的断钻杆资料,以防煤机割煤时,产生火花。

(五) 顺层钻孔施工,必须使用孔口喷雾和孔内除尘装置,施工地点下风侧20M范围内必须安设2道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的防尘喷雾,并确保雾化效果。

(六) 钻孔施工时必须正常使用风水联动装置,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

冒烟,着火或瓦斯异常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所汇报,出现喷孔时可停钻卸压,钻孔冒烟。

着火时立即停止钻进和停止供风,并利用钻杆向钻孔内注水。

四钻孔封孔规定(一) 钻孔施工完毕,及时封孔,并挂上孔号牌,孔号牌注明钻孔类别,孔号。

方位角。

倾角。

孔深等参数,以便现场考察钻孔抽采情况。

(二) 瓦斯抽采钻孔顺层煤孔必须使用KFJ—1型封孔器封孔,封孔要严密不漏气。

封孔管管径不小于3吋,汇流管管径不小于6吋,封孔深度煤孔不小于10m,岩孔不小于8m。

(三) 施工完毕的抽采钻孔,具备抽采条件的,必须及时合茬抽采。

五钻孔施工质量验收(一) 验收人员的规定1、通风区测气员负责煤巷掘进工作面及石门揭煤钻孔的验收,安监处安监员负责其它地点钻孔的验收。

内容包括钻孔施工及封孔合茬抽采情况。

2、承担验收任务的安监员。

测气员必须熟知钻孔施工参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掌握钻孔参数测量、操作技术、钻孔施工负责人要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3、验收人员要对照钻孔设计参数和有关要求逐孔测量验收,并认真如实填写<钻孔验收报表>,做好验收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钻孔要描述清楚或注明原因。

4、<钻孔验收报表>填好后,验收人员和施工负责人要在现场共同签字确认,验收人员负责将验收单交本单位保管,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5、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地点的验收人员必须在打钻地点现场交接班。

(二) 验收标准1、钻孔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定”(定孔位、定孔深、定角度),钻孔孔位、倾角、方位角、孔深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开孔孔位允许误差±50mm,方位角、倾角允许误差±2º,按设计要求开孔,实际验收参数以煤孔进尺5m后实测数据为准。

3、抽采钻孔开孔间距;煤孔开孔不得小于600mm,岩孔开孔不得小于400mm,在岩性不完整的区域,开孔间距适当增大。

4、11槽钻孔开孔在煤层中间,开孔高度以现场实测为准,按设计方位施工,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倾角,满足设计见煤、止煤要求。

5、验收钻孔深度采用起钻全过程清点拆除钻杆的方法,收尺时,钻机距实体外的残尺不得计算在钻孔深度内。

6、探煤孔、揭煤孔、煤层预抽穿层孔必须穿过煤层0。

5m后方为合格孔。

如未达设计深度、提前见煤或终孔时未见煤,其它各类参数均按设计施工的,验收单必须由地测与资环管理科现场跟班人员或地质科长签字,方可按合格验收。

7、回采工作面上风巷穿层孔第一组必须穿透采空区(以钻孔不返水、不返风为标准)其它各组必须达到设计深度,,方可按合格验收。

8、其它各类钻孔必须完全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按合格验收。

9、不合格孔(废孔)规定:钻孔孔位、方位角、倾角超过标准规定的;验收人员不在现场,施工方单独起钻的;施工过程中埋钻、掉钻头、掉钻杆的;未使用封孔器封孔的,所有不合格孔(废孔)必须重新施工。

二、钻孔验收方法1、打钻队应首先做好钻孔施工班报记录,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班次、机号、孔号、钻孔位置、方位角、角度等,及施工过程中遇岩、遇水、喷孔等异常情况和交接班、跟班队干、验孔人员等内容。

2、钻孔施工完毕后,由打钻队长联系专职验孔员在现场先审验班报纪录是否符合规定,再进行清点退杆验收。

验孔员不在现场打钻队人员私自退杆的,该钻孔进尺视为无效进尺,不予验收。

3、钻孔验收分析倒查法采掘过程中若发现瓦斯异常或者瓦斯抽采过程中瓦斯浓度、瓦斯流量异常,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区域钻孔施工情况进行核对分析,并进行责任倒查。

三、钻孔验收标准1、要求钻孔位置误差不大于正负0.5米,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

2、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杆、喷孔、吸钻、及未达设计深度的钻孔(遇岩、遇水)等异常情况时,要有详细记录,并向调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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