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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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张某。

张某,男,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据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至李某家中,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材料,张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案发前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心生怨恨。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报复李某,非法剥夺其生命。

3. 犯罪手段张某在案发时持刀将李某刺伤,手段残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严惩。

4.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和谐。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 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律案件分析案例(3篇)

法律案件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3. 关于刑罚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张某某的刑罚可以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刑罚的确定等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在认定故意伤害罪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

李某某告诉张某某,她是一位富有的单身女性,愿意与张某某交往。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透露自己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为了赢得李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虚构了自己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并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

二、案件经过1. 初识阶段张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财富,获得了李某某的信任。

随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一个有潜力的人,便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

2. 诈骗阶段张某某借到钱后,并未按照承诺将钱用于投资,而是将其挥霍一空。

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的钱财,张某某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声称只要投资这些项目,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在李某某的多次追问下,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但始终没有还清借款。

3. 案发阶段2019年,李某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开始怀疑张某某的真实身份。

经过调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编造的商业项目均为虚假信息。

于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结识,虚构身份和财富,使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

(2)犯罪成本低:网络诈骗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只需一台电脑和互联网即可实施。

(3)犯罪对象广泛:网络诈骗不受地域限制,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提高警惕,防范网络诈骗:在网络上结识朋友时,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信他人虚构的财富和身份。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我国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性质恶劣,更因为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过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李某因一时冲动,持刀将王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警方抓获。

2. 被告人供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与王某的矛盾源于一些生活琐事,当时一时冲动,才做出了杀人行为。

3. 被害人家属诉求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对李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 争议焦点(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人士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但也有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可能会对社会的公正造成影响。

(2)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亲属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赔偿金额偏低,无法弥补其精神损失。

但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已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反思1. 犯罪预防(1)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尊重生命,遵守法律。

(2)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犯罪审判(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2)在审判过程中,要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改造自己。

高校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高校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李某,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经常向同学借生活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的借款数额逐渐增大,但并未按时归还。

在同学的压力下,李某开始萌生通过盗窃获取钱财的念头。

一天,李某发现宿舍楼内有一位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放在桌上未上锁,便趁机将电脑盗走。

得手后,李某将电脑变卖,得款数千元。

不久,王某发现电脑被盗,立即报警。

二、案例分析1. 犯罪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的笔记本电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的性质属于侵犯财产罪。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

3. 盗窃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数千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高校生的法律责任高校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高校学生,其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制教育高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太,年逾古稀,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某日,王老太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王老太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但肇事者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如何确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方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3.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老太的伤情,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肇事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案件评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老太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

(3)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王老太维权案”是我国法律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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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案例一、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违反强制性节能目标建设90万平方米固定投资项目案违规建设,你如何处理这件事?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

因为:1、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

2、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明显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节能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目标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在限期改造期限内完成改造;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未达到要求,则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案例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案不同意。

因为(如题中企业不提反诉5、8可以不要)1、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型号为S7-30/10~S7-1600/10的变压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

2、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该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节能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根据相关法理,《节约能源法》与《行政处罚法》相比,属于特别法律切施行时间晚,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在行政处罚这一事项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节约能源法》。

6、本案中,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玻璃品企业使用的型号为S7-800/10、S7-315/10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型的变压器,事实认定清楚,依据节能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是正确的。

7、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既浪费了能源,又增加了人力、维修费用,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最后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计划,逐步进行淘汰。

8、如果对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所以对企业领导的建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案答: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要求整改的做法是正确的。

1、水泥与火电、粗钢、焦炭、铁合金、平板玻璃、电解铝、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一样,属于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

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这就是说,能耗限额标准时强制性的节能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3、如果生产单位超过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那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生产单位如果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本案中,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单耗指标高于A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使其产品单耗指标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案例四、违规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案答:1、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该条规定了公共机构实施采购时的优先采购义务和禁止性义务。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公共机构的直接能源消耗,也有利于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

节能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据此,某单位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机构,应履行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义务。

2、节能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在本案中,某单位所采购的2台锅炉为国家淘汰目录所列的设备,属于典型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单位,其采购行为违反了节能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条中“可以并处罚款”指的是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也可以只给予警告而不予罚款,罚款与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自由裁量。

4、节能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一条规范的是公共机构的采购行为而非使用行为,因而淘汰设备是否投入使用并不是违法采购行为的构成要件。

同时第八十一条并未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时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使用等前置行为,只要公共机构违反了第五十一条,采购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就可以处以罚款。

所以,某单位的申辩不能成立。

案例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案1、节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该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6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

同时,节能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本法规定”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与内容。

4、本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第一次未按时上报,经限期整改后整改;第2次未按规定的内容报送,经限期未整改。

因此,应按照节能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5、该案表明,重点用能单位不但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且要按时、按要求报送,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拒履行该处罚决定,所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正确的。

案例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案1、节能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享有监管职权,执法主体适格。

2、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该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5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能源消费大户,着重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成为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办法,因此节能法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

4、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该条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5、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虚报产量、瞒报能源消耗量,属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不实”的情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律要求,真实、准确地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综合以上分析,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七、能效经整改没有达到要求案1、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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