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分摊方法总结表
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

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方法。
这可真是个有点头疼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呢!你想想看,一个大项目里,有那么多公共配套设施,像什么花园啦、停车场啦、健身区啦等等。
这些公配的成本咋分摊呢?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决定的呀!咱可以打个比方,就好比分蛋糕。
一个大蛋糕摆在那,得怎么分给大家才公平合理呢?不能你切一大块,我就一小点吧,那可不行!一般来说呢,有几种常见的分摊方法。
比如说按照建筑面积来分摊,这就好像根据每个人占的地方大小来分蛋糕,住的面积大就多分点成本,住的面积小就少分点。
这听起来好像挺合理的,对吧?还有按照占地面积来分摊的呢!这就好比是按照每个人占的地盘大小来分,谁占的地多谁就得多承担点成本。
那你可能要问了,这两种方法哪个更好呢?哎呀,这可没有绝对的答案呀!得看具体情况呀。
不同的项目可能适合不同的方法呢。
比如说,如果这个项目里各个部分的建筑面积差异很大,那用建筑面积分摊可能就更合适;要是占地面积的差异更明显呢,那也许用占地面积分摊就更恰当啦。
这就跟咱过日子一样,得灵活点,不能死脑筋呀!不能说就认准一种方法不管不顾了。
而且啊,在分摊的时候,还得考虑很多其他因素呢!不能只看面积大小呀。
比如说有些公配设施可能对某些部分的价值提升特别大,那是不是在分摊成本的时候就得给它多考虑考虑呢?这就好比家里有个特别能干的人,那在分好处的时候是不是也得给他多一点呀?还有啊,要是项目里有一些特殊的区域或者建筑,那分摊方法也得特殊对待呀。
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成本分摊,弄不好就会出大乱子呢!到时候各方都不满意,那可就麻烦啦!所以啊,在处理土增中公配的成本分摊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多想想,多比较,找个最合适的方法。
总之呢,这事儿可不简单,得花心思去琢磨,去研究。
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觉得公平合理,项目才能顺利进行呀!可别不当回事儿哦!。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省份分摊方法中央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天津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江苏土地成本:第一步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利息支出:随成本宁波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青岛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广州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不同清算单位: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内蒙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银川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海南建筑面积法浙江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大连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湖北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江西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福州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广西建筑面积法北京原则建筑面积法四川建筑面积法安徽建筑面积法/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温州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黑龙江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重庆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辽宁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法西安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中央的规定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6〕76号)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1 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中央的规定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成本五种分摊方法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二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分摊案例:上海某房地产 公司在开发不同容积率地块之间的相同产品业态时,采 用了建筑面积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建筑面积 法是用于分摊土增税抵扣成本的,适用于不同容积率地 块之间的相同产品业态。但该方法需要较多数据和精力 ,对于高售价业态存在抵扣成本偏低的问题,对于车库 等低利润业态则会出现抵扣过多的问题。通过这种分摊 方法,该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得到了合理的计算和分 摊。
土地增值税成本五种分摊方法(含 各省政策)
汇报人: 2023-12-08
目录
• 土地增值税概述 • 五种分摊方法介绍 • 实际案例分析 • 各省政策分析 • 分摊方法选择及优化建议
01
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在我国境内转让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 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但是,不包括以继承、出租 、抵押等形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北京市的土增税政策对于不同容积率地块之间的相同产品业态的成本分摊也有具体规定。建 筑面积法是常用的分摊方法,但需要较多的数据和精力,对于高售价业态存在抵扣成本偏低 的问题,对于车库等低利润业态则会出现抵扣过多的问题。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的七种方式(含10个案例)在选择成本分摊方法中,我们计算成本分摊比例的重要依据是项目的面积数据指标,面积数据指标的变动导致分摊比例的变动,最终会导致整体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有所差异。
所以,正确选择面积数据来源对于我们的土地增值税预清算和清算工作也是极为重要的,是成本分摊不可忽视的条件。
针对这个主题,我们梳理了7大类成本分摊方法、10个实战案例分享给大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重点介绍成本分摊方法、成本分配及分摊步骤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实战案例将放在下期分享内容中,关注我们,第一时间获取最新内容。
一、面积数据来源01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是整体项目规划最完整最直观的数据来源,是整体项目的平面规划图,有整体项目各方面的面积数据,是未取得最终房产测绘报告前重要的预清算工作计算依据。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修详规”中注意观察一些重要信息,例如是否存在红线外成本支出、红线内是否存在多个项目或多个分期项目,是否存在应分配的跨项目或跨期公共配套成本支出等等。
0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系由当地房管所出具的测绘报告,也是税局认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建筑面积数据来源,包含了清算单位内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面积数据,主要关注的是其中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地下车库及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数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包含了清算单位内各类型房产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数据,系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数据来源;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相关规划文件则是针对整体项目从总体到局部各方面规划面积数据的直观数据来源,对于整体项目的开发情况了解和掌握十分重要,为土地增值税预清算面积数据来源。
在确定面积数据的同时,为保证最终使用的分摊方法对企业最合理、最有利,这些方法,在具体运用的时候不可偏颇,要综合使用,并采取全排列(有可能的话)的方式逐一排查,选择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分摊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分摊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每个企业开发项目不同,具体的规划差异,不能套用一样的模式。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问题一、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的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每个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土地成本、间接费用、共同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分摊的规定很有特色:其规定既不明确,且可选择。
如: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发[2006]187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二、一个成本对象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分摊问题。
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合理的方法是什么?没有明确。
)地方规定:1、按建筑面积分摊.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二)上述项目在计算时,如其成本费用混合核算的,应以不同类型的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2、按面积建筑分摊外加可选择其他。
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1号) 1、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
在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可以采取按普通标准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计算并分摊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的方法。
土地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分摊方法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
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中央的规定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6〕76号)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 1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中央的规定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税费,是一种调节土地市场的税收政策手段。
在土地发展利用过程中,土地的价值通常会有所增加,这种增值需要依法纳税,以平衡社会资源分配和促进公平竞争。
为了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本分摊方法及面积数据,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成本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本分摊方法通常包括两种,即比例法和实际成本法。
比例法是根据土地增值与总开发成本之间的比例来确定税费的分摊,即税费的计算公式为:税费= 土地增值×(总开发成本/总土地价值)。
这种方法简单明了,适用于土地增值与总开发成本之间关系相对稳定的情况。
实际成本法则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根据各个参与者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进行成本分摊。
比如,土地所有者、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等相关方参与土地的开发过程,他们各自承担的风险和投入不同,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分摊也会有所不同。
该方法相对较为复杂,但能更准确地反映各参与方的贡献度,适用于土地开发过程中参与者关系复杂、风险分担不均的情况。
2. 面积数据: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需要准确掌握土地的面积数据。
土地面积通常是通过测量和评估来确定的。
测量方法有多种,一般包括现场测量和地籍测量。
现场测量是通过实地勘测和测量工具等手段对土地进行测量,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面积数据。
地籍测量则是通过查阅地籍档案和相关资料,结合现代测绘技术,确定土地的面积。
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评估法和市场对比法。
资产评估法是通过评估师对土地进行评估,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等因素,得出土地的估值,并以此确定土地面积。
市场对比法则是通过比较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推断出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而确定面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面积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准确的面积数据,才能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分摊方法和面积数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收费公平合理的关键。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
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下)
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下)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问题四: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如何分摊?答:根据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同一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占比计算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发文日期:2011年6月8日二、对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用房等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占比分别计算确定。
浙地税函[2009]22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6-04为切实做好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我县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住宅(单栋全部为成套住房,下同)、综合用房(指同一栋楼中既有商业用房又有住宅的房屋,下同)、高档住宅(指排屋、别墅,下同)和物业用房等开发商自用房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将扣除项目成本分摊到每期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中,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同一房地产项目分多期开发的,应分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购置成本按各开发期占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对同一期房地产开发中既有住宅、综合用房、高档住宅和物业用房等开发商自用房产的项目,土地购置成本分配按住宅、综合用房、高档住宅、物业等开发商自用房产的建筑占地面积占比计算确定;销售税金按住宅、综合用房和高档住宅销售收入占比计算确定;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按住宅、综合用房、高档住宅和物业等开发商自用房产的建筑面积占比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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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分摊方法总结表(2014-03-13 14:07:00)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9】第0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5-122、土地成本的分摊(财法字【1995】第006号)(国税函【1999】第112号)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发文日期:1995-01-27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
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
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国税函【1999】第112号: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发文日期: 1999-03-05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的原则(一)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转让房地产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津地税地[2010]4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 2010-07-15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如何分摊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津地税地[2011]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9月14日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三)非住宅类房产。
……四、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一)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该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
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解读:因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就产生了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
根据《公告》的规定,在分摊土地成本时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归集,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分摊至房地产开发项目。
此次《公告》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是对此前税收政策存在瑕疵的修正。
)(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核算对象分别归集。
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解读:纳税人发生的开发成本应当归集至不同类型房地产。
如果纳税人只存在一种类型房地产,或者在会计核算时,能够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成本对象,并准确归集开发成本,那么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就可直接确定。
如果纳税人存在两种类型以上的房地产,并且未能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归集开发成本的,则应当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成本。
如果某一类型房地产存在区别于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特定成本(例如某一类型房地产发生了装修成本)的,此类特定成本应单独归集并准确核算,并将此类特定成本直接归集至该类型房地产。
)(三)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解读: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据实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房地产经营项目,应当能够将利息在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准确划分;第二,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准确归集;第三,利息支出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第四,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纳税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
允许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利息支出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仍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不必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发生额。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或转让建筑面积占总面积比例等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苏地税发[2009]72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9-9-3 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31、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4层是商业用房,5-20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
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由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同一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10-05-28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五、项目面积和成本费用分摊1、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二条所规定的核算对象分别归集。
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项目总建筑面积=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其他类型住宅面积+非住宅类房产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开发成本核算面积=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外销房面积+自用面积外销房面积=预售许可证面积外销房面积=结转销售面积+未售面积2、某一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费=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该类型房地产总建筑面积÷各类型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3、某一类型房地产的单位成本=该类型房地产归集发生的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该类型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颁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六、同一清算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问题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一清算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类型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对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如无法按房地产类型进行完整、明确区分的,暂按可售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3、对不同房地产类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如能提供确切证明材料(如决算报告、图纸等)且能明确区分的,可单独按其实际占地计算土地使用权成本;4、考虑到商业用房开发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如同一清算项目中有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多种房地产类型,且无法明确区分各类型成本、费用的,在按可售建筑面积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时,允许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计算,同时其它房屋类型相应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