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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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锌业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于2010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的《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须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许健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0年6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7,851,841股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

兴民钢圈: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9

兴民钢圈: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9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31号致: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4月8日在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嘉民先生主持。

中材科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中材科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0]017号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ST 四 环: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ST 四 环: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肖东、吕宏飞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2010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决定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议题的议案》,同意于2010年4月28 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0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议题、会议登记办法、其他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八层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朱文芳女士主持。

宏达新材: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02-27

宏达新材: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02-2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537,708,968.11 473,278,647.66 504,599,732.94 464,893,247.49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00
15,0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 合收益总额
法定代表人:
423,195.60 19,907,918.08 42,852,854.59 10,746,351.08 2,358,026.40
392,618.86 11,848,975.95 34,796,723.35 10,243,927.0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Jiangsu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 Ltd
中国 . 江苏 . 无锡 总机:86(510)85888988
审 计 传真:86(510)85885275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无锡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合并
母公司

腾达建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腾达建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腾达建设集团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楼电话电话:+:+:+86 571 87901111 86 571 87901111 86 571 87901111 传真传真传真:+:+:+86 571 8790150186 571 8790150186 571 8790150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TCYJS2010H116号致: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建设”)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腾达建设200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腾达建设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腾达建设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召开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3月31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大立科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4-16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北新建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JIA YUAN LAW FIRM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邮政编码:100031E-MAIL:eoffice@电话TEL:(8610)66413377传真FAX:(8610)66412855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10)-04-009 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晏国哲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8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万 家 乐: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7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国鼎律股字第03号致: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的委托,指派华青春律师参加万家乐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家乐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超过20天,于2010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0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4、《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关于聘请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6、《关于确定2010年度银行信贷总额的议案》;7、《关于为顺特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和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分别在2010年1月30日刊登的《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顺特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和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在2010年2月6日刊登的《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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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0年3月4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7日下午2:00 在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均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9,412,0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0405%。

均为截止2010年3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朱德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选举朱恩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选举路长全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选举赵忠秀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选举张建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选举刘焱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7)选举郭宝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8)选举单国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9)选举罗晓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郭北琼先生为公司监事;
3、《关于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200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继续聘用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议案》;
8、《关于2009年财务决算及2010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9、《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新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签字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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