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销售类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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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必备材料: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 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要求包括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必备材料。
2.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 要求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要求。
6. 其他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确
现场检查核实
1.《》部分内容可能包括
一、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卫生条件、装修设施、食品储存等;
二、2.原料、添加剂、包装合规性检查
检查验收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对象
1.申请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存储条件与环境卫生: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存储设施与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储存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
等方面。此外,还会对存储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审查内容
1. 经营者基本信息审查
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审查。
2. 食品产品和生产工艺审查
对申请者的食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加工配送、储存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相关政府文件和通知
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和通知,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遵守的政策和规范。
4.卫生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的抽检结果,审核是否合格。
5.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设备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食品经营者(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食品经营者(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销售安全。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主体负责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方案,每年制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销售从业人员.3、食品销售从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以备查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先上岗后查体。

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对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4、从事食品销售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者明示,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0.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4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附则
11.1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1.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1)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3)食品召回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制度;
(6)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7)食品卫生操作规范;
(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八、审查程序
(略)
九、监督管理
9.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查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2)设施设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持完好、清洁、卫生;
(3)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审查
6.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2)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
7.1申请人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略)
7.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3)食品召回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黑食药监食生[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4〕153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我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省局特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试行)为认真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提升监管水平,有效实施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抓重点、控风险、提效能、保安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药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架构分类分级监管按照“食品以风险程度分类、企业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监管以检查频次量化分档”的总体架构实施。

食品按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企业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为A、B、C三级。

监管按检查频次量化分为Ⅰ(红)、Ⅱ(橙)、Ⅲ(黄)、Ⅳ(蓝)、Ⅴ(绿)五档。

对于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并且风险程度属于不同类别、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属于不同级别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管档次。

例如:某企业既生产高风险产品又生产中风险或低风险产品,按照高风险产品实施监管。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各市(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自酿酒问题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中“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修改为“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行进行成品安全检验,出具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关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问题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要求,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时,若尚未聘用从业人员,可不填写。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销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五条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申请经营项目涉及多种主体业态的,由申请人选定一种主体业态进行申报,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除;定期将直通车企业库调整情况和直通车运营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定期更新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资源库中直通车企业名单。

第十条:直通车企业设立网点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等签署服务协议;定期将网点运营情况报送区商务部门。

第十一条:直通车运营车辆,应符合北京市社区蔬菜直通车车辆相关标准,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编码。

第十二条:直通车运营车辆,不得从事社区蔬菜直通车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由市商务部门定期向市交管部门报送进入、退出统一标识车辆库的车辆信息,市交管部门统一办理该车辆的“行驶证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经商务部门统一编码的直通车,确需于6至23时进入五环路以内行驶的,由市商务局汇总通行需求,并函告市公安交管局,由市公安交管局按需核发通行证件,保障运输高效有序。

市城管部门参照对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设施经营活动,予以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等不得收取直通车进入社区的占地费、场地费等费用,直通车企业负责与直通车服务相关的垃圾回收、卫生清洁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提供直通车服务有关的用水、用电的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直通车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直通车的管理。

直通车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各区商务部门应取消该直通车运营编号。

直通车企业所属车辆,累计三车次出现违规行为,该直通车企业退出区商务部门直通车企业库。

第十六条:直通车车辆退出直通车经营,改为其他用途的,车辆须恢复原来出厂样式,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直通车企业要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以及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

做好直通车的调配、报废更新、办理证照等管理工作。

加强对车辆单位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法规法制教育。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销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五条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申请经营项目涉及多种主体业态的,由申请人选定一种主体业态进行申报,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或不含现榨果蔬汁、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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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销售(不包括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五条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食品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申请经营项目涉及多种主体业态的,由申请人选定一种主体业态进行申报,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在经营场所外设立食品贮存场所或放置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地点与许可部门不在同一辖区的,可采取由许可辖区派人或委托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具体实施由许可辖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食品贮存场所所在地或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置放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办理。

如协商未果,由许可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章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九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节通用要求。

第十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及证明材料,供许可机关审查:(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资质证明或委托书;食品销售人员资格证明;上述人员应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与食品经营项目、品种、规模、数量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销售区域布局、工艺操作流程等文件;(三)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6)进货查验制度、(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8)废弃物处置制度、(9)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制度;(四)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五)网络食品销售商应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六)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七)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应提交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八)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应提交第三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免于考核。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由业主担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担任。

委托他人担任的,应提交双方签字认可的委托书。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工作。

经营清真食品主要岗位的销售人员由相应的少数民族职工担任,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确不能满足距离要求的,不得销售、贮存散装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二)食品摆放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三)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销售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销售所需的温度标准。

食品销售场所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柜台的应当有明显标示。

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标识清晰,设施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

食品销售批发企业可推行进销货电子台账,为零售商提供电子单据。

第十七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食品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第十九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二)食品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三)仓库货架的设置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四)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五)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六)贮存场所应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

第二十条实行连锁经营的食品销售企业,门店在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

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核查。

第二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为食品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核查。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自动售货设备应保证满足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四)制定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类食品销售,其许可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五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根据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

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七条销售散装熟食使用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销售有温度存贮要求的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八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或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并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不得小于30cm×100cm)。

第三十二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细则制定《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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