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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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1、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问: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1月30日)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两个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罪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条件。

(1991年2月26日)2、在河道内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问:一、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二、按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件,开采砂金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在河道采砂金是否还应执行这一规定?三、征收采砂管理费与现征收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之间关系不清,容易引起混乱,要加以明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0年9月5日)答:一、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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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05.09
【实施日期】1992.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
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5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明电(92)68号《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一种意见。

根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
规定的原则办理,也就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在《决定》生效前发生的,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都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处刑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从旧原则,对这类行为不能运用《决定》定罪量刑。

鉴于组织他人卖淫都是通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具体的犯罪形式进行的,而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所实施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决定》、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均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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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本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刑法溯及力规范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法溯及力规范总整理目录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1997年)2.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3.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4.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5.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6.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7.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8.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2003年)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0.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1年)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4.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5. 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6.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25日,法发(1997)3号]三、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5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明电(92)68号《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一种意见。

根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也就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在《决定》生效前发生的,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都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处刑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从旧原则,对这类行为不能运用《决定》定罪量刑。

鉴于组织他人卖淫都是通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具体的犯罪形式进行的,而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所实施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决定》、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均认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从轻原则予以量刑,也就是适用刑法、其他刑事法律以及《决定》中法定刑较轻的规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请示(粤高法明电(92)6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有些法院在办理组织他人卖淫案件时,对是否适用《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遇到如下问题:即组织他人卖淫案件发生在《决定》公布(1991年9月4日)之前起诉于公布之后,现法院正在审理中的这类案件,因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罪的规定,即发案时法律上没有此罪名和处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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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06.06
【实施日期】1992.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
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6月6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91)2号《关于对刑法、人大常委会决定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文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的刑事案件,现提出申诉的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

同意你院意见。

我院在司法解释文件中,
一般都规定:“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

”请照此原则办理。

二、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问题。

我们认为,《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补充和修改。

因此,对于符合《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才能适用《决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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