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
工程合同诈骗罪真实案例

工程合同诈骗罪真实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名为“诚信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一项大型建筑项目的施工任务,甲方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工程进度远远落后于合同约定。
经过调查,甲方震惊地发现,乙方实际上是一个由诈骗团伙操控的空壳公司。
他们通过伪造资质证明、虚构业绩等手段,骗取了甲方的信任,并签订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故意使用劣质材料,拖延工期,以此向甲方索取更多的工程款。
这起案例中,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他们利用虚假的信息,骗取对方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发生后,甲方及时向警方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同时,甲方也对内部的合同审核流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改进,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防范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措施:1. 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和背景。
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对其资质证明、业绩记录、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
2. 加强合同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避免留下可被利用的法律漏洞。
3. 实施过程监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 强化法律意识。
企业及其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现可能的诈骗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风险点,采取预防措施。
工程合同诈骗有罪典型案例

工程合同诈骗有罪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负责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了虚增工程量、伪造材料采购发票等手段,夸大成本支出,从而骗取A公司支付高额工程款。
这一切并未能逃过法眼。
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A公司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公司所报告的存在严重不符,经过内部审计和外部调查,A公司发现了公司的诈骗行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介入后,经过缜密侦查,最终查明公司确实存在合同诈骗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A公司全部被骗款项。
这一案例的发生,不仅给A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市场信誉,给双方的合作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增加了行业内的信任危机。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建筑行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提高透明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
3. 强化财务审计: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4.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对于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5. 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鹿永来合同诈骗案

鹿永来合同诈骗案鹿永来合同诈骗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合同纠纷、金融诈骗和投资浮动性等方面,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探讨。
本文将从合同诈骗案的背景、案发过程、社会影响和深层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背景鹿永来合同诈骗案是指在商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鹿永来以欺骗和虚假陈述的手段,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并骗取了大量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案件涉及到的投资领域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房地产、股票、金融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投入。
案发过程鹿永来通过一系列虚构的项目和虚假的合同,以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在合同签订之后,他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合同履行义务,并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至其自己的个人账户。
同时,他还通过资金的周转和流转,掩饰了诈骗的痕迹,增加了案件的难度和复杂性。
社会影响鹿永来合同诈骗案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大量的投资者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不仅影响到他们个人的资金情况,也对其生活和家庭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其次,该案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于投资风险和金融安全的担忧和讨论,对于金融监管和投资市场的稳定性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深层原因鹿永来合同诈骗案的发生,不仅仅是个别人的个别行为,背后还暴露出了一系列潜在的社会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的不完善和法律缺失为此类诈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无疑加剧了此类案件的发生频率。
其次,社会信任危机和缺乏金融素养也为此类诈骗行为提供了温床。
投资者受到高额回报的引诱,进行盲目投资,缺乏对于合同和风险的慎重考虑,导致容易成为诈骗者的“猎物”。
对策和启示鹿永来合同诈骗案的发生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反思和启示。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大对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金融教育和投资者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理财和风险的认知。
建立起可信赖的信息渠道和评估机构,帮助投资者进行明智的投资选择。
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程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这些诈骗行为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防范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将介绍一则典型的工程合同诈骗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某地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承建公司的一处住宅小区项目,工程造价为1亿元。
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A公司由于缺乏经验,没有对公司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便轻信了对方的承诺,匆忙签订了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发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公司也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经过调查,A公司发现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因为其他经济犯罪被判刑。
面对这种情况,A公司不得不停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警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工程合同诈骗案件。
在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教训:1. 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确保对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同时,还要关注对方是否具备相关的合法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2. 谨慎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项目,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把关。
3. 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4. 及时报警。
一旦发现可能涉及诈骗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快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份,某运输公司高管在接到一份来自保定的货运运输合同时,并
未意识到这份合同背后隐藏着诈骗。
该合同内容均正常,在货物数量与运输费用方面也没有问题,在签署合同后,对方支付了100万元的押金,并要求运输公司赶
快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运输公司依照约定开始运输。
案件经过
在货物运输途中,运输公司接到了保定市公安局的电话,警方告知运输公司收
到了报案,该领事馆举报称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将货物停止运输并展开调查。
运输公司又进一步询问对方客户,但始终无法联系到对方,也无法询问到具体
运输路线和目的地。
随后,在警方介入和调查后,发现对方所提供的货物并不存在,这起案件被确认为诈骗案,而押金已被转账并无法追回,损失达千万元。
案件分析
据专业人士介绍,该案件为钓鱼式诈骗案,这类诈骗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
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准确的钓鱼手段制造出看似真实的掩饰,通过交付押金之类的方式留住受害人,然后卷款潜逃或者是销声匿迹,最终摆脱追踪和追究。
由于这种诈骗绝大多数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依据是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并且难以追踪罪犯,因此,它在笔者看来是一种黄牛式的网络诈骗。
预防措施
针对如此多的网络钓鱼和骗局,那么,当我们接到类似合同之类的要求时,应
该如何避免受骗?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
•小心陌生人的联系;
•审查电子邮件或通知中未知的链接;
•不要提供联系信息或Personal Identification信息;
•避免在网上公开你的数据和信息;
•当网站提示。
北京工程合同诈骗案例最新

北京工程合同诈骗案例最新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并伪造了一系列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证件。
随后,李某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了关于该公司承接大型工程项目的信息,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关注。
在与受害者接触的过程中,李某出示了伪造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声称自己已经获得了某大型工程项目的承包权。
他还承诺,只要受害者投资或支付款项,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
许多受害者被李某的花言巧语所蒙蔽,纷纷与其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合同”。
当受害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后,却发现李某并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他们多次联系李某,要求其退还款项或履行合同,但均遭到拒绝。
这时,受害者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一个骗局。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发现李某所提供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均为伪造,且其所注册的公司并无实际经营活动。
最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归案。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大家避免类似骗局的发生: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和资质。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同时,还要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记录等信息,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要逐字逐句地阅读,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疑问,可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进行解答。
还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再次,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
同时,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要及时报警求助。
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陷入骗局,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还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
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案例一: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乙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故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人民币。
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乙方以各种理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并且一再要求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有意隐瞒若干重要事实,其施工能力、人员素质等存在重大问题,属于合同诈骗。
最后,案件进入法院判决阶段。
法院裁决:1、甲方与乙方的装修合同无效;2、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照法定利率支付相关违约金;3、乙方需承担甲方合理支出的费用;4、乙方需承担合同诈骗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故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自己无力按时支付租金,于是他冒充甲方以虚假方式向一位有意租赁房屋的人员进行骗取贷款,属于合同诈骗。
法院裁决:1、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合同无效;2、乙方需退还已经骗取的款项,并按照法定利率支付相关违约金及赔偿金;3、乙方需承担甲方由于合同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合同是私人之间的约定,但在其中可能隐藏着不少利益纷争以及法律风险,作为人民调解员或律师,一定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其所草拟的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理智而又细致地为当事人服务,保障和谐的法律关系的良好建立。
工程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
工程合同诈骗典型案例范文
某建筑公司A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合同规定,A 公司需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供公司采购材料和设备。
在预付款支付后不久,A公司发现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迟迟未到现场,工程进度也因此停滞不前。
经过调查,A公司震惊地发现,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C利用虚假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伪造了一系列看似正规的文件,骗取了A公司的信任。
C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在不同的项目中实施诈骗,累计涉案金额巨大。
这起案例中,诈骗者采取了以下几种手段:
1. 伪造证件:利用假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官方文件,营造出合法合规的假象。
2. 虚构项目:编造不存在的工程项目,或者夸大项目规模和投资额,以此吸引受害者。
3. 高额预付款:要求受害者支付高额预付款,一旦得手便消失无踪。
4. 拖延时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推迟工程进度,为逃逸争取时间。
面对此类诈骗,企业和个人应当如何防范?
加强资质审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对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实地考察。
对于工程项目,应实地考察对方公司的办公地点、项目现场等,以确保其真实性。
再次,谨慎支付预付款。
对于预付款的支付,应设立合理的支付节点和条件,如材料到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等,以减少风险。
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好所有交易记录和沟通证据,以便追查和取证。
合同诈骗50万案例
1、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曾某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底,张某为偿还赌债,以其接到临湘某二建工程部分项目为由,通过伪造虚假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曾某与其签订合伙协议一起承建该工程项目。
随后,张某以需要向工程项目部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曾某5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及购置一辆奥迪A6L小轿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为赌博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诈骗的财物,应退赔给被害人。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女房主罗云一房二卖,房子因买主起诉被法院冻结。
可是,罗云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获利50万元。
近日,一中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罗云成为北京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被追究刑责的房主。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7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7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1. 甲方因冯某某票据诈骗及合同诈骗行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 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处理此案,并为此提供法律服务。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概述1. 甲方确认冯某某通过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手段,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2. 乙方将对上述案件进行全面法律评估,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法律服务内容1. 乙方将指派专业律师团队负责本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 乙方将协助甲方收集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
3. 乙方将代表甲方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4. 乙方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三、合作方式及费用1. 甲方应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实际工作量确定。
2. 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3. 乙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案件涉及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服务。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甲方名称或盖章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乙方名称或盖章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甲方详细地址]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乙方详细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就冯某某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案一事,为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案件概述冯某某涉及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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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张洁洁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5-03-1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三中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洁洁,男,30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学全,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洁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又向本院送达了京检二分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张洁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洁洁及其辩护人赵学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洁洁冒用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名义、虚构北京华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谎称以上公司具有出售北京市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等内部认购房的权利,与刘×等12名事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购房费用、好处费、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事主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余万元。
另外,被告人张洁洁冒用×置业公司的名义,谎称将某国际公寓×号楼×单元×号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乌×和李×2的装修公司,分别与2名事主的装修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张洁洁还谎称将西百子湾室内装修工程交给李×3施工,与李×3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为名骗取三人30万元。
被告人张洁洁作案后于2012年8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涉案部分款项已被冻结。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洁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洁洁对于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因王×1、苏×介绍他人来买房,其给过二人介绍费;其仅收取周×(1)2万余元,虽为周×1出具了10万元收据,但并未实际收到该笔钱款;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洁洁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张洁洁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综上,建议法庭对张洁洁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洁洁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洁洁于2010年至2012年间,冒用×置业公司名义并虚构华氏公司,谎称以上公司具有出售北京市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等内部认购房的权利,与刘×、李×1、曹×1、叶×、王×1、符×、乌×、周×1、周×2、苏×、王×2、王×3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购房费用、好处费、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刘×404.0212万元、李×(1)165.0856万元、曹×(1)10万元、叶×47.196万元、王×(1)67.17万元、符×49.68万元、乌×67万元、周×(1)12.9505万元、周×(2)59.68万元、苏×32.682万元、王×(2)58.148万元、王×(3)48.108万元。
被告人张洁洁还谎称将某国际公寓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乌×和李×2、李×3的装修公司,分别与3名被害人的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为名骗取乌×10万元、李×(2)10万元、李×(3)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洁洁骗取刘×等14位被害人钱款共计1051.7213万元。
被告人张洁洁于2012年8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冻结在案款项共计130.1891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王×4(×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置业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张洁洁曾在×置业公司下属的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自2006年以后,×置业公司及下属的×物业公司没有在京开发房地产项目,也没有开发过朝阳区百子湾路×号院地段的住宅项目,也没有收到过朝阳区百子湾×号住宅项目的购房款、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
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没有丢过或外借情况,保存完好。
其公司不了解张洁洁以×置业公司、华氏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销售北京朝阳区百子湾×号院楼房的事情。
2、证人郑×(原×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其在×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张洁洁于2008年9月入职×物业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1年1月,他由于个人经济问题被公司劝退除名。
其公司负责一些楼盘的出租与日常管理。
公司没有开发过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的楼盘。
其不知道张洁洁对外买卖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的楼盘的事情,其本人也未签过相关房屋买卖合同。
3、证人黄×、陈×的证言及还款协议证明了黄×、陈×支付购房款及张洁洁归还钱款的情况。
4、被害人曹×1、叶×、王×1、符×、王×2、李×2、刘×、李×1、乌×、李×3的陈述及举报书、收据、转账凭条、交易查询明细证明:张洁洁通过与乌×、王×1、符×、杨×、曹×2、李×2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曹×(1)10万元、叶×47.196万元、王×(1)67.17万元、符×49.68万元、王×(2)58.148万元、李×(2)10万元、李×(3)10万元、乌×77万元、刘×404.0212万元、李×(1)165.0856万元。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担保书、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张洁洁以×置业公司、华氏公司等名义与刘×、李×1、苏×、周×1、乌×、李×2、李×3等人签订购房合同及装修施工合同的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刘×、李×1、曹×1分别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洁洁。
7、文检鉴定书证明:本案被害人提交的授权书、担保书、工作函、购房合同上的“×置业公司”印章印文与×置业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一枚印章盖印。
8、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建委出具的证明、文检鉴定书证明:刘×提交的产权人为刘×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提交的“授权书”上所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章系假章。
提交的收条上书写的“郑×”的签名字迹不是郑×本人所写。
9、×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部在北京市朝阳区黄木厂路×号院建设的住宅楼系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未对外销售,未使用过“百子湾路×号院”门牌。
华氏公司、×置业公司与该部无任何关系。
10、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明:张洁洁、刘×、陈×、黄×等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
1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证明: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华氏公司的信息记录。
12、×置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二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张洁洁曾为北京×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3、被害人苏×的陈述、收据证明:苏×向张洁洁支付首付款92.68万元,没有收到过张洁洁的介绍费。
张洁洁第一次退给苏×1张建行卡,里面的40万元左右转到其家人建行卡内;第二次是2011年上半年,苏×用自己的名字在望京附近宝马4S店购买了1台宝马牌轿车,张洁洁帮助支付大概15万元车款。
2011年底,苏×将宝马轿车置换时,张洁洁帮其刷卡大概五六万元。
14、被害人周×1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其给了张洁洁一张周×3的存折内存2.9505万元。
2011年10月,其子顾×又在张洁洁住处给了10万元现金。
另有一笔60万元拆迁款,其没有经手,据张洁洁说是直接从建委划到张洁洁公司的账上了。
15、收据、旧线零售交易历史表、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存款回单证明:张洁洁收取周×1购房款12.9505万元。
16、被害人周×2的陈述证明:其先后给过张洁洁2张建行卡,内有59.68万元,另外还给过张洁洁好处费现金。
17、收据、存款凭条、转账凭条证明:张洁洁收取周×2购房定金、手续费共计59.68万元。
18、被害人王×3的陈述、出具的书面说明、收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表证明:张洁洁收取王×3购房款共计67.956万元。
但张洁洁只给第1套房款开了收据。
王×3给过张洁洁以自己名字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用以缴纳购房款。
王×3将工商银行卡内剩余的最后一笔9万余元取走。
19、证人薛×、李×1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薛×使用王×3的工行储蓄卡在朝阳区双井、顺义区站前街支行共计取款4笔,每笔分别取了4.99万元,卡内还剩10万元。
后来因张洁洁被扣在李×1的住处,薛×将取出的20万元用鞋盒装好带过去,想当面还给王×3。
李×1将装钱的鞋盒拿走,将20万元分给王×(3)10万元,余款由李×1和刘×各拿走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