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销售序列人员招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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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

(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

第六条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

第七条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监管责任1.1 总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责任。

1.2 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入与资格2.1 岗前培训保险公司应规定保险营销员入岗前需接受规范的培训,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行为规范。

2.2 资格审查对报名参加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保险公司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及法规规定。

2.3 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及时颁发合格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确保营销员持证上岗。

三、管理制度3.1 绩效考核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评定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表现。

3.2 奖惩机制针对营销员的工作表现,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其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

四、人员培训4.1 定期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4.2 情境模拟通过情境模拟培训,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五、合规管理5.1 风险防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风险防控,规范其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5.2 投诉处理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投诉,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规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需遵守实施。

7.2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营销人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推广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则,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并向其职工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能够熟练掌握保险产品的特点、销售技巧和理赔流程等知识。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保持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经过保险公司的考核和审查,具备独立开展保险销售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不得承诺超过保险责任的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费用等重要事项,并履行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注重个人形象和专业形象的塑造,不得从事不良行为,不得有损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巡视、考核和检查制度,对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便利条件,支持其开展业务。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人员之一,他们通过推销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质量和规范,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证他们的业绩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如何有效管理他们。

一、保险营销员的招募与选拔保险营销员的选拔是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一步。

公司可以通过招聘广告、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吸引有潜力和热情的人才。

在选拔过程中,公司需注重甄别应聘者的销售技巧、人际沟通能力、行业知识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素质。

二、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与技能提升一位优秀的保险营销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因此,保险公司应提供系统全面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还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讲座和分享会,帮助营销员与同行交流心得,共同提高。

三、制定明确的业绩目标与激励机制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需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

这些目标既可以是销售额、保单数量等量化指标,也可以是客户满意度、增量业务等质量指标。

同时,公司还需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提供奖金、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激励保险营销员实现目标。

四、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证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明确的销售流程、销售行为准则、合同签订要求、信息保护措施等。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操作,确保规范执行。

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优质的客户关系是保险公司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公司还可以借助客户管理系统,跟踪和管理客户信息,及时回访、定期联系,增进客户黏性和满意度。

六、建立培养和晋升体系保险公司可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培养和晋升体系,为有潜力和业绩出众的营销员提供发展机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与资格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资格认证要求,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行为规范: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推销,保护消费者利益。

3. 业绩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目标和绩效要求,确保其以诚信、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

4. 提成与奖励制度: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提成和奖励制度,激励其积极推销保险产品,同时要求合理与公平。

5. 考核与监督: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处罚与纠正措施: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人员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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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招聘管理办法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分公司的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分公司及各支公司,四级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聘原则第三条计划原则:以掌握公司发展规划为前提,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员发展规划以及招聘计划,包括以定编计划确定招聘计划数,以岗位聘任标准定招聘人员类型、条件;第四条有效渠道及分析原则:即对所需人才可能适用的招聘方法进行分析,以取得有效的招聘成果;第五条责任分解原则:在审核应聘人的过程中,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各自优势在审核的内容上进行明确分工,使审核结果尽可能地真实;第六条鼓励举荐原则: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内部员工推荐人才,并设“伯乐奖”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七条推销原则:在面谈过程中积极宣传公司,一为应聘者义无反顾选择公司:二为宣传效应第八条时间程序原则:招聘报批程序尽量全面快捷,设计程序时间;第九条同化原则:对新进员工进行同化教育,使其尽快进入工作角色;第十条考核原则:试用期过程中严格考核,保证入司员工的最终素质第三章招聘组织及分工第十一条招聘活动由组织人事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各具体用人部门在人事部的组织和协调下直接参与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人事部门(1)招聘策略策划;(2)招聘计划的审核、具体实施与监控;(3)招聘审核中对应聘人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公司统一政策,如亲属回避等)的审定及具体评定;(4)招聘审批过程;(5)组织年度检讨。

2、用人部门(1)本部门招聘计划的拟定与协助实施;(2)招聘过程中对招聘人专业素质要求的核定及具体评定;(3)同化新员工。

第十四条对一些重要职位的招聘和特殊的招聘过程,可由人事部牵头组成临时招聘小组或临时招聘委员会来完成。

第四章招聘计划第十五条制定招聘计划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遵循定编原则:是对招聘计划的量的要求。

以公司年度内人员发展规划为前提,结合目前在岗数并预测年度内可能出现的内部人员调剂及人员流失,从而规划年度内招聘的规模数;2.个岗需要原则:是对招聘计划的质的要求。

保险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险人员的招聘管理,确保招聘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提升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人员的招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员、客户经理、理赔专员等岗位。

第二章招聘原则第三条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选拔到符合岗位要求、具备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招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招聘流程第五条招聘计划1. 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包括岗位需求、任职资格、招聘人数等。

2. 招聘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发布招聘信息1. 招聘信息通过公司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

2. 招聘信息应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

第七条简历筛选1. 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要求,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

2. 筛选合格的简历,通知应聘者参加笔试或面试。

第八条笔试与面试1. 笔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英语水平等。

2. 面试分为初试和复试,由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九条体检与背景调查1. 体检由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2. 对拟录用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条录用通知1. 人力资源部根据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2. 向拟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招聘纪律第十一条招聘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应聘者财物。

第十三条招聘过程中,应聘者如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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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销售序列人员招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是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规范销售人员管理,有效激活我公司销售队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销售人员招录原则
以保费规模确定各单位销售人员用工总量原则,以保费产能考核优胜劣汰原则。

第三条定义
(一)本规定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含劳务派遗合同或劳动合同)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公司各销售条线提供服务,并按公司销售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人员,人力资源系统岗位为渠道销售岗、互动专员、互动五级网点销售主管等。

(二)本意见所称“保费产能”是指经营单位委托其维护或其自主开拓的保费收入总和。

第四条销售序列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销售岗序列人员的
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公司要关心、爱护、支持其依法合规展业。

第二章渠道销售岗配置考核规定
第七条按照市公司统一要求,销售序列人员由各经营单位的经理(负责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荐或招聘优秀业务骨干担任。

第八条销售序列人员招录标准及要求
(一)人员招录标准
1.年龄在20~45周岁之间,特别优秀可适当放宽;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3.有对应的专业化销售人脉和技能,具有稳定的业务来源或服务合作单位的能力。

(二)配置标准
各机构按年度保费规模,每300万元可申请配备一名销售人员,(增加人均保费产能要求)保险销售经验低于2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建议6个月),具有保险销售经验2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个月(建议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由所在单位推荐(并附试用期期间的月度保费产能跟踪表),经公司综合测评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用工合同,特别优秀可适当放宽。

(三)销售序列人员面试入司流程
销售人员入司由各级机构推荐,并由中支公司组织对应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销售人员进行各支公司(营业部)学习,试用期开始,中支公司将定期对新入司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试用期结束后,由各销售单位提出转正申请,由中支公司进行转正面试,面试合格,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销售序列人员薪酬标准
销售序列人员薪酬由各支公司(营业部)在本单位可用人力薪酬中列支,试用期薪酬可通过费用支付,试用期应发薪酬不得低于1500元;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序列人员根据考核办法自行制定薪酬标准,报市公司备案。

第十条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所辖保险业务的维护工作,对所服务单位分配的产能目标负责,归本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2)客户关系管理,积极寻找潜在客户及准客户名单;发展和维持重点客户和老客户的关系;建立和维护客户档案,进行客户分类管理,努力为客户创造价值。

(3)应收、续保管理:建立应收、续保台账,密切关注应收、续保中出现的新问题,实施对应收、续保的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基本条件:
1、未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内考核合
格,经用人单位推荐;
2、县域机构所属渠道销售人员个人月度平均保费产能在10万元以上,城区所属销售人员个人月度保费产能在15万元以上(互动渠道人员除外);
3、客户服务品质好,无投诉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4、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
1、具备签订(一)的基本条件;
2、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满壹年及其以上;
3、县域机构所属销售人员个人每年年度保费产能在200万元以上,城区公司所属销售人员个人每年年度保费产能在 300万元以上;各经营单位任命的业务部经理,部室保费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客户服务品质好,无投诉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5、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销售人员多种管理机制,坚持业绩导向,强化考核激励。

各机构要加强销售人员的业绩管理,确保数据真实,资料完整,同时要健全销售人员个人业绩考核档案,强化考评效果,实行动态激励。

1、对签订合同的销售人员每年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直接淘汰。

2、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可给予3-6个月的考
察期(考察期降低待遇),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帮带,到期仍不合要求的,要进行降低职级待遇、转换身份等处理或直接淘汰。

3、对于考核优秀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提高职级待遇等多种激励。

对于德才条件好,具有较高组织管理才能,可直接担任基层营销业务部的团队主管。

4、公司要坚持以业绩为导向、以考核为依据,建立代理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正常互动机制,实行销售人员身份动态转换。

对业绩表现好的,符合签订条件的要按照标准及时签订;反之,对业绩表现差的,可转换至下一层及,直至淘汰。

第十四条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合同签订实行分级管理:
1、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统一使用总颁《保险代理合同书》,一年一签,由中心支公司按照保监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同时在市公司销售管理部备案留档。

2、对符合条件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销售人员,由市公司向省公司上报拟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请示,同时附审批表和党委会议纪要,首先由省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对销售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后,通知市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报请省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待批准后由市公司实施。

市公司统一
使用当地劳务派遣机构的岗位合同和劳动合同书,原则上签订年限为三年。

3、对符合条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由市公司向省公司上报拟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同时附审批表、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纪要,首先由市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对销售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司综合部并进行公示(当地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委托所在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测评,并将测评情况收集报市公司,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报请市公司总经理室研究,经市公司总经理室同意后上报省公司审批,待省公司批准后签订劳动合同,由市公司组织实施。

市公司统一使用总颁劳动合同书,原则上签订年限为三年。

以上合同签订及转换,除代理合同外,每季度进行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支公司和营业部提出申请,销售管理部复核后报请中支公司总经理室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支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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