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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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1.1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明确约定条款或者未履行格式要求等,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或者不完整,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1.2 合同履行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时履行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保持商业信誉等,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经济损失。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替代责任等,以恢复对方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2.1 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量、质量等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2.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形式,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同时违约方可能面临声誉伤害、违约金支付等后果。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3.1 侵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住手侵害行为等形式,具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大众参与商贸交易的频繁与深入,隐藏于合同订立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我国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本文就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以具体案例作出分析,仅为大家提供参考。

【案情】原告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在第一被告成都跃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跃华公司)购买了一辆哈飞赛马车,价格79 400元。

跃华公司的销售人员同时向李某推销由第二被告重庆市威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威力公司)生产、跃华公司代销的“精刚”牌车用防盗器,并向原告口头承诺,购买“精刚”牌防盗器就赠送三年盗抢险,如果汽车在此期间被盗抢,由保险公司赔偿汽车实际价值的80%。

李某遂以26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精刚”牌防盗器。

当日,跃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将该防盗装置安装在李某购买的新车上,并将该防盗器的《保修卡》和《保险凭证》交付给了李某。

《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金额十五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系威力公司,保险期限一年自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8日;在保险期内,产品使用人在正确安装使用精刚牌电子防盗抢装置的情况下,造成汽车全车被盗抢或刹车系统被损坏以及被盗抢车辆的修复损失,经公安部门证明属实者,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由于产品未能正确安装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免赔率20%。

实际上,该“精刚”牌车用防盗器由生产商威力公司在第三人中华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中华财保重庆分公司)就其质量投保了一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李某因相信跃华公司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在为该车投保时购买了除盗抢险外的其他所有险种。

同年9月25日,该哈飞赛马车被盗。

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多次找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能获赔。

李某遂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在销售防盗器时关于保险的承诺构成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而且该防盗器价格比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汽车被盗后被告应该履行其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价值损失79400元。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的适用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的适用

点 则将 缔约 过失 责 任发 生的 时 间截止 到合 同生 效前 。而合 同 的成立 和 生效 是两 个 不同 的概 念 , 合 同在 成立 后并不 必然 生效 。就合 同成立 而言, 它 只 体现 了双 方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而合 同 的生效 意 味着 当事 人 通过意 思 自治成立 的合 同获得 了法律 的确认 , 开始 在法 律上 产生 约 束力, 这 时 不履 行合 同就 要 承担违 约 责任 因此 , 缔 约过 程 的 时间应 划 定在合 同生 效之前 。 般情 况下 , 未 生效 效 的合 同关 系是 承担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前 提 , 即缔约过 失责 任不适 用合 同有效 的场合 , 而仅 仅存在 于合 同不成 立 、 被 撤销 、被变 更几种 情形 。如果 存在 已生效 的合 同 , 则受 害 当事人 的
He d o n i c We 『 】 一 Be i n g, L i f e Sa t i s f a c t i o n, a n d Ed u a i mo n i a 2e d e 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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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角 I Wi d e R n g l e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的适用
温 宽 明 甘 肃 省 地 矿 局 水文 地 质 工 程 地质 勘 察 院 甘 肃 张掖 7 3 4 0 0 0
摘要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是 指 在 合 同订 立 过 程 中 , 因违 背 了依 据 诚 实信 用 原 则 所 产 生 的 当事人 应 承 担 的 致 他 人 信 赖 利 益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这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及其判决依据, 体现了该判决依据背后更高的法律理念——本着 公平正义的原则,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与合理性的 统一,结果的合理性始终高于结果的确定性。我 国民法中没有所谓的对价原则和不得自食其言原 则,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确定性和合理性的 统一的法律目标却是各国都相通的。在我们朴素 的法律意识中,每个人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出尔 反尔;多年来法律理论学习,我们形成了这样的 法律信念:任何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 约束当事人,合同的任何一方单方任意拒绝履行 合同都应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
信赖利益损害==所受损害+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 1、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比如赴 订约地或为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车费)、 2、鉴定费(比如企业收购方聘请审计人员的 费用)、 3、咨询费(比如向律师咨询、请律师草拟合 同文本等)、 4、勘察设计费(比如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 事先请人勘察设计)、 5、利息(比如为履行合同而向银行贷款);
被告崔某长期在外经商。2000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 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便主动提出愿 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 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 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 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 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 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 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 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 则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 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其自己 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3篇)

法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

为了确保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开发商决定委托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进行方案设计。

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公司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设计期限、设计成果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0年6月,设计公司开始进行项目方案设计。

然而,在2010年10月,设计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设计方案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0年12月,设计方案仍未完成。

开发商多次催促设计公司加快进度,但设计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2011年1月,开发商与设计公司就设计方案进度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开发商决定解除与设计公司的《委托设计合同》,并要求设计公司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用。

设计公司认为,其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设计进度违约责任,拒绝退还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 设计公司应否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设计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应否退还已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用。

1. 关于设计公司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方案,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已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设计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开发商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违约而造成对方利益受损的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该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货物质量标准和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的过程中,甲方由于疏忽导致货物交付延迟,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计划和产品质量。

公司因此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其延迟交付货物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货物质量标准,导致了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起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另一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对公司因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索赔中提出了明确的损失金额,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甲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综合规定,甲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解决由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问题。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及时补发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并尽快恢复双方合同关系的正常状态。

综上所述,针对上述案例中甲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因疏忽或违约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同时,一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正常履行。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做到严格履行合同,防范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经i 斋与 法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 同法 的借鉴
一 周 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
[ 要 ] 缔约过 失责任 是指 当事人 在订 立合 同过程 中,因过错 违反依 诚 实信 用原则 负有的先 合 同义务 ,导致 合 同不成立 ;或 者合 同 摘 虽然 成立 ,但 不符 合 法定的 生效条件 而被 确认 无效 、被 变更或被撤 销 ,给 对方造 成损 失时所 应承担 的 民事责任 。随 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制度 的发展 ,为保 障我 国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秩序 的稳 定 ,维护 市场 经济 交易安全 ,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提 高经 济合 同签约 的效益 和 经济 的安全运 行 ,我 国在 《 同法 》 中明确规 定 了缔 约过 失责任 的法律 制度 。 合 [ 关键 词 ] 缔 约过 失 责任 先合 同 义务 构成要件 诚 实信 用 信赖 利益 允诺禁反 言 借鉴
经济秩 序都 具有重 要 的意义 。

信赖 其允诺 。所 谓合 理 ,主要是 指这 种信 赖要客 观 、真实 。真 实 , 是指 受诺人 必须 是真 实相信 了允 诺入 的允诺 并依 允 诺行事 ,如 果受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 根 据 我 国 立法 和 司 法 实践 材料 ,确 定 合 同成 立 的 时 间应 大 多 诺 人 的行 为未依 赖于该 允诺 ,那 白无信 赖可 言 。客观 ,是指 同样 一
这过程 中 的任何 阶段对诚 信义 务 的违背都应 受 到合 同责任 的强 制。
参 考 文献:
先合 同义务 ,导 致不 同于违 约责任 ,也 不 同于侵 权责任 的责任形 态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产 生 ,并 使 它取 得独 立 的地位 。据 文献 大多 数学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种责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区别和适用情况。

一、定义和概念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对另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而产生的。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对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而产生的。

二、适用范围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不当而引发的争议。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但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商品,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疏忽或不慎行为造成的损失。

当一方因自己的疏忽或错误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对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填写了错误的交货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收到货物,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三、责任主体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由违约方承担。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由犯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犯有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对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四、赔偿责任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未能实现的合理预期利益。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疏忽或错误时,可能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从而引发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且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明显的瑕疵。

由于工程延误,甲方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工程质量问题也给甲方带来了安全隐患。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出了违约责任的索赔。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且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了安全隐患,已构成侵权行为。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且消除安全隐患。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消除工程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当一方出现缔约过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他方的过失而遭受损失。

以上就是对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的详细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谢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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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及合同有效成立,但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只阐述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

、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信赖利益损害,是指因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用的标准是:、理性人的标准。

理性人标准一般是依靠经验法则或直觉法则的结合构成的。

经验法则或者直觉法则更容易使法官从直觉或共同经验出发作出裁判。

、效益标准。

效益标准包括:()危险控制原则。

谁能更经济、合理和有效地控制危险,谁就有义务承担潜在的风险,这就是危险控制理论。

()收益与风险一致原则。

风险的防范义务应当施加给从这种风险中获益的人,所以在危险中获取利益的一方就自然被视为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

()优化资源配置原则。

附随义务的认定要看谁提高注意成本付出最少,对此应充分考虑信息的掌握、客观条件和获利等。

、限制标准。

对附随义务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要进行规制,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主要是不宜泛道德化和把与合同目的无实质关联性的合同协助行为上升为合同附随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先合同义务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主要是指产品制作人应当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者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的使用方法。

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还应当向买受人告知该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方法等。

、合同订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当事人应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能夸大自己的技术能力、履约能力、财产状况等。

出卖人应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忠诚义务。

违背忠诚义务的欺诈行为表现为虚假广告、虚假说明、隐瞒产品瑕疵、诱使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等。

、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不得滥用谈判自由。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的类型。

依据缔结合同是否成立,可以将缔约过失分为以下类型:、合同未成立型。

《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是指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合同未生效型。

主要是指效力未定合同不被追认和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合同不被追认而无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附条件未成就,如果在缔约阶段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型。

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违反情报提供的义务。

即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实践中欺诈的一方应当有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恶意才能追责。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撤销合同被变更的情形。

《合同法》第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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