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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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功能主义——塔尔科特·帕森斯

第四讲  功能主义——塔尔科特·帕森斯
1902年12主修生物 学。 1927年在海德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在阿默斯特学院教学一年,后转至 哈佛大学,1939年获得终身教职,1973年 退休。 1944年成为哈佛大学社会学系主任,两年 后组建并领衔社会关系学系。 1979年5月病逝。 最重要的著作有《社会行动的结构》 (1937)和《社会系统》(1951)。
• 3、功能主义的核心命题:
• (1)总会存在类似的重组和趋势使社会系 统重新恢复平衡状态。
• (2)通过共享价值观(shared values)或
普遍接受的愿望标准( generally accepted
standards of desirability)维持和恢复社会系
统的平衡状态。
二、塔尔科特· 帕森斯(1902-1979) 的宏大理论
的因果关系。
• C. 唯心主义:唯心主义由于强调诸如思想和 象征过程这样的文化决定因素的影响而受到 赞扬。 • 它受到的批评是没有对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
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 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
• 几个核心概念: • 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个体行动者进行 主观决策的过程,这种决策受到规范和情 境的制约。 • 单位行动(unit act):研究行动的最 基本单位。
生物科学的有机系统模型为依据。
• 核心观点:相互依赖、自我平衡
• 2、功能主义的核心要素:
• (1)从总体上看,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所存 在的相互关系或者相互依赖。 • (2)事件的“正常”状态或者说平衡状态 (与有机体的正常状态或健康状态相比较)。 • (3)为了使系统恢复正常,系统的所有部分 如何进行重组。
帕森斯的“四功能范式”
• A(适应)
经济(物 质资料和 财富的生 产)

社会学理论主要流派观点回顾

社会学理论主要流派观点回顾

功能主义理论功能主义理论把社会跟有机体作类比,认为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各部分构成的整体系统,各部分都在系统中承担一定的作用或功能;社会具有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一些条件,即功能先决条件。

对社会的各组成部分来说,它们的功能就是满足这些基本生存条件。

功能主义又叫“结构功能主义”第一节理论来源一、古典社会学家的功能论思想1.功能主义的思想基础是把社会跟生物有机体作对比。

2.孔德:家庭—细胞,阶级(喀斯特)—专门组织,城市和社区—实际器官3.斯宾塞预示了现代功能主义的特征,初步提出了功能先决条件的思想4.涂尔干对功能主义理论发展影响最为突出,他强调了功能分析方法,把它同因果联系作了区别。

5.涂认为,解释社会事实时,必须区分社会事实产生的原因和社会事实所发挥的功能6.涂所倡导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观点,对社会秩序、整合和稳定的重视,以及对结构分析的强调,都对现代功能主义又直接影响二、社会人类学与功能分析传统7.拉德克利夫-布朗把社会过程、社会结构和功能三个概念看作解释人类社会系统中社会行为的基本范畴,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或说任何文化都构成了一个功能统一体或系统8. 拉德还突出强调了社会结构概念,指制度化的角色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配置9. 拉德克利夫-布朗还指出了以前的功能分析所存在的“目的论”倾向,提出应该用“存在的必要条件”取代“需要”概念10.马林诺夫斯基勾勒出了现代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的基本轮廓,他对现代功能主义的影响包括:一是系统层次思想,二是不同层次的系统,具有不同的多样性的系统需要的思想11.马林特别强调文化的制度因素12.总之,功能主义者把文化或社会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认为构成整体的各部分都发挥一定的功能并相互依存,以维持统一整体的存在第二节帕森斯的抽象功能主义一、社会行动理论1.帕森斯早期受韦伯的影响较大,特别重视社会行动概念,他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提出了一种所谓的“唯意志的行动论”,此书被看作是现代社会学理论的第一次综合,对社会学历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2.帕森斯认为社会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稳定的社会行动模式依赖于被行动者内化了的规范或规则,后者是先于个人而存在的2.帕森斯提出了一种关于社会行动的概念构架,称为“手段—目的”框架,用来说明这一框架的基本概念,帕森斯称为“单元行动”5.帕的唯意志论行动理论来自对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三种方法论传统的批判与综合6.帕倡导的是一种主观性和选择性的社会行动概念。

第二节:功能分析范式及结构分析范式

第二节:功能分析范式及结构分析范式

第二节:功能分析范式及结构分析范式一.功能分析范式1.默顿认为,过去的功能主义者多偏重于理论解释忽视功能分析的方法问题。

功能主义即是解释社会现象的有效理论,也是收集资料的有用方法。

因此默顿从他的中层理论观点出发,强调功能分析在资料收集和理论解释中的实效性。

默顿首先对以往的功能主义观点给予澄清,即指出以往功能主义的三个错误假定或前提:①“功能一体性”假定,即社会系统对其各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整合性,每一事项或部分都承担特定的功能。

该假设导致分析者忽略了“一定社会或文化事项(习俗、信仰、行为模式、制度)对各种不同的社会团体及其成员所造成的迥然不同的后果。

”他首创了“反功能”概念。

②“功能普遍性”假定,即所有标准化的社会或文化事项都具有正功能。

他指出,这一不加限定的假设也是不正确的。

实际上对不同的系统,标准化的社会或文化事项具有不同的功能结果。

有些可能具正功能,有些可能具反功能,有些可能无功能。

③“功能不可或缺性”假定,即特定社会结构与制度化形式的功能不可或缺。

他指出,功能需要是经验性和多样性的,实际上存在着“功能选择”、“功能对等”、“功能替代”的情况。

其次他提出区分对社会行动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社会后果的分析,首创了“显性功能”及“隐性功能”概念。

把动机视为功能是“很不幸的错误”;动机是主观范畴而功能是客观范畴。

社会学者的特殊贡献不仅在研究社会行动者有意安排的预期后果(显性功能),而且主要在研究社会行动者非意图的后果,不为一般人所察觉的后果(隐形功能)。

“隐形功能”概念有助于社会学者对一些看似不合理的社会行动模式的分析,例如原始部落的祈雨仪式。

“研究隐形功能是社会学者最能发挥所长的领域,也是社会学者在理论上最可能有所收获的研究领域。

”2.为了使功能分析规范化,他提出了功能分析的一套范式。

他指出需澄清11个方面的问题:功能归属事项;主观意向概念;客观结果概念;功能指向单位的概念;功能需要的概念;功能实现机制的概念;功能选择的概念;结构脉络的概念;动态与变迁的概念;功能分析的效度问题;功能分析的意识形态蕴藏问题。

功能主义的主要内容

功能主义的主要内容

功能主义的主要内容
功能主义是一种社会学理论,源于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埃米尔·伯克海默(Ernst Bieshmark)的观点,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三大基本范式之一(另外两个是冲突理论和符号互动主义)。

功能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关注社会结构对社会系统运作的功能和作用。

它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不同部分组成的机器,每个部分都有着自己的功能,彼此之间相互依存,共同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与正常运行。

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同的社会组成部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实现社会的利益与目标。

社会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秩序和稳定是保障个体福祉的基础,通过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存在,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提供公平、公正的机会和结果。

另外,功能主义也强调社会结构的适应性和相对独立性。

它认为社会结构和社会角色是经过演化和选择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社会结构和社会角色会根据社会需求和要求进行调整和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需求。

总之,功能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关注社会结构对社会系统运作的功能和作用;强调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强调社会结构的适应性和相对独立性。

2-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范式的类型、特点及其转换

2-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范式的类型、特点及其转换
1、整体性。
所谓整体性,即某种学术研究形成一套独特的研究体系,有与前人 不同的理论、概念和方法,有一套收集资料的方式,有一套完整的 研究模式或框架,有共同的认识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的认识论。例 如,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的人类学功能主义学派,以功能作为自己 的研究视角,围绕文化功能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 ,以共时性研究作为主要的研究方式,以民族志田野调查作为收集 资料的主要方法,与进化学派和传播学派的理论和方法完全不同。 因此,人类学界把功能学派形成之后的人类学称为“现代人类学” ,而把之前的人类学称为“古典人类学”。
一、范式的概念与特征
(一)范式的概念。 什么是范式?范式一般是指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研究
传统”、“理论框架”、“理论上和方法上的信念”、科学 研究的“模型”和具体运用的范例。
范式概念是库恩范式理论的核心。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 》一书中认为:“范式就是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 我选 择这个术语,意欲提示出某些科学实际实践的公认范例—— 它们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在一起——为特定的连 贯的科学研究的传统提供模型。” 在库恩看来,范式是指常 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本学科学者们 认可的一组理论、假说、原则和研究方法的总和。
二是结构-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由拉德克利夫-布朗创建。他的理论是从 “结构”的角度研究功能,认为功能就是构成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相 互调和相互作用,各种社会制度是社会的各种器官,在维护社会整体 持续、稳定、正常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自己的功能。其方法是“社会结 构分析法”,关注社会整体如何运行,注重分析各种社会制度和文化 习俗在维护社会整体均衡运行中的作用。
二是“独立发明说” ,认为各民族、各地相似或相同的文化现象不是传播的结果,而是 “独立发明”的,因为人类的心理一致,物质环境也大同小异,世界各民族的文化都是 由简而繁、独自发展而来的。

功能主义范式

功能主义范式

功能主义范式又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范式,或者被称为社会系统理论(social system theory),是由孔德和斯宾塞的一个论点衍生出来的:每个社会实体,不论是一个组织或是整个社会,都是有机体(organism),和其他的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系统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对于整个系统而言,每一部分都有功用。

打个比喻来说,人身体的每个部分(如心、肺、肾、皮肤、大脑等)都各司其职。

除非每个部分都发挥功用,否则一个人就无法存活,同时,每个部分脱离了人体也无法单独存在。

又如一辆汽车,把汽车当成一个系统,包括发动机、轮胎、油箱等等,每一部分对整辆汽车都有各自的功用,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在道路上驰骋。

一旦把它们分开,每个部分就没有太大的用处了。

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功能主义范式的核心方法在于把社会看作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整体结构,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是整体结构或系统的和结构成分,他们的存在或变化对社会系统都有一定的功能。

正是结构要素所发挥的功能,社会系统才得以维持运转。

例如,运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社会科学家,可能会把警察的功能当作是执行社会控制,鼓励民众遵守社会规范,并且让违反规范的人接受司法制裁。

不过,我们也可以反问:罪犯的功能是什么?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下,我们可以把确保警察有事情做当作是罪犯的功能。

在类似的观察中,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和惩罚提供了社会价值再认定的机会。

抓小偷和处罚盗窃行为确立了集体对私人财物的尊重。

1.3.2.1阅读材料:功能主义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流派。

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可以说是社会学中功能主义的滥觞者,借用当时盛行的生物学与演化论观点,斯宾塞的社会演化理论强调不同的社会组织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之现象正如不同的人体器官满足不同的生理机能一般。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深受这个19世纪以来颇具影响力的演化论启发,他所著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也指出人类社会组织分化跟功能特殊化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成为社会稳定生存的重要条件。

什么叫结构功能主义

什么叫结构功能主义

Preface:【1、哥伦比亚学派是结构功能主义范式】【2、范式:学科内科学家所普遍遵守的共同信念和基本准则。

对于解决各种具体问题起到定向作用。

当范式发生改变时,科学家借以观察世界的整个概念结构都将发生变化。

】【3、本文主体部分来自北大猫哥,学长也不是很懂,大家了解一下就好。

】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传播的过程观和传播模式的建立是在20世纪结构功能主义影响下出现的。

1、结构功能主义是西方社会学的一个理论流派,崛起于二战后的美国。

早期开拓者孔德、斯宾塞、涂尔干以及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马林诺夫斯基等,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提出结构功能主义这一名称,默顿进行了完善。

(集大成者是帕森斯和默顿。

)20世纪60年代该流派衰落,代之以“社会冲突理论”。

他们把社会看作类似于生物体的结构体系,强调对社会结构的功能分析,尤其重视对“社会团结”(涂尔干术语)机制的研究。

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整体发挥必要的功能。

重点研究社会的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在功能上的差异和相互关系。

2、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其组成部分最低限度的整合;功能就意味着这一最低限度整合的过程。

功能分析的首要任务是分析部分对系统的维持作用。

每个社会都是具有自我调节机制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可以自发的调节被内部和外部力量破坏干扰的系统平衡。

但这是一种渐进的动态平衡,因此并不意味着社会系统一成不变,但也不意味着革命性的突变。

3、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中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形成了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

社会角色,作为角色系统的集体,以及由价值观和规范构成的社会制度,是社会的结构单位。

社会系统为了保证自身的维持和存在,必须满足4种功能条件:适应,目标达成,整合,潜在模式维系。

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是趋于均衡的,四种必要功能条件的满足可以使系统保持稳定性。

结构功能主义范式

结构功能主义范式

默顿的结构功能主义
一、对传统功能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的修正 作为一个功能论者,默顿与帕森斯一样, 把社会设想成一个互相关联的部分组成的体 系,然后根据文化结构与其他结构的整合的 优劣来分析这一体系。默顿对传统功能理论 的三个基本假设进行了修正。 传统功能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是社会的 功能统一性假设;功能普遍性假设;功能不 可或缺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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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顿的结构功能主义
《科学 社会学》 (1973) 《社会理论 和 社会结构》 (1949) 《社会研究 的连续性》 (1950)
《社会理论 与 功能分析》 (1969)
《当代社 会问题》 (1961)
《论理论 社会学》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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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
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 他的著名的《社会系统》(1951)、《现 代社会体系》(1971)两部著作中。但他 的《社会行动的结构》(1937)为他的结 构功能思想奠立了理论基础。帕森斯结构功 能主义中的主要概念和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 如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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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论
社会系统论
社会进化论
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 对帕森斯的评价: 帕森斯的去世为一个社会学时 代划下句点。但是当(新时代)开 始时...社会学也会因为帕森斯留给 我们的伟大社会学思想传统而变得 更为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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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顿的结构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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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顿的结构功能主义
除了对传统功能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提出批评 之外,默顿认为,传统功能理论混淆了“主观动 机”和“客观后果”。 在对以上理论提出批评的基础上,默顿认为: (1)我们不能假设社会是完全整合的 (2)我们必须承认一个文化项目的正功能和反 功能的双重后果 (3)功能替代的可能性必须在功能分析中加以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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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范式又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范式,或者被称为社会系统理论(social system theory),是由孔德和斯宾塞的一个论点衍生出来的:每个社会实体,不论是一个组织或是整个社会,都是有机体(organism),和其他的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系统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对于整个系统而言,每一部分都有功用。

打个比喻来说,人身体的每个部分(如心、肺、肾、皮肤、大脑等)都各司其职。

除非每个部分都发挥功用,否则一个人就无法存活,同时,每个部分脱离了人体也无法单独存在。

又如一辆汽车,把汽车当成一个系统,包括发动机、轮胎、油箱等等,每一部分对整辆汽车都有各自的功用,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在道路上驰骋。

一旦把它们分开,每个部分就没有太大的用处了。

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功能主义范式的核心方法在于把社会看作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整体结构,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是整体结构或系统的和结构成分,他们的存在或变化对社会系统都有一定的功能。

正是结构要素所发挥的功能,社会系统才得以维持运转。

例如,运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社会科学家,可能会把警察的功能当作是执行社会控制,鼓励民众遵守社会规范,并且让违反规范的人接受司法制裁。

不过,我们也可以反问:罪犯的功能是什么?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下,我们可以把确保警察有事情做当作是罪犯的功能。

在类似的观察中,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和惩罚提供了社会价值再认定的机会。

抓小偷和处罚盗窃行为确立了集体对私人财物的尊重。

1.3.2.1阅读材料:功能主义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流派。

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可以说是社会学中功能主义的滥觞者,借用当时盛行的生物学与演化论观点,斯宾塞的社会演化理论强调不同的社会组织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之现象正如不同的人体器官满足不同的生理机能一般。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深受这个19世纪以来颇具影响力的演化论启发,他所著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中也指出人类社会组织分化跟功能特殊化之间的关系,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成为社会稳定生存的重要条件。

近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整合这些功能主义的观点,奠定了曾经盛极一时的结构功能论典范。

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五种,它们分别是:1、社会整合功能(integration)2、社会控制功能(social control)3、动员功能(motivation)4、简化功能(reduction)5、凝聚功能(petrification)。

例如,帕森斯(T.Parsons)就强调法律所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他认为:“从一个较大的社会角度来看,一个法律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整合。

它被用来减缓可能造成冲突的因素,并且被当做社会互动运转的润滑剂。

事实上,也只有固守一套法律系统,社会互动系统的运转才能正常且产生功效。

”[1]法律通过提供合法化的规范系统影响和控制着社会成员的行为。

1.3.2.2 AGIP模式无论是庞德(R.Pound)还是帕森斯都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

他们的主要分析方法概括为AGIP模式,如图:所谓AGIP模式,就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且法律子系统有包括四个功能子系统:行动调适(Adgusting)、目标追求(Goal)、社会整合(Integration)与模型维系(Pattern)。

功能分析主要关注以下四个问题:首先、法律规则是如何界定人们的角色及其行动意义的?这一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法律规章的内容、范围以及意义和功能。

透过分析,可以了解在规则系统内,法律是如何作用于个体的行动,乃至于对社会系统发挥功能的。

其次、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或者违反规则?这一问题与法律规则的合法性相关,也就是法律是怎样赋予行动规则以合法性的。

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视角,是法律规则的价值与社会系统目标的一致性程度。

规则的价值越是符合社会系统所追求的目标,就越能获得合法化的地位。

第三、遵守和不遵守法律规则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即法律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个体行动的差异、法律控制以及对各种行动的整合机制是主要分析对象。

最后、法律规范系统是如何实现一致的?系统的一致性是功能分析法的前提假设之一,各子系统之所以对社会系统发挥特定功能是因为子系统的功能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具有一致性的功能。

因此,功能分析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揭示子系统的各种功能是如何达到一致的,解释了这一问题就等于解答了法律规范系统为什么得以维持这个问题。

1.3.2.3研究例证:刘旺洪《法律意识的功能界说(节选)》[2]“功能”在英文中是“function”,其基本含义是机能、作用、职能。

在我国古代,功能一词早已有之。

《汉书·杜钦传》中就记载有“观本行于乡党,考功能于官职”,这里的功能指事功或政绩、能力的意思。

《辞海》对功能作了多方面的解释,其中之一就是指功效和作用,亦多指器官和集体而言。

《现代汉语词典》对功能的解释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

”此外,功能还具有效用、功用、用处等词义。

在现代科学领域首先使用“功能”概念的是生物学领域。

“根据罗贝尔词典,生物学上的功能概念是指…生物竞相达到同一目标的共同积极属性‟,更准确地讲,功能就是有机体的各要素能做的贡献。

”后来,随着生物学中的有机体理论方法及其模式被引进社会问题的分析研究之中,形成了社会有机体理论,许多社会学家也广泛地运用功能一词来说明社会诸现象及其内部结构、作用和相互影响的某种性质。

在使用“功能”一词时,社会学家的理论基点是把有机体组织的概念同社会组织的概念融合到一起,认为社会组织同生物有机体组织一样,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着密切相联、相互依存、协调一致的联系,外界的刺激会使其相应作出反应,并影响其原有组织结构的平衡和协调。

从而开创了社会学发展的功能主义的方向。

“在这里,像其他学科一样,功能分析的定义只是作为一种理论的方向。

一般来说它研究的是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地说,它研究的是在一个或多个较大的结构中,在特定的各种关系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这个定义主要是依据莫顿(1968年)和斯廷奇库姆(1968年)提出的表述所制定的。

〕所谓功能就是在特定的结构中能够被观察到的,有利于适应和调整的那些结果。

而功能失调则是指适应和调整的结果在变小和减弱。

另外,功能分析将其研究重点放在经验的连锁反应上。

通过这种连锁反应,将观察到的事物放回到特定行为过程的结果中去。

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是坚持这种行为过程,或是修改这种行为过程。

”在人类学领域,文化功能的分析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

著名人类学家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艾尔布雷德·R·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都注重从功能的角度分析和考察古老的传统社会。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对文化进行功能分析乃基于如下原则,即在各类文明中每个习俗、每件物体、每种思想和每种信仰都要完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功能,都拥有一项必须完成的使命,它们都是有机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

”布朗也指出:“对于任何一种活动来说,它的功能就指在社会整体生活中它应当承担的角色,因而也是它对维持结构的连续性上所起的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功能是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的范畴,它是指系统作为其生存环境或更大的系统的结构要素,以及系统内部的构成部分对环境以及系统本身所具有的作用、职能、贡献和意义,它通过系统与其它系统、系统要素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

它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功能是指系统构成要素对系统整体的功效、职能和影响;其次,功能是与结构相对的概念,它决定于系统的结构,同时又与结构之间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再次,系统的功能要求是其子系统的价值基础,或者说,作为环境的子系统是系统功能分化的产物和结晶。

关于法律意识的功能,俄罗斯学者B·B·拉扎列夫认为:“意识在任何一种活动的过程中产生,并且表现于这一活动中。

因此,法律意识的职能或作用可以从活动主体的活动结果来理解。

”“依据许多作者的理论概念,法律意识的基本职能是认识职能、评价职能和调整职能。

所有其他职能实际上被上述职能所包括,如信息职能、预测职能等。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功能是指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所具有的作用、行为、能力及功效等。

它是由法律意识的结构及特性所决定的。

法律意识功能与法律意识的作用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讲法律意识所具有的可能性,而后者主要是讲前者在实践中的状态、特征和结果。

法律意识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即认识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调节功能、传播功能和教育功能。

“上述功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空间和时间上同时完成的。

认识功能的实现,同时也伴随着评价功能的完成;传播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

只是在特别条件下,某一功能才有独立完成的意义。

”(王勇飞、张贵成,1992)有的学者在考察法律意识的功能的时候将它作为“法律文化深层结构诸要素是如何影响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运行的,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它们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有何重要性等等。

”在此基础上,他考察了法律意识对立法的作用;法律意识作为观念体系在个别历史时期的“准法律”作用,“这种特定的历史时期,一般是指发生革命时期或社会大变动时期。

一个社会或国家在发生革命或大变动之后,旧的法律、法令被废除,新的法律法令尚未公布,或者新国家新社会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国家还缺乏对社会进行调整的新的法律规定时,法律意识形态就成为…准法律‟,在过渡时期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起到法律的作用。

”这种法律意识形态充当“准法律”的代表性时期,是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

但同时,他又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产生、运行、发展及实现所起的作用,虽然是极其重要的,但却是有限的。

我们不能因其有重要性而任意夸大它的作用或拔高它的地位。

”(刘作翔,1997)有的学者分析了法律意识在立法中的作用,认为法律意识的立法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的灵魂,法律意识是制定法律意识的中介,法律规范是法律意识的外化形式。

此外,他还探讨了法律文化对立法的预测作用、选择功能和追踪检测功能。

(杜万华,1990)关于法律意识的“准法律”功能,有学者认为,在苏联建国初期,革命的法律意识实际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它是评价革命以前法律的准绳,以确定旧法令在新时期是否继续使用;第二,它也是评价现行的苏维埃法的标准;第三,在旧法令已被废除,而新法令尚未公开的情况下,法律意识起到“准法”的作用。

“这种作用是补救性的。

苏联《关于法院的第三号法令》明确废除了一切旧法,指出司法机关必须遵循苏维埃政府法令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列宁在俄共党纲草案中写道:…废除了已被推翻的政府法律以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的法官提出了以下的口号: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遵行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扫除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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