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佚名
【期刊名称】《理论与当代》
【年(卷),期】2002(000)009
【总页数】6页(P43-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J],
2.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3.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新华社
4.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J], 共产党员网;
5.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研究——基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变化的视角 [J], 刘宇晴;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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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
为了加强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秉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用优秀者、用实才、用德才、用杰出人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文化引领作用。
二、实行科学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完善考试评剔、招聘面试、集体民主评议、个别选拔以及社会评价等多种机制。
三、执行竞争上岗,以优胜劣汰为原则,实行遴选、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组合方式。
四、积极开展政治审查,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入。
将政治审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嫘度重视匿名举报,完善调查工作机制,根据调查处理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突出违法现象的出现。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精心制定,有助于提升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价值观以及素质能力,提升公正、公开和合理的选拔任用程序。
此外,我国发展的韧性和可持续性也需要从政治上实现稳定,一
流的领导人才。
因此,本条例也是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必须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新版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喜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 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会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利专业知识;(五)止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2020年编辑)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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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坚持党的舆论监督原则,建立健全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统一在党的政策、法规的指导下,优先考虑公平、公正,以能力优先,以合法有序的方式来任用干部,实现任用制度的规范。
2、坚持法治原则,尊重和维护党的组织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的政治纪律,并严格遵守有关政治纪律。
3、坚持求实创新原则,不断开拓任用制度的新思路,根据实际情况,拓宽任用渠道,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性,以科学的方式加强任用工作的绩效管理。
二、应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级党组织任用各级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三、任用程序
1、组织公示。
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公示组织任用干部的资格要求、程序规定等,及时准确报告。
2、报名申请。
经公示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名申请。
报名者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符合任用资格要求,否则不予录取。
3、考核录取。
全面比较和评估报名者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素质等情况,由多方考核组进行审查,符合任用条件的录取为正式候选人,并形成名单通报党组织及相关人士。
4、严格审批。
在社会各界支持和县市、乡镇等会同评议的基础上,在党的组织上进行审批,以确保党的组织决策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5、任用宣布。
确定候选人后,按照相关规定,对任用干部进行公示,反对任用的理由,进行充分的审议,经过审议后,宣布任用干部的名单,通过党的组织及相关人士实施。
四、绩效管理
1、建立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任用干部的绩效和能力。
2、把考核和奖励结合起来,把职务运行与个人处理结合起来,形成健全的考核机制。
3、建立完善的考核评定方法,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考核评定。
4、制定考核机制,梳理考核流程,开展绩效考核,定期汇总考核结果,及时了解和研究任用干部的业绩和表现,为调整任用干部提供参考。
五、保障措施
1、建立档案制度,加强任用工作的记录和文献管理,严格保存任用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备查阅。
2、加强处理工作,落实职责分工,定期开展专题调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各项工作,避免发生错误和纰漏。
3、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整改反馈机制,及时发现任用方面的问
题,积极整改完善,积极开展技术改进和服务创新,提高任用工作的实效性。
六、执行机构
执行本条例的是中央有关部门及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旨在建立健全我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以公正、公平、合法有序的方式任用干部,加强对任用干部的绩效管理,形成健全的任用机制,保障任用干部的正常工作,确保党的组织的正确决策及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