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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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相关知识 2014.3.25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相关知识 2014.3.25

1、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
基本规定 ◆工作程序: 制定检测试验计划→制取试件→登记台账→送检 →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报告管理。 ◆强制性条文: 3.0.4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 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取样地点或部位、时间、 方法、试样数量(抽样率) 试件标识、存放及送检
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一、概述——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以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 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钢筋保护层厚度
功能 系统节能 性能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平衡度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1、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 190-2010)
5.1 管理制度 5.2 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详公司文件) 5.3 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工程、装饰装修等5类。
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节选1)
施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参数和取样依据(节选2)
序号 类别 钢筋 连接 检测试验项目 机械连接工艺检验 抗拉强度 主要检测试验参数 取样依据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10 。。。。。。 。。。。。。 备注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用电部分)培训班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盒子目录一、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二、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表表AQ-C11-1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记录表AQ-C7-1五、施工用电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调式记录六、施工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AQ-C7-3七、电工巡检维修记录(表AQ-C7-4)八、施工用电器材产品合格证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资料编号:城建四-××××××项目部-6-1-01编制人:×××资料名称: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名称:北京城建四公司××××××项目部××××××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部X年 X 月 X 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施组(方案)名称:××××××目录一、编制依据: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在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工程概况 (1)三、主要施工用电设备 (2)四、供电容量计算和变压器选择 (3)五、电动机械设备功率选择 (4)六、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选择 (5)七、接地装置与防雷设计 (6)八、安全用电措施 (7)九、临时用电防火措施 (7)十、触电应急预案及演练 (8)十一、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 (9)1)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应单独绘制;(2)总箱、分箱、开关箱分别要做重复地装置符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3)平面图配电箱箱号与现场必须一致;(4)消防电源必须从现场总开关上侧引出,实行二级漏电保护。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 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 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 移交城建档案馆。
29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3项职责)
•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 料应签署意见。
15
规程与国家新版验收规范结合
增加了国家《新版验收规范》验收资料内容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
抽查记录 •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 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记录 •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 查报告。
• 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 计文件。
30
3.4 监理单位职责(3项职责)
• 3.4.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 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 3.4.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 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 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 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轻工业部行标 QB )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 )
3 地方标准(地标 DB )
4 企业标准(企标 QB )
7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 6 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按照市、负责本市建设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

市建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

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

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告知性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条对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采购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第十条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做好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编制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一)新建建设工程专项检查1.建筑节能(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等政策落实情况。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标准贯彻实施情况。

2.建材使用(1)《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政策执行情况。

(2)《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年版)》(京建发〔2019〕149号)政策执行情况。

(3)《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贯彻实施情况。

(4)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

3.墙材革新(1)《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政策落实情况。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35号)政策执行情况。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9〕334号)相关墙体材料政策执行情况。

4.散装水泥(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规定执行情况。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6号)政策执行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京建施[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的通知(京建施〔2006〕140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和程序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和程序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和程序一、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的方法包括:考察、选样封样、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开箱检验、复验与见证取样。

1.考察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应审查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生产能力,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对拟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进行实地察看与核实,包括查看生产规模、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等。

2.选样封样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生产供应等相关单位参加,对拟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选定样品并进行标识和封存备查的一种质量控制方法。

3.审查质量证明文件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将质量证明文件与进场的实物进行核对。

(1)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新材料、新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

(2)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齐全、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如非质量证明文件原件,需标注原件存放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并应加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印章,并有经手人签字;必要时可查阅主管部门网站或向检测机构进行确认。

(3)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企业相关证明文件两大类。

第一类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型式检验报告;③性能检测报告;④生产许可证;⑤随机文件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⑥中国强制认证书(CCC);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⑧产地证明;⑨知识产权证明文件;⑩授权机构认证的合格认证证书;⑪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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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1.总则
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其中: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
程的,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承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修工程的,应至少派驻2名(含)以上;承接轨道交通工程的,每个项目应至少派驻3名(含)以上。

2.材料的采购
2.1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并监督指导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现场材料使用管理,并将材料采购信息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负相应监理责任。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材料采购、进场计划。

计划应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为材料的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加工预留合理时间。

2.3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施工单位应当与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不得向非法
人组织或个人购买涉及结构和重要的功能性材料,包括钢材、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墙体、保温、预拌砂浆、防水、管材管件、门窗、散热器、节水器具等。

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

2.4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

2.5材料入库后,材料员应按规定组织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以下简称采购备案)。

采购备案的信息包括: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价格等信息;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2.6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汇总采购备案信息,经过监理单位对采购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采购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采购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执行。

3.材料的进场验收与验证管理
3.1材料进场应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包括外观验收、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岗位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的程
序、方法、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应根据材料属性和相关规定采取称重、检尺、量方、点数等方法进行材料初步验收并做好验收的原始记录。

3.1.1材料进场应做外观验收,并向监理进行报验,取得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对有包装又必须拆包装验证的材料,应当进行拆包装验证。

3.1.2做好质量证明文件的查验。

材料员应认真查看、核对供应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随货清单原件、其它购货证明等有效票据是否齐全。

原件不便留取的,查看原件并保存复印件。

3.1.3做好材料规格数量的查验。

材料员应认真检查、核对材料的标牌、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协议)和随货清单一致。

3.1.4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仍应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3.2做好未验收材料的标识工作。

材料员应对须做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做出清晰、醒目的标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3按要求做好材料的进场复验。

材料员在完成进场验收后,及时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进场复验。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相关标准组织材料的进场复验,并留存进场复验报告。

3.4按规定做好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对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试验管理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钢材、保温材料、防水卷材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二次复试,相应批次材料应按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场处理。

3.5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施工现场通过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等技术措施仍不能完全掌控质量的特殊材料,包括钢结构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施工、监理单位宜延伸到生产领域进行过程监督。

3.6做好材料入库准备工作。

材料经检测合格的,试验管理员应做好材料进场复验及复验结果通知记录,并将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合格信息及时通知材料员。

材料员接到验证合格通知后,及时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及登记工作。

3.7做好不合格材料的处置工作。

进场材料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员、试验管理员应分别做好不合格材料登记记录,建立不合格材料管理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组织对不合格材料退场,退场时应留存影像资料和签认手续,同时不合格材料退场手续应归入工程档案留存。

4.材料的入库、储存和出库管理
4.1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入库、出库程
序应坚持库存量清晰、有效期内合理调拨、当面点清、手续规范的原则。

4.2 材料入库时材料员应填写材料入库记录,详细注明材料的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单位名称及材料的入库时间、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和保管注意事项。

材料入库记录上应当有材料员的签字。

4.3严格按产品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材料的搬运和储存。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文件规定、场地情况、材料特性和标准规范规定,合理布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库房、料棚、料场(以下简称材料储存地),露天存放材料做到上盖下垫,材料储存地应采取防火、防潮、防盗的措施,并保持场地清洁、码放整齐;保证材料的状态、包装、标识完好。

4.3.1季节性施工方案中应含有材料的保护和防护措施。

钢筋、砌块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保温材料做好防火、防潮、防晒和防雨措施;防水材料做好防火、防晒措施等。

4.3.2库存材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识,堆码整齐。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行专库(区)存放,要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防盗、防毒等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必要时派专人看守,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4.4做好材料出库管理。

材料出库时材料员应填写材料出库记录, 并核对领料人出具的领料单。

材料出库记录除应注明
出库材料的编号、厂家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出库时间等基本信息外,还需注明材料的领用部门、使用部位等。

领料单应具有施工现场材料主管的批准和领料人的签字。

材料员和领料人应核对出库材料,正确后方可发料。

4.5做好库存材料的补充。

材料员应随时掌握库存材料的数量,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予以补充。

4.6做好废旧材料的保管和清运。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部门应建立废旧材料管理台账。

废旧钢材等可回收材料可选择适宜的回收方式处理;废弃材料应分类存放、集中回收、堆放整齐、分类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无法回收的废弃材料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并满足环保要求。

5.材料的使用
5.1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新型材料时,新型材料应具有生产单位编制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其产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同类材料的国家产品标准相应指标;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该新型材料的施工技术企业标准,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要求备案。

如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变更,且继续使用该新型材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编制该新型材料的施工技术企业标准。

5.2施工过程中应对使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
进货批次及使用的过程按相关规定做好记录。

有关工序完成后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做相应的检验。

有关检验记录应按规定存档。

附表1
材料进场验收台账(样表)
责任人:
9
附表2
材料送检台账(样表)
责任人:
附表3
材料复验台账(样表)
责任人:
附表4
材料入库台账(样表)
附表5
材料出库台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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