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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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

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

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一)直接冲突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

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

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

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司法局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方案

司法局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司法局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司法局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司法行政系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各种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有效遏制各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高保护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并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树立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职责1、优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协调的优势,完善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预警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扶持规模化、综合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3、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将知识产权知识和法规纳入到“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中,使知识产权意识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创新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主要措施及规划1、积极引进专业律师人才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整第 2 页共 6 页体素质,培育和激发优秀律师人才的创业热情,为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市司法局争取引进和培育2-3家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事务所,使律师行业拥有一批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保护等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

2、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网络,通过每年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培训、专题座谈、网站交流、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活动,加强与企业、单位的联系和交流,提供法律服务及决策参考,帮助解决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流程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流程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流程一、知识产权纠纷概述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创新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协商: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2. 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介入,协助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 仲裁: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流程1. 协商解决:- 当事人发现纠纷后,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沟通双方立场,寻找共同利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在了解纠纷情况后,会指派调解员介入,协助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3. 仲裁解决:- 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程序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4. 诉讼解决:- 如仲裁裁决不服,或未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解决纠纷。

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注意事项1. 及时处理:发现知识产权纠纷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纠纷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合法维权: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维权,切勿采取侵权行为。

3. 专业指导: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可寻求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专家的帮助,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

4. 记录证据:在纠纷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授权书、侵权行为等,以便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使用。

通过以上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知识产权侵权的调解

知识产权侵权的调解

知识产权侵权的调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调解作为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机制,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机制,并分析其优势和适用性。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机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在调解人的指导下,通过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 调解人的角色调解人是知识产权侵权调解中的核心人物。

调解人应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背景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他们能够客观、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 调解过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申请调解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2) 调解机构受理申请:调解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调解人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 双方当事人会面调解:调解机构安排双方当事人会面,由调解人主持调解过程。

调解人将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沟通和协商,并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4)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将协助双方制定正式的调解书,并在其有效性得到确认后予以签署。

二、知识产权侵权调解的优势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相比于诉讼存在以下几个优点:1. 灵活性和高效性:调解相比于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高效。

调解过程不拘泥于法律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而更快地解决争议。

2. 保护商业关系:通过调解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保持商业关系。

诉讼过程通常会给商业合作关系带来负面影响,而调解则能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业合作关系。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信息通常会得到更好的保密,不会暴露于公众。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企业来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

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

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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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

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

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

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1]。

这时案件当
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

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

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2]。

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

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

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

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
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

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

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
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4]。

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
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

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5]。

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

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

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6]。

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

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

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

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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