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鲁国资产权[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有资本进退的主要通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市场机制,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要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国有交易行为,避免因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引起市场的无序竞争,为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拟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定一系列操作规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产权交易的目的、流程、条件和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产权交易的目的。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目的是促进国有经济的优化调整和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实现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和产权置换等操作,进而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其次是产权交易的流程。
产权交易的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竞价交易、资格审查、交易结果公告和交易履约等环节。
首先,交易市场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对待交易信息进行公示,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了解到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
然后,参与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竞价交易,选择最终买方或卖方。
在此过程中,要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与者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资质条件。
交易结果公告后,买方和卖方应当履行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交易。
再次是产权交易的条件。
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交易的产权应当是合法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其次,交易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不得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此外,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确保能够履行交易义务和合同约定。
最后是产权交易的监管。
为了确保产权交易的公正、公开和顺利进行,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交易市场或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处理交易纠纷和违规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对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提高交易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
这些操作规则应当明确交易的目的、流程、条件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开和合法,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发展。
只有在规范的操作规则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是指在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规规定下,对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已经成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交易引入非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交易准备、交易申报、交易审核、交易结果公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具体内容如下:一、交易准备1.确定交易标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交易标的是指哪些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进行交易,明确交易的范围和目标。
2.产权评估:对待交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评估,确定其产权价值,为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3.交易主体确认:确定交易买方和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交易主体的资格限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资产证券化:在产权交易前,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将其转换成可交易的证券,提高其流动性和交易的便利性。
二、交易申报1.申报资料准备:交易卖方准备相关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产权评估报告等,在申报时提交相关资料作为交易的依据。
2.交易申报:交易卖方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申报材料,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3.信息公示:管理机构对交易申报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向公众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4.相关审批:管理机构对交易申报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并作出相关审批决定。
三、交易审核1.审核程序: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交易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对交易标的的资格条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2.评审专家组成:管理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组成,对交易标的进行专业性评审,提供技术支持和独立意见。
3.风险评估: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4.审批决定: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关审批决定,包括是否同意交易、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等,并向交易申报方发出相关通知。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山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该规则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首先,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其次,交易应经过依法组织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流程应规范、透明。
交易的结果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最后,国有产权交易应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并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该规则还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交易机构等。
交易对象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业务,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债权或债务。
在交易过程中,该规则规定了相关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企业在参与交易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并按照交易程序和要求配合交易。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机构应审核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流程,并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规则对交易结果的处置和风险控制也做出了规定。
交易结果应经过合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交易结果确认后,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依法发生变更。
在交易中出现的风险应由交易各方承担,但交易机构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最后,该规则还强调了交易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国资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相应的责任人员应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落实该规则,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和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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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转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出让产权,应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7)对受让条件的基本要求;(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提供);(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会员依据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绪言;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概况;经营业绩;盈利预测与投资价值;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
第十二条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
中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中心会员购买产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填写《产权购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2)近期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3)受让条件载明的资质证明和相关承诺;(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购买体,并以其中一个受让方的名义参与购买。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购买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托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中心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后,按照挂牌公告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
意向受让方购买产权的申请在中心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缴纳购买保证金。
第十七条购买保证金一般用于赔偿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也可用于抵交交易费用或交易价款。
确定受让方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
购买保证金缴纳金额可以由转让方和中心根据出让标的的挂牌价格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3%的标准缴纳,最低1万元,最高30万元;产权出让标的进行竞价交易的,购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十八条挂牌期间,中心负责意向受让方登记;挂牌期满后,中心不再受理登记。
第二节挂牌公告第十九条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心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条挂牌公告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1)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出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出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出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管理层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8)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出让标的情况在挂牌公告中对受让方提出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要求受让方承诺条件。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或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承诺条件的内容可以有: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的要求;产权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要求;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产权转让交割期间,企业经营性盈亏承担的要求;受让产权后对标的企业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对受让条件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中心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受让条件及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挂牌公告中一同公布。
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告的内容由中心会同转让方商定,并由中心在公开发布前报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中心可进行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告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以中心名义发布,同时在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发布。
挂牌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可与中心协商约定挂牌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挂牌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在中心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挂牌期间,中心为意向受让方办理购买申请登记。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没有响应挂牌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者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中心提示意向受让方进行调整、纠正;挂牌公告期间该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取消其受让资格。
中心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名单,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并告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六条挂牌期满,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中心可根据转让方申请再次挂牌。
再次挂牌转让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挂牌内容和条件,再次挂牌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在挂牌期间对产权转让标的存有争议或有重大资产调整情况的,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心中止或暂缓交易,并在中心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
中止交易期间转让方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中止交易期满,转让方可提出再次挂牌的申请,同时在中心网站发布提示性公告。
再次挂牌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在挂牌期内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挂牌申请的,自然撤牌。
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撤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转让标的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转让方无法履行承诺义务的;(二)转让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三)转让方隐瞒真相,产权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四)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撤牌行为。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场所、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
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委托中心会员查询转让标的企业的详细资料。
第三节组织交易第三十条中心是产权交易活动的组织人,为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受托会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有关交易的政策咨询、方案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并配合中心协调交易过程中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告期满,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中心将挂牌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书面通知转让方,并抄报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表示异议的,中心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三十二条经公开征集,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竞投等竞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中心委托会员在确定交易方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文件的制作。
产权转让文件的内容依据挂牌公告内容和要求制作,主要包括产权转让标的情况、转让条件、竞价时间、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标准、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竞价保证金等内容。
产权转让文件制作完成,且转让方无修改意见的,产权转让文件向意向受让方发售;转让方对产权转让文件需要做必要修改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中心同意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条意向受让方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中心应协调转让方和相关会员予以安排。
每个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须分别进行。
第三十五条采取竞价方式交易的,参与竞价的竞买人为在挂牌公告期间办理登记的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用于赔偿因意向受让方违反规则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