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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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doc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7—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四条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六条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设立中心办事处的各市产权交易机构原有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由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报送中心,转为中心相应类别的会员,并由原机构管理,会员入会费、年费、业务分成由各办事处收取.第七条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信息类会员:是指可通过中心发布或者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会员.第八条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者组织;(二)综合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纪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两名以上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

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权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利益。

第四条产权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所的章程、规章,认真履行会员职责。

第五条产权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准入制度,严格审核会员的资格,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会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易规则,保障产权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七条会员应当保护自己的交易密码和安全凭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第八条会员在参与产权交易活动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会员准入与退出第九条产权交易所对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及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成为会员:(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经济组织;(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权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产权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二)违反会员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三)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愿退出产权交易所会员:(一)书面申请退出;(二)被民事裁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宣告破产。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参与产权交易所组织的各类交易活动,并享受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诉,对产权交易所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遵守交易规则,保持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配合产权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支付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费用,并按时缴纳交易押金。

第四章会员管理机构第十七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管理部门负责会员的准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所设立会员监督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

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产权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

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六)申请成为**产权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1. 入会申请书;2. 会员登记表;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

(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考试的,可开展经纪服务;会员从事经纪业务需向**产权需缴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会员不从事经纪业务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未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保留会员资格,但不能开展经纪服务。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鲁政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关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产权〔2008〕529号)批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已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

为充分发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作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99号通知要求,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已实施整合。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作为我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定机构,下设济南、烟台、潍坊、济宁、滨州、菏泽六个办事处,具体办理我省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二、交易中心在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后,要进一步加强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的修订完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改进产权交易系统,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和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监测系统全程、实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的要求。

我省产权交易系统要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服好务,保障国资监管机构对所管理企业产权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

三、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依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执业。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实施产权转让,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凡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须在省国资委批准后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登记表证复印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省国资委对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动态监测,对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查纠正,并予以通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

交易所会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第六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备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会员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三)承认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声明文件;(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的说明材料;(五)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证明文件;(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入会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予以公告;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交易的资格;(二)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三)获得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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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7-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四条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六条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设立中心办事处的各市产权交易机构原有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由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报送中心,转为中心相应类别的会员,并由原机构管理,会员入会费、年费、业务分成由各办事处收取。

第七条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信息类会员:是指可通过中心发布或者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会员。

第八条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者组织;(二)综合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纪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两名以上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成为中心会员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第二款规定除外),并按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服务类和信息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公司、招标公司、拍卖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依法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中心信息类会员,自然人信息类会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接到入会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会员协议书,并按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交纳会员费用,中心向申请人颁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义务第十六条综合类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自营产权交易业务;(二)开展代理产权交易业务;(三)利用中心信息网络,获取产权交易信息;(四)通过中心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五)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用;(六)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转让会员资格;(七)参加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八)获得中心业务宣传或推荐的机会;(九)应由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经纪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除外;服务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信息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第十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规定和制度;(二)及时向中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三)维护委托方和中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四)接受中心的监管和指导;(五)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用;(六)建立业务档案,并保存10年以上;(七)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会员业务范围第十九条会员可以在中心从事下列业务:(一)综合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为项目提供整体策划方案;顾问咨询服务业务;(二)经纪类会员:除自营业务以外的所有产权交易业务;顾问咨询服务业务及专业的策划业务;(三)服务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交易过程各环节提供所需的专业化服务;(四)信息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会员在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会员变更备案第二十二条会员发生合并设立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向中心备案后,承继原会员资格;会员发生分立,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会员资格承继方,并向中心备案;新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自成立起至变更备案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第二十三条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心备案。

(一)企业章程变更;(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四)企业名称、地址,自然人姓名变更;(五)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六)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七)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当指派专人担任产权交易员,负责与中心的联络和产权交易具体工作。

会员变更产权交易员,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员指派的产权交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心交易规则和其它管理规定。

其业务行为代表会员,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指派的会员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会员更换产权交易员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备案。

产权交易员在变更前的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仍由原指派的会员承担。

第六章会员资格转让第二十八条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可以转让会员资格,服务类、信息类会员不得转让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会员转让会员资格的,受让方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与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共同向中心申请。

中心审核同意的,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受让方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取得会员资格,不再交纳入会费。

会员年费到期的,受让方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年费。

第七章会员资格终止第三十一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一)会员资格存续期间,经中心批准,申请人申请退出的;(二)会员被依法吊销证照、撤销或者注销;自然人会员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四)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会员申请终止资格的,经中心批准后,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中心书面通知会员。

第三十三条会员申请终止资格,取得会员资格不满一年的,年费和入会费退还50%;会员资格超过一年,入会费不予退还,年费缴纳不超过半年的,年费退还50%。

会员资格被取消的,入会费和年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会员费用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会员入会费、会员年费。

(一)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入会费10万元;会员年费2万元/年。

(二)服务类会员入会费5万元;会员年费1万元/年。

(三)信息类会员只交纳注册费1000元。

第三十五条会员年费按年度收取,计费期间从会员资格证书载明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年度会员年费。

第三十六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中心有权对会员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会员监管第三十七条中心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一)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费用的;(二)会员与委托方因产权交易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三)违反保密义务的;(四)会员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产权交易业务,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五)会员行为有损委托人、中心利益或声誉的;(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八)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会员发生变更登记事项,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中心书面通知其在60日内办理;期满不办理的,中心中止其会员业务。

第四十条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心书面通知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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