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完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216

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高新区政府各级财政投资和高投集团自筹资金投资或者两者共同投资,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基建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桥梁、涵洞涉及结构安全的大修项目;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及以《重点建设任务通知书》下达的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公益性建设项目:1、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农迁房、员工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2、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及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等;3、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绿化、电力、给水、排水、通讯、燃气、防洪、消防等;4、其他建设项目:如光彩工程、立面整治、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水电气等线(管)迁改、零星建设工程等。
(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包括软件园、孵化园、科技园、总部园、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全部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细则前三章及第七章、第八章适用于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
第五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重点办(评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设业主、专业咨询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部分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评审。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八)其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
第五条结合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一)工程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对应的变更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标准对照表(二)因第四条第五款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及第七款引起的价款调整,按照一般变更备案进行管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https://img.taocdn.com/s3/m/3946c00d5901020207409cb0.png)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综合效益,促进代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承担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的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具体实施对市级代建名录库单位及其代建项目的管理考核。
各市、区代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统一考核。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代建办通过检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运用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管理考核采用年度综合检查和定期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抽查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核内容按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附表1)执行。
年度综合检查一般安排在12月份进行,考核内容按照《代建单位考核评分表》(附表2)执行。
现场检查应建立书面考核档案,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资料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代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代建单位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代建办提出复核申请。
市代建办按照《代建单位评价等级表》(附表3)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代建单位,以各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代建项目现场巡查得分。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75~84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考核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不合格。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2 16

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高新区政府各级财政投资和高投集团自筹资金投资或者两者共同投资,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基建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桥梁、涵洞涉及结构安全的大修项目;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及以《重点建设任务通知书》下达的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公益性建设项目:1、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农迁房、员工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2、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及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等;3、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绿化、电力、给水、排水、通讯、燃气、防洪、消防等;4、其他建设项目:如光彩工程、立面整治、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水电气等线(管)迁改、零星建设工程等。
(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包括软件园、孵化园、科技园、总部园、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全部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细则前三章及第七章、第八章适用于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
第五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重点办(评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设业主、专业咨询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部分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评审。
点读吴江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点读吴江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标后管理内容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对中标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管。
(一)中标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现象。
(二)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二、标后管理要求(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必须对现场的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每天记录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考核制度。
2.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3.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
4.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报市招标办。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进场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成。
(三)市住建局对标后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建设单位标后管理情况、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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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苏州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
苏州市虎丘区建设局
苏高新建[2012] 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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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标后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建设单位: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本区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现将《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苏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其施工与监理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款中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苏州高新区各级政府资金和区内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
政府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其他政府资金。
区内国有企业资金包括: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浒墅关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城管委会、西部生态城指挥部、各镇(街道)全资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或贷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区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标后管理主要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踏勘和走访调
查等形式。
第五条标后管理工作采用分级方式进行管理。
浒墅关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西部生态城指挥部、综保区、各镇(街道)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
区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重点负责区级项目,抽查浒墅关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西部生态城指挥部、综保区、各镇(街道)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和投诉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具体包括:
(一)合同变更的监管。
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由提出变更的单位说明理由并指明责任方。
非政府资金项目,合同变更应参照《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二)施工分包的监管。
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或劳务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
由指定分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
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应认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开展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
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及时送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审计。
竣工结算审计应当以已备案的合同(补充合同)为依据。
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部分相关部门及单位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控制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的责任。
负责建设项目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
到位履行职责考核制度;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于施工现场已经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由区建设、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标后管理检查组。
严格执行标后监督管理程序,并由建设局牵头采取定期或随机跟踪督查等形式开展标后专项检查,抽查工地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情况,确保招投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的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人投标书一致;
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三)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施工分包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行为;
2.施工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在立项批复的范围内。
区财政局负责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结)决算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督查相关部门开展标后检查工作,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直至暂停承接我区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资金建设工程: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
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十五条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变更追加应报批而未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或不办理任何建设程序将部分工程私自发包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