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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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01-1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8〕121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保监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见附件2)规定,现将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监管收费范围(一)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四)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五)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二、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

保险监管费调整

保险监管费调整

根据中国保监会今年1月29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保险监管费费率做出如下调整:1、2011年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的1.6‰调整至1.3‰;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的1.7‰调整至1.45‰;2、2012年及2013年费率按调整后标准逐年递减10%。

公司总账系统中监管费计提比率已于3月份调整为2012年适用费率,其中,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计提比率调整为1.17‰,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计提比率调整为1.305‰。

从3月份开始,系统将按最新比率计提监管费。

但2011年度及2012年1至2月已计提监管费需进行手工调账。

请各分公司财会部负责所辖机构的账务调整,总公司财会部本级财会团队负责总部本级的账务调整。

调整相关要求及方法如下:一、调整凭证计入账期由于此项调整涉及金额不大,调整凭证计入2012年4月账期。

二、调整步骤(一)计算调整金额为确保调整后金额满足勾稽关系,采取差额调整的方式计算调整金额,即先根据自留保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出应计提金额,然后减去账面已计提金额得出调整金额。

具体方法如下:1、2011年调整金额计算方法(1)责任险及健康险应调整金额=(2011年度责任险及健康险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3‰- 2011年末责任险及健康险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2)其他险种应调整金额=(2011年度其他险种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45‰-2011年末其他险种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其中,险种代码前两位为04的险种属于责任险类,险种代码前两位为10的险种属于健康险类。

下同。

2、2012年调整金额计算方法(1)责任险及健康险应调整金额=(2012年1-2月责任险及健康险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17‰-2012年2月末责任险及健康险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2)其他险种应调整金额=(2012年1-2月其他险种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305‰-2012年2月末其他险种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二)数据来源及提数方法上述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各项数据均从总账FSG报表“I01_99999_明细科目余额”中获取,提取报表时“改写段”中科目分别选择6031、6541、66011901即可提出保险业务收入(含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三个科目分机构、分部门、分险种、分渠道的余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
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06
•【文号】保监财会[2007]1143号
•【施行日期】2007.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
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7〕1143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0号)以及《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相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和范围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确定的。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能改变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范围和标准。

在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之前,你公司仍须按既定原则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

二○○七年九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保险业务监管费计提标准

保险业务监管费计提标准

保险业务监管费计提标准
保险业务监管费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监管义务而支付给监管机构的费用。

监管费的计提标准通常由监管机构制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监管费的计提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费用的范围,监管费用通常包括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所需的各项费用,如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费用。

2. 监管费用的计提依据,监管费用的计提依据一般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业务情况。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保费收入、投资规模等指标来确定监管费用的计提标准。

3. 监管费用的计提方式,监管费用的计提方式一般包括定期缴纳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两种方式。

定期缴纳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定期向监管机构缴纳监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则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用进行结算支付。

4. 监管费用的用途,监管费用一般用于监管机构开展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总的来说,监管费的计提标准是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管费用的缴纳义务,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保监发[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2001年4月29日)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现就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一)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特别是对那些以营销员管理部、各类服务网点为名变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设立。

(二)整顿团体保险业务。

按照保监发[1999]15号和[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清理整顿:1.为扩大保费规模,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业务;2.在承保过程中,不核实被保险人情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责任的投保;3.内部管理松懈,对承保理赔、客户信息保存与变更等业务流程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4.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5.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费率或保险责任,进行协议承保。

(三)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

对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15号、[2000]133号文件,以及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1.代理人在产品销售当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客户,误导消费;2.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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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121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1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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