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环保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我省贯彻实施细则,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我省贯彻实施细则,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省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环保局是污染物减排的项目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是减排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
减排资金由财政厅与省环保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会同省环保局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市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奖励技术规范;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技术论证;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业,对落实减排目标负总责;5、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加强项目监管。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忻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减排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忻州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
一、控制目标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分别较2014年下降1.52%、2.56%、1.86%、9.04%、0.25%、0.5%。
各县(市、区)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一)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方面1、积极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截止2015年底,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
继续抓好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容提质工作,2015年底前,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并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积极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得到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其中,建成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2015年底前,忻州市污水处理厂完成3万吨/日中水回用建设工程,并健全中水回用台账。
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公司、市环保局)2、已经投入运行的砂河镇、轩岗镇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并完成进出水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和验收工作;已经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要尽快投入运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晋市政办[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项目名单由省环保厅另文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结合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治理任务、前四年减排进展、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订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明确年度减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减排项目及保障措施等。
一、年度目标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0%,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4.5%;我省自定两项主要污染物:烟尘排放总量同比削减0.5%,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同比削减0.5%。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重点领域减排。
1.强化氨氮指标工程支撑。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12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提质、中水回用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全省新增配套管网800公里,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围绕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地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全省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山西省涉毒病残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省戒毒康复医院)

山西省涉毒病残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省戒毒康复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编制日期:二○一七年四月目录1概述.....................................................................................................................1-1 1.1 建设项目的特点.......................................................................................... 1-1 1.2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1-2 1.3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3 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3 1.5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1-32总则.....................................................................................................................2-1 2.1 编制依据...................................................................................................... 2-1 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3 2.3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2-7 2.4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9 2.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13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1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 3.2 影响因素分析.............................................................................................. 3-8 3.3 污染源强核算............................................................................................ 3-26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 4.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1 4.2 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4-8 4.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4-8 4.4 区域污染源调查........................................................................................ 4-12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 5.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1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4 5.3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山西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关于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现阶段纳入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颗粒物。
根据国家政策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负责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等排污权交易业务;指导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
各设区市应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受理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机构是指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及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
第四条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排污权交易成交价格不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第二章排污权的取得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现有排污单位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使用,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及排污权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排污许可证核定许可排放量变化时,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不超过原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的基数)原则上不进行变更,予以保留。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第七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包括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排放量的部分,以及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临政办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6日临汾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2〕4号)要求,现将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通知如下:一、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全市六项主要污染物在2014年减排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排放总量。
具体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1.87%,净减排1026吨;氨氮排放量下降1.17%,净减排77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55%,净减排1574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3.69%,净减排3904吨;烟尘排放量下降0.25%,净减排137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下降0.5%,净减排229吨。
(各县市区减排任务见附件1)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共10大类186个。
(见附件2)1.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项目共18个,减排二氧化硫8061吨、氮氧化物6414吨。
各燃煤电厂要全面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对标升级改造,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
2.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项目水泥行业低氮燃烧改造及脱硝项目共2个,减排氮氧化物1010吨。
全市所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都必须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铝土矿开采环评报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相王矿区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评价任务的由来与完成情况 (1)1.2编制依据 (2)1.3评价工作原则 (6)1.4评价等级 (8)1.5评价范围 (9)1.6评价标准 (10)1.7评价重点 (12)1.8评价时段 (12)1.9环境敏感因素及保护目标分析 (12)第二章评价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16)2.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16)2.2自然物理(质)环境概况 (18)2.3自然生物(态)环境概况 (23)2.4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5)2.5环境质量现状 (27)2.6环境功能区划 (28)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9)3.1原有工程概况 (29)3.2整合项目概况 (37)3.3工程生产工艺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公用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改扩建前后污染物变化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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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附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由本部门或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具体由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地市和县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扩权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比例、置换方案及置换源权属的认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
1、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认定证明文件。
——采取关停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或建设单位对本企业内部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的承诺文件(拟关停的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工程治理削减措施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
2、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为替代方案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承诺、拟拆除小锅炉的名细和拆除小锅炉的削减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同时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的初审意见。
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核定第一节核定规则第十四条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量。
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
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第二节置换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标”,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2号),确定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替代。
第二十条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十二五”期间为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三)上述区域和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
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置换比例的特别规定(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1:1等比例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域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此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三)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