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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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1. 开设条件:通常要求客户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如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人必须是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等。

2. 资金管理:零余额账户内不允许存入或保留任何资金余额,只能用于收付款交易,即在每次交易完成后,账户余额应为零。

3. 功能限制:零余额账户通常只能用于特定的支付事务,如工资发放、供应商结算、税务缴纳等。

4. 交易限制:零余额账户的交易金额通常有一定的限制,如单笔交易不得超过一定金额,每日交易总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等。

5. 监管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管,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保留交易记录,以便随时可以进行审计。

6. 资金归集:零余额账户通常是为了方便资金归集而设立的,可以将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实时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再统一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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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是一种特殊的银行账户,其特点是账户余额通常维持在零或接近零。

以下是一些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常见规定:
1. 账户开设限制:通常要求零余额账户必须是企业客户或机构客户才能开设,个人客户一般不能开设零余额账户。

2. 资金集中管理:零余额账户通常用于资金集中管理,企业或机构可以将其它账户的余额集中到零余额账户中,便于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运用。

3. 资金自动归集:零余额账户可以设定定期自动归集资金,例如每天、每周或每月自动将其它账户的余额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

4. 资金支付和结算:零余额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例如支付供应商款项、归还贷款、支付工资等。

5. 资金利用规定:一般规定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一定金额,通常为零或接近零。

超过限定金额的资金需要及时转移或用于其他用途,以确保账户保持零余额状态。

6. 账户监控和日常管理:银行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控,确保账户资金的流动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或机构也需对零余额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账户余额和资金流动情况。

7. 资金安全保障:银行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零余额账户资金安全,例如设定资金转账限额、设立资金监管机构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对于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可咨询所在银行或阅读相关协议。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操作,保护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零余额账户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实现理财和资金调度管理的需要,设立一个以账户内资金净额为零的账户,该账户不接收任何资金,只进行内部调账和预算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批,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立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明确使用用途和范围。

在无法明确使用用途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资金操作。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并且接受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保守账户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六条: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用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调用账户资金前,应该制定相应的资金调度计划,并且经过相关审批和复核。

第七条: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得滥用和超出范围。

调用资金应当合理合法,并且要进行相应的凭证和记录,以便于事后审查和追溯。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额度,具体的额度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

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和监督。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账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资金的完整。

不得私自泄露账户信息和财务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并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施行,有关特殊情况和问题的解释和适用,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估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依据财政估算批复拨款凭据支付指令,经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本支付到供给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本由代理银行在每日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经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理,将当日支付的所有资本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日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 推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后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本的库外积淀和闲置浪费 , 提升资本使用效益 , 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组成估算单位财政性资本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本储存、支付和清理的基础,推行国库单调账户系统。

第四条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独立核算的基层估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含单位财务机构之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 二) 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好用于本级开销. 不得用于资本转拨 ,一般状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本账户划拨资本,若有特别状况,确需将资本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本账户,需要报上司财政部门审查,收到上司财政部门同意文件后方可办理资本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估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依据平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项目实行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估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估算主管部门审查,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至估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受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依据财政批复估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经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本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含:归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任职人职薪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职薪资补助、归入政府采买范围的设施采买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子保护专项经费。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1. 零余额账户的定义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企业财务管理中,通过专门的资金划拨和集中管理平台,将各个子账户的资金集中到一个总账户中,并通过划拨保证各个子账户的余额为零的一种账户管理方式。

2. 目的和意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旨在实现对企业资金的统一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更好地掌控企业的资金风险。

通过合理设置零余额账户,并遵循相应的管理规定,可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减少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情况,并将企业的资金用于更有价值的地方。

二、设立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1. 账户设立(1)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符合业务结构的零余额账户。

(2)账户应开设在合规机构,如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3)账户的开户流程应符合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资金划拨(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资金划拨和集中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各个子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

(2)资金划拨应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确保划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资金归集(1)企业资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

(2)归集的时间和金额应符合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并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进行归集操作。

4. 账户余额维护(1)企业应通过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和调整,保持账户余额为零的状态。

(2)如发现异常或余额不为零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报告,确保账户余额始终为零。

5. 资金使用和监控(1)企业对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资金监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及时监测和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6. 资金收益管理(1)企业应合理安排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以获取一定的资金收益。

(2)资金收益的管理应遵循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 内部控制和审计(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对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报告。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5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5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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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实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统一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设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比照国家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和原则。

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授权支付,该账户并不实存资金,它只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个授权支付额度,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财政预算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专户资金全部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支付款项,代理银行在核对该单位授权额度内办理支付,并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行政事业单位不同类型资金支付方式下涉及资金存款科目核算方法。

1.采用财政实拨资金支付管理方式时,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核算时,涉及货币资金一般通过“银行存款”科目。

2.采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方式时,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货币资金科目(如“银行存款”),一般只涉及“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与“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预算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用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或付出款项的凭证。

3.采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管理方式时,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核算时,涉及货币资金一般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都是针对财政性资金而言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一般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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