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中高层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中高层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中高层会议制度与议事

规则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高层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一、总则

1、为了组织开好公司高层会议,保证公司会议和议事内容的权威性,确保会议的按期举行和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有效决策,提高效率,特制定以下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2、公司领导班子实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形式。中高层会议是研究解决公司每周、每月、各部门工作总结、计划,需协调部门沟通的有效形式;

3、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二、会议的组织

1、中高层会议每周二上午09:30----10:30集中召开,如遇其他不可抗拒力量,根据总经办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布达会以安排。

2、会议成员为公司中高层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中高层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分工负责情况由总经办排班制定的主持人、时间廊控制人、及会议纪要人员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总经办临时指定主持人。

3、主持人、时间廊控制人、会议纪要人员、应按照总经办的排班表,出席并组织会议

4、主持人负责按照固定座位、部门发言人次序,组织会议发言顺序,并做会议议题跟进、防控跑题及针对性的问题,以及会议结束总结陈述;

5、时间廊控制人负责会议时间的掌控,发言到时、议题时间到时等时间掌控;

6、会议纪要人负责部门工作内容ppt的完整播放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备档留存;

7、与会人员入场,需按照桌牌提示,固定落座,严禁串座

三、议事范围

1、部门负责人对周/月工作的总结、下周/月工作计划、及部门协调工作的汇报阐述;

2、根据集团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各部门周、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根据各部门所负责工作,按固定座次,固定发言程序、每位部门负责人必须控制在3分钟以内汇报完工作总计、工作计划、需协调部门的工作;

4、凡提交中高层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有1-3个解决方案,目的是要历练各部门负责人,以负责任的态

度、以思考的角度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而不是做一个执行者;

5、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6、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进行期间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去执行。

四、议事的过程

1、中高层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议题时,每周五18:00前,先由各部门负责人提交周/月工作计划总结表至总经办,并于会上充分阐述所负责部门的总结及计划,与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和看法,最后会议纪要人员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并存档;

2、对需要有隐私的工作需协调,会后与总经办讨论,不需要经过中高层会议讨论;

3、出现有重大分歧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请示总经理做批示

4.高层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原始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纪要》会后分发与会每个人。

五、会议的要求及纪律

1、中高层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提出对议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迟到

者乐捐10元,无故缺席者乐捐20元,玩弄手机者乐捐30元,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对中高层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3、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向外泄露。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4、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纪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六、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中高层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到人,认真落实和督办,并将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向总经办通报。

2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中高层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征得总经理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总裁办公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除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顾问、公司部门负责人须出席外,必要时分公司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公司总裁负责召集、主持总裁办公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裁指定常务副总裁或其他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五条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总裁办公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总裁、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六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我方董事的任免,报董事会备案;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74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Model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依规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发言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秩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有关股东大会会务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股权大会职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伙人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合伙人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召开合伙人大会,保证合伙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合伙人大会,确保合伙人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合伙企业年度合伙人大会和临时合伙人大会(以下统称“合伙人大会”) 第二章合伙人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三)审议合伙企业处分重大资产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九)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伙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伙协议》; (十一)对合伙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事项;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f5184890.html,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规章概述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基本职权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做出决议,因此,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明确股东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议题的选择、如何表决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即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召集股东开会,如董事长可以提请股东开会、部分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等;股东会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不应列入股东会议题;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表决结果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既要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公司经营者能够依法正确行使经营权的原则,明确召集股东会议的情况、条件,对股东会决策程序要求尽可能简便、高效,避免扯皮,久拖不决。不同规模的公司,其决策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议事规则也有不同的特点。 (四)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 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 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其与合伙人的人格并未完全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没有完全分离。合伙不具有自身完全独立的财产,也不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意志的形成、执行和监督都需要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协商和表决。因此,合伙便有了自身独特的议事规则。 (一)外国法律关于合伙组织议事规则的立法状况 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其实质是规定了合伙内部的权利配置方案,合伙具有资合性,但更具有人合性,大多国家对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都规定了一般的多数表决制,即更注重人的因素,而不像《公司法》往往采取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的这种注重资本因素的表决方式。 各国对合伙组织的议事规则大体上有三种立法模式:其一,法律直接配置。即由国家法律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有关权力直接配置给各个合伙人。其二,授权合伙协议配置。即国家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而是完全授权合伙协议自主配置。其三,法律和合伙协议共同配置。即国家法律只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原则规定,至于各合伙人的具体权力则由合伙协议依法自行配置。 (二)我国法律关于合伙组织议事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一定的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些特定的事项不得通过决议作出,对于一般事项的议事规则《合伙企业法》则规定由合伙协议规定,没有规定的采取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范本)一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私下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x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x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0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资料

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基金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5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3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3年。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围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 (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股东会职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

(完整版)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团队股权分配方式

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团队股权分配方式 ◆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股权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创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合伙人维度来看,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均分(这部分股权基本上占到8%-15%)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从微观层面上,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其中,表现最为重要的是投票权和分红权。当我们在早期真正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是这四个宏观维度背后具体的细节分析。而题主的问题仅是创始人宏观

维度背后股权分配中的股权比例确认(股权怎么分)的问题,事实上,在人力资本驱动的创业时代,我们要思考的不仅仅是股权比例的问题!而是围绕着股权做体系化设计。 ◆创始人层面:主要关注的是控制权。 ●一、股东会:为了严谨,先约定股权生命线的前提是【同股同权】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注释:这里就再简单讲一下【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一般采用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如果你想做AB股/双层股权架构设计,或者三层股权架构设计,就要考虑在海外上市了,不然就不用想了。 二、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注释: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3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企业提名,合伙人大会予以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低于四分之三。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伙企业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提出合伙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合伙企业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四)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合伙企业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规范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工作的开展,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六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本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负责实施事务所专业技术标准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当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专业技术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事务所技术标准与培训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对事务所进行内部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培训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 1、审议技术标准部门拟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技术标准部门修订的专业技术标准。 (二)技术支持 1、指导技术标准部门撰写或修订本所的专业技术标准; 2、指导技术标准部门进行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标准反馈工作; 3、指导技术标准部门对员工及客户的信息咨询工作; 4、指导技术标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收集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5、组织并参与客户及本所各部门重大业务问题的咨询。 (三)培训 1、负责监督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2、负责监督年度客户的培训组织工作。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专业技术标准与培训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某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指引

某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人会议的职责权限~保障分所合伙人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应职责~规范分所合伙人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指引。 分所合伙人会议是分所的决策机构~分所合伙人会第二条 议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决策制度。 第三条分所合伙人会议对总部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分所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制度、决议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一致的~报总部备案,不一致的~要报总部批准执行。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由分所全体合伙人会议例会作出决策: ,一,制定、修改分所章程并报总部核准, ,二,制定、修改分所的分配制度, ,三,提请总部变动分所管理层成员,包括主任、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及监委会成员,, ,四,审议合伙人的入伙、晋升和退伙, ,五,决定分所的亏损弥补及利润分配方案, ,六,批准分所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分所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报总部批准, ,八,审议分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 ,九,其他涉及分所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制定、修改分所发展规划, ,十一,分所主任、执行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应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分所重大事项。 第五条分所合伙人对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合伙人会 议上对决议事项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第六条本指引第四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可采用例会以外的其它方式进 行决策。 第七条分所主任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八条分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联合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九条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应同时提出临时合伙人会议的建议案~并 至迟于会议召开的一周前~通过分所主任发送到其余合伙人邮箱。 第十条分所出现紧急情况时~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临时会议前分所主任应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每个合伙人召开临 时会议的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临时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有 效~未到会的合伙人~应在会后征求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分所合伙人会议例会应审议执行机构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括自上次合伙人会议之后~本次合伙人会议之前的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执行机构工作报告应在会议前5个工作日发至全体合伙人,可通过信 息管理系统或邮件方式,。 第十五条分所合伙人会议例会应审议执行机构下次合伙人会议期间的工作安 排意见。 第十六条执行机构工作安排意见应在会议前5个工作日发至全体合伙人,可通 过信息管理系统或邮件方式,。 第十七条分所合伙人会议例会对本次合伙人会议期间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财务情况报告以及上次合伙人会议要求财务整改,如有,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 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

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 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由乙方自行 负责所有的管理事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一切责任。 为了加强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自律性管理,提高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效率,保证合伙人会议所决事项的贯彻执行,根据《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 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 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 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 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 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向 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第六条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 次合伙人会议前五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 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无计名投票制,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 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可以电话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 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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