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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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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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确保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本企业全体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系就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其退出方案等事宜进行审批和决策的机构。
本企业以其认缴出资对外投资和运用,其投资和运用的范围由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其独立判断自主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5名自然人组成,均由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上海XXXXX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决定聘用,任期至本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
第四条本企业的任何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推荐委员会成员,但经普通合伙人邀请,相关有限合伙人可以出任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有权随时决定解聘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新的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一)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并审核和批准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及其退出方案等事宜。
(二)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资金的划转。
(三)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管理团队、本企业、被其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作出专项决议。
(四)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企业共同投资作出专项决议。
(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判断某一投资项目是否可能发生重大贬值,并认定其为无法实现投资净收益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委员会享有如下其他管理职权:(一)确立并控制本企业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以及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办法。
(二)建立本企业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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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是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必经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
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外聘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企业上市等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投资决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聘任。
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公司决定更换人选。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2、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审议;3、审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负责人;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进程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已通知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三条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人员可列席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高效、合理、科学的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处分不动产的情况,第八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转让或处分,第九条规定了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第十条规定了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二)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有可能受到重大损害时;三)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额达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额的10%以上时;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合伙人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合伙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合伙人大会召开前向所有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在合伙企业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张贴公告。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合伙人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投票、举手、签名等方式。
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合伙人大会应当有出席合伙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
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出席合伙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能生效。
但是,涉及《合伙协议》修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变更合伙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条合伙人大会应当制定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异议情况等,并由记录人和主持人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成为合伙企业的重要文件。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会议的议程;四)参会合伙人的资格要求和参会方式;五)会议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六)会议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在通知中应当明确提出需要合伙人提前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并在会议前确保合伙人已收到通知和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合伙人,送达时间以邮戳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合伙人因故未能收到通知,其对于会议的决议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章合伙人大会的召集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召集合伙人大会。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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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二)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三)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
(五)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八)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十)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合伙人决议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有限合伙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的规定对合伙企业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