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港口法律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港口通行顺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第四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法维护港口秩序,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港口事业发展。
第二章港口布局与规划第八条港口布局应根据地理条件、需求预测和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港口功能、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编制详细、准确的规划方案,包括港口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港口运营与扩展计划。
第三章港口经营机构第十二条港口经营机构是依法进行港口运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港口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控制。
第四章港口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进出港管控制度,提高港口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加强与航运公司和货主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减少和防止港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港口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所有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条港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1. 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 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港口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 港口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1. 港口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 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港口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明确港口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港口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港口运营,提高港口效益,保障港口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管理、船舶作业管理、港口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各港口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港口运营管理,确保港口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保障港口安全。
第二章港口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港口设施,确保港口的安全、顺畅运行。
第六条:港口设施管理包括码头、堆场、起重设备等,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维护这些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保养、维修制度,保障设施的长期使用。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监控港口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设施使用费用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正收费,保证港口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船舶作业管理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船舶作业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快速作业。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作业管理制度,对船舶进出港作业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作业计划制度,合理安排船舶作业,提高作业效率。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作业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作业费用收费标准,明确保障费用和服务费用,确保船舶经营者合理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作业统计制度,每月对船舶的作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作业计划。
第四章港口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满足船舶需求。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5篇)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根据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运营安全、高效。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码头设施港口专用码头的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能够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等作业需求。
码头设施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营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运营管理应当包括船舶的进出港管理、货物的装卸管理以及码头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五章安全管理港口专用码头的安全管理是保障港口运营的重要环节。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同时,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环境保护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的保护,减少排放污染物、噪音和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七章优化服务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港口信息,方便船舶和货物的运输。
同时,应当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作业效率。
第八章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执照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机构所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范文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和船舶货物的顺利进出。
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优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企业、船舶、货主、装卸作业单位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港”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港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研究决定港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审查和批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治理第十四条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照《港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港口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港口经营者、港口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港口经营活动应遵循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经营管理制度,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港口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第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对港口岸线、堆场、码头、设备设施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向港口经营者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并保护港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港口经营主体应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和效率。
第八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开展港口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对港口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港口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及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预案,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提供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为货主和船舶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和费用,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与相关部门和企业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港口的发展和管理。
第三章港口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港口服务企业应依法向港口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妨碍港口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做好港口服务的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港口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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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口经营的范围 (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 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4)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 理货服务; (6)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 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 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等。
二、港口经营的资质管理 (一) 一般港口经营 除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以外,从事港口经 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 外国港口的管理特征 外国港口的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并不影响在港口管理 中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主要有: 1. 法律是国家管理港口的依据 2. 管理模式选择与国情密切相关 3. 经营管理权下放是管理的趋势 4. 宏观调控是港口发展的关键
第三节港 口 经 营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允 许申请人从事许可范围内港口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 人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人若 要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经营, 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延续手续。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 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 营许可证》,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港口的概念与分类 (一) 港口的概念 根据《港口法》第3条的规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 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 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是一个既不同于行政区划,也不同于企业等单一组织体的特 殊区域,因而存在着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对港口区域的界定体现 了行政管理的内容,需要通过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予以明 确。 港口不同于码头。码头是指供停靠船舶、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的 水上建筑物。 港口不同于港区。一个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港区 是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所进行的区域划分。
三、港口经营中的义务 1. 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
第四节港 口 引 航
一、引航概述 (一) 引航的概念和特征 1. 引航的概念 引航,其实就是一种方向的导引,以实现正确的位置 移动。本书所称的引航专指船舶引航。船舶引航是指 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 2. 引航的特征 (1) 公共性。(2) 安全性。(3) 强制性。
(二) 港口的分类 1. 根据港口的用途分类 (1) 商港。(2) 渔港。 (3) 军港。(4) 避风港。 (5) 工业港。 2. 按照地理位置分类 (1) 海港。 (2) 河港。 (3) 湖港与水库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按照国家政策分类 (1) 国内港。 (2) 国际港。 (3) 自由港。 4. 按港口的重要程度分类 (1) 全国的主要港口。 (2) 地区的重要港口。 (3) 其他港口。
(二) 强制引航的船舶 在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 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 点、装卸站的下列船舶应当申请引航: (1) 外国籍船舶; (2) 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中国籍船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二、引航员与引航机构 (一) 引航员 1. 引航员概念 引航员是指受聘于引航机构,依照规定经引航员注册 取得引航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 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其中,助理引航员 不能独立引领船舶,必须在一级或二级引航员指导下 工作。
2. 引航员注册 (1) 申请引航员注册条件 (2) 注销引航员注册情形 3. 引航员任职 (1)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条件 (2)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二) 引航机构 1. 引航机构的概念 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2006年2月, 《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将引 航机构定性为自收自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 设置引航机构的条件 (1) 有引航需求; (2) 有适任引航员。
(二) 现行管理体制下的各种关系 1. 政与政的关系 (1) 港口的主管和具体管理机构 (2) 一城一港一政 2. 政与资的关系 (1) 作为港口经营人财产的国家投资 (2) 不作为港口经营人财产的国家投资 3. 政与企的关系
三、外国港口的管理模式及特征 (一) 外国港口的管理模式 港口的管理模式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同国家、不同港 口在不同时期,港口管理模式都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诚然,合理的港口管理模式对港口的运行与发展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世界上并不存在排他的最佳港口 管理模式,港口管理的成功关键在于管理模式与客观 需要的协调性。 国外的港口管理模式主要有三大类: (1) 国家经营管理。 (2) 私人经营管理。 (3) 共同经营管理。
一、我国港口管理体制的变革 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其间虽 经过多次变化,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始终没有改 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模式,即基本采取政企合一、 港航合一、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由中央统一管理 的体制。改革开放后,原管理体制明显不适应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港口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一) 20世纪80年代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 20世纪90年代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四章港口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港口管理体制 第三节港口经营 第四节港口引航
第一节概述
一、港口的基本特征 虽然港口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港口功能的多样 性、港口所涉关系的复杂性,造成了对港口认识的多 元,以及对港口界定的困难。要正确认识港口,应首 先了解港口的基本特征。 (一) 港口的物质特征 港口以物质的存在为人们所感知,也就是说特定的物 质组合形成了港口。一般而言,港口的基本物质组成 包括三个方面: 1. 港口水域、2. 港口陆域、3. 港口设施
2. 港口理货经营的条件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人员、理货员;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 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船舶污染物接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 单独规定了进入条件。包括: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一定数量的适任管理人员 (3) 有健全的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4) 有必要的接受设备
(三) 港口的法律特征 港口的物质特征、功能特征均缘于港口的天然属性, 港口的法律特征则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法律 的差异,决定了港口法律特征的不同。 港口的法律特征通过港口的法定组织形式和范围来体 现。根据亚太经社组织编写的《港口立法指南》,港 口的组织形式可归纳为纯粹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与 经营机构兼顾和纯粹的经营机构三种。我国港口组织 形式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港口管理和经营关系优化 的过程,即从政企合一逐步转为政企分离。
3. 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 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3) 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4) 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 (5) 负责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日常 管理工作; (6) 参与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7) 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二、《港口法》确立的港口管理体制 (一) 管理体制的内容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2) 由省级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其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 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3) 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其确定 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被确定的具体实施对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通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
三、《港口法》关于引航的规定 《港口法》仅在第39条对港口引航问题做了简要规定。 即: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对 该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引航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 (2) 强制引航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 (3) 提供引航的主体是引航机构。 (4) 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二) 港口的功能特征 港口通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以实现其原 生和拓展功能。原生功能在于为交通运输提供服务, 拓展功能表现为交通运输以外的作用。 港口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主要是为船舶、货物、旅 客提供相应的服务。港口需为船舶的锚泊、靠泊、供 给、通信、垃圾处理、船员生活等提供服务;为货物 的装卸、储存、驳运等提供服务;为旅客上下船、候 船等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