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借款有什么税收风险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无偿借款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为公司在无偿借款活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无偿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资金,出借人无需支付利息的借款行为。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然而,无偿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合同依法成立。
2. 无因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借款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 非要式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三、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用途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
4.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

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股东的权益变动。
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司和股东借款账务处理的建议:一、借款协议的签订首先,公司和股东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也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账务处理1. 会计科目设置:在会计系统中,应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来记录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
例如,可以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来记录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来记录股东向公司的借款。
2. 记账处理:当公司向股东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当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 利息处理:如果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那么在每期计提利息时,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向股东借款)或“其他应收款”(股东向公司借款)科目。
4. 还款处理:当公司或股东偿还借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三、税务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还可能涉及税务问题。
例如,如果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被视为股息分配,那么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处理借款账务时,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四、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行为。
同时,公司还应该定期对借款账务进行审查和审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税务问题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

企业向股东借款(简洁版)一、背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有时候企业会选择向股东借款来解决短期资金困难或满足特定需求。
本文档旨在说明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基本概念、流程、注意事项和相关合规要求。
二、借款概述企业向股东借款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从股东手中获得临时资金的行为。
借款数额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变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借款期限灵活:根据双方协商,可以制定借款期限,灵活度较高;2. 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约定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3. 还款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归还;4. 风险承担:借款合同中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保证双方权益。
三、借款流程1. 协商:企业与股东协商确定借款事宜,包括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
2. 审批:企业根据内部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借款事项。
3. 签订合同:企业与股东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借款条件、还款方式等内容。
4. 借款拨款: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拨给股东。
5. 还款:企业与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四、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2. 合规控制: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控制风险。
3. 风险评估:企业应对股东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减少违约风险。
4. 税务事项: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务问题,确保合规纳税。
五、合规要求企业向股东借款应符合以下合规要求:1. 公平合理原则: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公司利益。
2. 披露要求:应在相关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对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3. 内控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借款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六、结论企业向股东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能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或满足特定需求。
在借款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协商、审批、合同签订、还款等流程,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确保双方权益和资金安全。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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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是自然人,无需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
企业向股东借款有什么税收风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问题,下面就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支付以及股东性质不同阐述:
一、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应关注借款和投入资本的比例。假如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受比例的限制。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但是,没有利息的资金借用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红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土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这里,影响“实际税负相同”的因素大致有:双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期限以及金额等。
三、股东是法人的税收处理
股东如果是法人,可以比照以上规定操作。不同之处在于:被借款人的法人将“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