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电站林地_土地使用办法
光伏项目使用林地选址方案及编制依据

光伏项目使用林地选址方案及编制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可归总为:光伏板区只能使用灌木林地及宜林地,其中对灌木林地又有要求,具体为: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此类型的灌木林地是光伏板区禁止使用的,其它建设内容除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外,其它地类不受影响。
工作重点为:选择符合行业要求的林地地类及国土等相关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地块作为本项目的用地红线,在项目组正式进场前,由项目负责人及具体编写过此类“光伏使用林地报告”的工程技术人员会同设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排查敏感因素,确定项目红线落定。
1、调查内容(1)调查项目使用林地所属行政区域,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类别、林地保护等级、林地类型、地类、面积、株数、蓄积、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郁闭度(覆盖度)、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以及建设内容、用地性质、用地期限等;分布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古树名木资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等。
(2)调查项目使用林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及重点生态区域,涉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城市规划区,兑现中央及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情况。
2、调查详细等级及调查精度要求⑴调查详细等级:调查详细等级执行森林资源“三类调查”等级。
⑵调查精度要求:主要因子调查精度要求:小班面积允许误差±5%,树种组成允许误差±5%,平均树高允许误差±5%,平均胸径允许误差±5%,平均年龄允许误差±10%,郁闭度允许误差±5%,每公顷株数允许误差±10%以内,每公顷蓄积允许误差±10%以内。
3、调查技术方法⑴林地区划系统:项目区→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小班。
⑵小班区划条件按照土地权属、地类、林地类别、林种、亚林种、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林地保护等级、工程类别、优势树种(组)、起源、龄组、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等级、立地条件,以及使用林地性质、建设内容和使用林地情况等的不同区划小班。
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

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1. 背景介绍光伏发电是一种利用太阳能将光能转化为电能的技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光伏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着光伏占用林地的问题。
光伏占用林地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影响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新政策,以规范和引导光伏发展。
2. 新政策内容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光伏占用林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2.1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新政策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这些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文化意义,应当优先保护。
2.2 打破行政边界限制,推进光伏项目的集中开发为了避免过多占用林地,新政策鼓励光伏项目的集中开发。
打破行政边界限制,通过区域规划和资源整合,将光伏项目集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建设。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林地的占用。
2.3 实施“先退后补”原则,逐步清退已占用林地的光伏项目对于已经占用林地建设的光伏项目,新政策提出了“先退后补”的原则。
即先清退已占用林地的项目,并对其进行补偿。
清退后的林地将恢复原有功能,并可供其他生态保护或经济发展项目使用。
2.4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确保新政策的落实和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光伏占用林地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 新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新政策的出台对于光伏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3.1 促进光伏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新政策通过禁止在特定区域建设光伏项目,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同时,推进光伏项目的集中开发和清退已占用林地的项目,实现了光伏发展与林地保护的良性循环。
3.2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打破行政边界限制,集中开发光伏项目,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要求

光伏项目用地相关要求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发展,光伏项目在能源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光伏项目建设中,用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对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土地性质、土地规模、土地位置、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审批程序和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
一、土地性质光伏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和规定,一般应当选择未利用地、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作为建设用地。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
同时,土地性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光伏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土地规模光伏项目用地规模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一般来说,光伏电站建设所需土地面积较大,需要考虑地形、地貌、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同时,在建设光伏项目时应当尽量节约用地,采取高效、集约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位置光伏项目用地位置应当考虑光照资源、电网条件、交通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建设光伏项目的地区。
同时,在选择用地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不会对当地环境和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四、土地利用效率光伏项目用地应当注重土地利用效率,采取科学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方式,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在建设光伏项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局,采用高效的光伏组件和设备,提高发电效率。
同时,可以采用立体绿化等方式,在保证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同时,增加土地的生态价值和景观效果。
五、土地审批程序光伏项目用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申请用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用地规划、签订规划条件、缴纳保证金或抵押登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六、土地使用年限光伏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5年,具体使用年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地面光伏电站土地使用要求

地面光伏电站土地使用要求1.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光伏电站建设需占用一定土地资源,首先了解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
我国土地类型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
如下图1-1所示。
(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2)耕地按照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三种:①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③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农用地的范围要大于耕地,耕地大于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仅指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
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才能占用,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图1.1土地分类(4)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解析及土地性质分类大全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解析及土地性质分类大全
一、光伏项目用地政策解析
1.国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土地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2. 光伏项目的用地通常为土地流转使用,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3.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获取;
4. 土地的出让和租赁价格一般会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而定;
5.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土地征收、土地承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
二、土地性质分类大全
1. 国有土地:由国家所有并管理的土地,包括城市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2. 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并管理的土地,包括村社土地、集体林地、草原等;
3. 宅基地:由农村居民家庭所有并管理的、用于建设住宅和附属设施的一定面积土地;
4. 工业用地:由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包括工厂用地、公用事
业用地等;
5. 商业用地:由商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包括商场用地、酒店用地等;
6. 住宅用地:由居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土地,包括别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等;
7. 公共设施用地:由公共机构或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用地、医院用地等;
8. 特殊用途土地: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需求使用的土地,包括军事用地、科研用地等。
地面光伏电站土地使用要求

地面光伏电站土地使用要求1.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光伏电站建设需占用一定土地资源,首先了解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
我国土地类型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
如下图1-1所示。
(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2)耕地按照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三种:①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③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农用地的范围要大于耕地,耕地大于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仅指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
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才能占用,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图1.1土地分类(4)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一、土地政策为了支持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
首先,政府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土地利用的优惠政策,允许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并允许同时进行农业生产。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年限和条件,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二、补贴政策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光伏电站的技术研发和推广。
三、金融政策为了解决光伏电站建设的融资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
首先,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其次,政府还推动了光伏产业的证券化进程,为光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四、税收政策在税收方面,政府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对光伏电价征收的附加税的减免措施,以降低光伏电站的运营成本。
五、并网政策为了促进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并网政策。
首先,政府明确了光伏电站并网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政府还规定了并网的电价和电量收购政策,以确保光伏电站的收益稳定。
六、技术标准为了提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技术水平,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设备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安全、稳定、高效的要求。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光伏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七、环保政策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以促进光伏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对光伏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推动光伏产业的绿色发展。
光伏占地补贴政策

光伏占地补贴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光伏项目建设,对占用土地的光伏项目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占地补贴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以及地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共同构成。
基本概念和一般原则:
1.国家层面:国家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主要体现在电价补贴上,
即通过给予一定的上网电价补贴来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对于土地占用方面,并没有统一的专项补贴政策。
2.土地租金或补偿:光伏发电项目在使用土地时,需要支付给土地
所有者(如农民、村集体或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的土地租金。
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流转土地用于光伏发电的土地所有者给予一定补贴或提高租金标准。
3.地方政策:部分地方为鼓励光伏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出台针对光
伏电站用地的优惠政策,比如降低土地使用税、提供一次性建设补贴等。
对于征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情况,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4.林地和其他特殊用地:使用林地或其他有特殊功能的土地建设光
伏电站时,除遵守常规补偿规定外,还须遵循林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相关要求,相关补偿也可能有特别的规定。
5.分布式光伏与扶贫项目:在一些分布式光伏项目尤其是结合扶贫
工作的项目中,可能存在额外的土地政策优惠,例如简化审批流
程,对农户安装分布式光伏的屋顶面积不计入宅基地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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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电站林地使用办法光伏电站建设进入了2015年时代,土地资源目前已经超越了以前的社会资源成为了目前光伏电站建设的首要瓶颈。
所谓的非法占用林地,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建设需要土地,而且是大面积的土地,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是最严格的控制措施。
虽然光伏电站一般选择在荒山、荒漠地区建设,但还是避免不了与土地联系在一起。
据介绍,目前情况下,建设10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需要占用的平整土地是250亩左右,山坡地的话理想状态下缓坡在400亩左右,一般实际占用需要450亩。
与一般人印象中不同的是,专业上讲,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
在国土部门,一般区分为基本农田、非农地、建设用地等几种形式,而林业部门可能将国土中的未耕地规划为宜林地。
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土部门那里是荒山未利用地,在林业部门那里可能就是宜林地。
事实上,在光伏电站建设上,遇到土地问题并不少见,业众所周知的案例就是,在就曾经有过类似情况,最后是通过土地调规,更改土地使用情况,使该项目得以合法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电站建设中,对土地的使用,国家支持的是征租结合的方式,即必需的管理用房、建筑用房等实行征用,而支撑电池板所使用的土地则采取租用模式,一般不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模式。
按道理建设光伏电站需要的土地手续相对比较严谨,一般需要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完成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正泰项目早就已经开始发电,一般不会缺少这个程序,最可能的情况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批准的面积不符合。
另一种可能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批复,但是把控国家政策时度的掌握尺度不一,将没有树木的宜林地面作为荒地进行批复,做出的决策意见与上级管理部门不同。
“也有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私自将树木砍掉,与林业政策造成冲突。
”但对于所有光伏电站来讲,占用林地想不被发现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每年国家都会对林地进行航拍,很容易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正泰近1000亩的电站违规项目,根本无法逃过航拍的检查。
另外土地性质不清使得光伏电站开发用地难以解决。
这是当前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但在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规不同,相关数据库没有联网合并,导致某些项目用地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盐碱地等)或是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则变成“规划林地或是宜林地”,造成往往实际上贫瘠荒芜的山地滩涂,因戴上“林地”的帽子而无法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一些早已获得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迟迟无法施工。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占补平衡”将荒山刷成绿色逃避航拍,改成林地和耕地。
所以在现场地勘的时候,必须一定要明确提供土地的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
附录一:(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②下列材料一套: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一是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情况。
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程序是:(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三)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程序是: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录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