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设立辽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鼓励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市财政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辽市政发〔2018〕2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辽阳市域内民营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设立基金,政府可按照不超过20%参股。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申报条件。
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由我市民间资本设立的1亿元以上且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申报资料1.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设立方案》;2.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3.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
(三)工作流程。
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1•【字号】辽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重点将放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包括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辽宁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五个区域(以下简称五个重点区域)。
为推进我省沿海经济带的快速发展,五个重点区域自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享受如下新增优惠政策:一、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二、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在五个重点区域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五、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六、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七、对五个重点区域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辽财流[2007]8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07〕8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7〕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
为发挥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是指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发展区域)。
第三条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发展区域从省外、国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重点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国外引入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专项贷款、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注册资金。
第五条奖励政策确定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过程中,要坚持政策透明,奖励对象公开,以确保公平和公正,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鼓励引进重点大项目的原则。
通过奖励重点发展区域引进大项目,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研究

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研究摘要:本文对金融危机以来辽宁省采取的“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进行了简单回顾。
重点分析了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并对后危机时期“保增长”与“调结构”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建议。
未来的财政政策应立足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比例,兼顾辽宁省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协调三者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协调内需与外需的拉动作用,实现“保增长”与“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关键词:保增长;调结构;财政政策一、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回顾近些年,辽宁省的经济总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然而,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加剧,保持经济增长的难度正在加大。
为保证经济平稳运行,2008、2009两年内,辽宁省政府积极贯彻中央宏观政策,采取了一系列“保增长”与“调结构”的财政政策,适时增加财政支出,以便转“危”为“安”,化挑战为机遇,确保辽宁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1.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基础设施投入。
辽宁省财政共筹措366.8亿元,支持交通、农业、水利、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此外,2009年,省财政又争取到亚洲开发银行贷款1亿美元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2900万欧元,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大幅度减免税费。
通过深化增值税转型、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停征个人所得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征商品房交易环节契税和营业税、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取消和停征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省在2008年实现减免、抵退税费447.9亿元,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有效带动投资和消费。
支持外贸出口。
落实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政策,两年内全省办理出口退税349.4亿元;并拨付6.3亿元,重点用于“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以及省内外经贸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出口企业科技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产品出口体系建设,鼓励扩大出口规模。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背景介绍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辽宁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辽宁省为龙头,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
其中,辽宁作为东北沿海经济带重要的省份,通过加强沿海经济带建设,推动了一系列重点园区的建设,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园区介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最早的高新技术产业园之一,也是辽宁省重点园区之一。
园区占地面积约2.3平方公里,园区内集聚了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
园区主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集聚了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高科技产业。
金普新区金普新区是辽宁省省级新区,规划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该区位于大连和瓦房店交界处,是大连市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沿海产业转移发展的战略性区域。
金普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园区内集聚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物流等产业。
同时,新区还规划有港口物流、海洋经济等支撑产业,以推动辽宁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大连保税物流中心大连保税物流中心于2010年启动建设,是中国首个保税物流中心。
园区规划总面积近3平方公里,位于大连港西岸沿海经济带,是区域性国际贸易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通过自贸区、保税港区等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向型企业入驻,涉及领域包括海运、陆运、航空、加工、仓储、贸易、金融等。
园区内还规划有海关、国检等政府监管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东部,占地面积约82.3平方公里。
该园区是辽宁省省级开发区,在全国开发区中排名前列。
园区主要涉及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目前,园区内有万科、富士康、华为等大型企业入驻,其中还包括多家原辽宁省属企业。
通过产业转型升级,该园区已成为东北地区知名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产业项目介绍联想电子联想电子是联想集团旗下的电脑和手机制造商,位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六条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方便区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25号辽财企〔2010〕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经信委: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财政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抄送厅内:综合法规处、预算处、经建处、流通处、财源办、监督局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规范省本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包括放贷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除沿海经济带产业贴息资金、沈阳经济区发展贴息资金补助范围以外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列入新兴产业目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信息项目等新兴产业。
第七条装备制造、冶金、石化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第八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2.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3.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4.有利于拉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支柱产业形成,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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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来源:登沙河临港工业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加强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园区内产业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的投资项目向沿海经济带园区集聚,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当年或下达贴息计划后一年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支持。
第二章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第四条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原则。
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对园区内规模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省政府确定的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基础设施、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不在本贴息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公开公正原则。
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
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广泛宣传。
拟支持项目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不重复支持原则。
两年内已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三章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注册并坐落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和享受省政府沿海经济带相关政策区域内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禁止类的工业项目。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2.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实际到位贷款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实际到位贷款额可以适当降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4.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计划达到形象进度。
第四章贴息资金支持方式第九条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70%;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80%。
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比例。
第十条单个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
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限额。
第十一条大连市所属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和大连市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年的贴息支持。
对于确需连续几年给予贴息的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贴息年限。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符合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⒈项目基本情况(并附项目基本情况表)。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贴息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等。
贷款已到位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及进账时间、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⒉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⒊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⒋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8.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贷款到位的还应提供进账单等贷款凭证。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9.其它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其中,园区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审批相关要件等进行审核;园区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
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上报所在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贴息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其中,大连市在申报项目时还应上报本市拟同意安排50%配套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中,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重点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相关要件、项目是否符合支持产业目录、项目是否在政策支持区域内等进行审核;省财政厅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
审核后,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第十七条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贴息资金规模,确定拟贴息项目名单和贴息资金额度,上报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天)。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市沿海办、市财政局和各园区管委会下达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十八条贴息计划下达后,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
企业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第六章资金核定与拨付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拨付贴息资金。
其中,设有一级财政并设有国库的园区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指标文下达到市财政局,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园区财政部门;没有设一级财政和没有设国库的园区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园区所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已列入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贷款后,需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向园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
逾期未办理的,取消项目贴息资格。
第二十一条园区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所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本地区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1.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