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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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2008—06-05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富力惠兰美居限价商品住房分配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富力惠兰美居限价商品住房分配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富力惠兰美居限价商品住
房分配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11
•【字号】京住审字[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富力惠兰美居限价商品住房分配
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住审字〔2014〕109号)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富力慧兰美居项目部分房源用于我区公开摇号配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京东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富力惠兰美居1504套限价商品住房,作为你区公开摇号房源使用。

具体房源为:富力惠兰美居限价商品住房C3号楼336套、C4号楼224套、C5号楼224套、D1号楼224套、D3号楼496套。

其中一居385套、二居923套、三居196套。

二、请你委自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摇号选房等相关工作。

逾期未选房源,由我办收回另行调配。

三、请你委按照我办《关于启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摇号配售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2]55号)要求,做好选房签约信息报送及管理工作。

此复。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2014年9月11日。

京建住(2008)226号

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南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2〕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销售及权属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6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审核及权属管理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

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根据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由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和谐雅居小区1号楼限价商品住房经发布公告、房源展示、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公开摇号及认购房源等程序,完成了集中认购工作。

认购结果如下:和谐雅居小区1号楼限价商品住房共117套,本次集中认购44套,剩余房源73套。

剩余房源将按照“即时申请、即时审核、即时认购”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认购,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认购对象市区范围内持有效《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住房保障家庭。

二、认购房源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滨江路以东、八一大街以北。

本次认购的1号楼为经集中认购后的剩余房源,共73套。

具体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和售价可查看附件(《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信息》)或到和谐雅居小区限价房报名处(地址:文兴路388号古顺集团办公楼四楼)查看。

三、认购程序(一)受理申请。

申请家庭持《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和谐雅居小区限价房报名处(地址:文兴路388号古顺集团办公楼四楼)提出认购申请,领取《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受理确认书》。

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家庭名单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二)资格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通过联审联查方式复核申请认购家庭的保障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

(三)认购房源。

申请认购家庭持有效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房,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认购合同。

住户认购后办理认购手续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收回《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6日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和配售工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筹集、规划、建设、分配、销售、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统计、公务员和相关金融机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建设、管理、分配与监督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海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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