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摘要:近年来,索马里地区军阀割据,社会动荡不安,以致海盗四起,他们劫持来往商船,绑架过往船员,勒索巨额赎金,严重威胁着国际间的贸易。
2010年11月10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新加坡籍货轮“金福号”上19名中国船员回国,索马里海盗问题再次升温,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从索马里局势入手,以国际法的角度阐述了何谓海盗,分析了索马里海盗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血酬;解决方针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一直战火纷飞,沿海地区也因为海盗的频繁出没而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2008年11月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09年11月29日,一艘30万吨希腊油轮在印度洋海域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
而2010年共发生445件袭击案,被劫持了53只船,1 181名船员,比2009年上升10% [1]。
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本质性的问题——索马里问题近几年在持续不断的升温,严重危害着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威胁着局部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为了从本质上弄清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本文首先定义何谓海盗。
何谓海盗?远在古希腊时代,历史学家普鲁塔克(Plutarch)就对海盗行为作了这样一个定义,即海盗行为是指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的活动。
由此也作出了对海盗最早的定义,即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而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
由于经济全球化,各国海上理论和实务的水平提高,公海等概念的提出,现代在国际法上所认同的海盗,是指在非管辖的地带以私人目的对船舶或者飞机及其乘务员进行任何非法形式的扣押或者暴力行为的私人或私人组织。
1958年《公海公约》明确阐述了海盗的定义,1982世界各国签署的《海洋法公约》也仍旧沿袭了这一定义。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目前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国际层面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
本文从海盗的定义出发,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比较了几种主流的海盗定义。
随后,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
一、海盗的定义现代各国对海盗行为给航海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早就有了共识,国际法遂把它视为一种国际犯罪。
海盗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第15条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这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的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己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 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索马里海盗出现的原因

索马里海盗出现的原因1.美国的影响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在全球进行反恐活动,布什政府怀疑当时的索马里政府为国际恐怖分子提供支持和庇护。
2022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权。
然后美国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在索马里组建了亲美的索马里过渡政府。
但是,这个政府比起索马里海盗,影响力不免有些寒碜。
目前仅能控制首都及拜多阿等少数几个重要城镇,且时刻面临教派武装和反政府势力的威胁,处于绝对守势。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处于无政府状态,出现了几十支武装力量。
索马里2880千米的海岸线因为无人过问变成了海盗天堂。
2.部族的纷争索马里现有两大族系、七大部族、几十个部族分支,这些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部族分支,彼此间的历史冲突难以调和,也为国家分裂埋下了伏笔。
l991年西亚德独裁政权垮台后,以部族势力为基础的军阀武装割据,相互倾轧,17年来一直如是,形成了霍布斯所描述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可怕景象。
索马里从此烙上了失败国家的烙印。
而国际势力的纷纷介入,却让索马里局势愈加复杂。
目前,索境内除了有经联合国授权、由非盟派驻的乌干达和布隆迪维和部队2600人外,还有埃塞俄比亚军队8000人,厄立特里亚军队2000人,并且有约l0个国家向冲突各方提供武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
3.难民激增,生活所迫索马里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由于经济政策过激,加上自然灾害等因素,索马里的经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陷入严重困境。
内战不断,治安情况恶化,物价飞涨,生活必需品短缺,武装分子在索马里横行无忌,导致很多人逃离家园。
目前索马里已有110万难民,首都摩加迪沙每月就会新增约两万名难民。
难民们生活没有着落。
国内频繁的暴力活动使联合国等机构的人道主义努力也无法实施。
难民们缺衣少穿,度日如年,饥寒交迫,形成了恶性循环,使暴力活动增加。
在人人为生计发愁的年代,海盗自然成为解决生计的一种手段。
索马里海盗的猖獗,反映的正是常年战乱带来的一种普遍的绝望心态。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法视野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

国际法视野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作者:刘立言来源:《理论探索》2010年第01期〔摘要〕索马里海盗对来往商船的劫掠事件,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通过国际合作解决这一问题势在必行,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此方面,国际法虽然制定了一些规范,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其不足之处:缺少专门的惩治海盗的国际公约,在管辖权上存在混乱现象。
为此,必须完善国际法在惩治海盗方面的规制,如建立专门的国际公约以加强规制及,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犯罪的管辖权,从而为国际合作打击海盗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国际法,不足,完善思路〔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1-0142-03索马里海盗对来往商船频繁的劫掠事件,迫使国际社会不得不对此高度关注,一些国家纷纷派舰队赴亚丁湾护航。
但是,由于索里马海盗力量强大,单靠各国力量不足以对其实施有效打击,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依靠国际合作,这就给国际社会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制定并完善打击海盗的法律规范。
在惩治海盗及海上恐怖主义行径方面,国际法虽然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索里马海盗问题。
面对这种愈益严峻的客观情势,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深入探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通过国际法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必要性索马里海域位于红海、阿拉伯海及印度洋交汇处,是通往苏伊士运河的必经之地,是全球能源海上通道的咽喉所在。
这里海情复杂,航道狭窄,沿海地区港汊密布,有利于海盗得手后迅速脱身和隐藏。
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没有建立起权威性、有效性的中央政府,致使其国内长期处于内战频发、经济凋敝、治安混乱的恶劣状态,为海盗滋生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现在的索马里海盗是实力雄厚的高技术海上军事组织,指挥系统以正副指挥官的称谓按军队序列编制,指挥官及一些重要成员曾在当地海军服役,可称得上是“第二海军”。
与其他地区小偷小摸式的海盗行为相比,索马里海盗不仅活动范围大、犯罪规模大,还具有职业化的特点。
高中历史备课素材索马里海盗的来历猖獗原因危害及应采取的对策

索马里海盗的来历、猖獗原因、危害及应采取的对策自2009年4月份以来,随着法国和美国先后通过武力解救被海盗所劫持人质事件的先后发生,索马里海盗及亚丁湾航行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
接下来我想从索马里海盗的来历、猖獗原因、危害、应采取的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索马里海盗的来历海盗,意思是指在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船只的犯罪者。
这是一门相当古老的犯罪行业,自有船只航行以来,就有海盗的存在。
特别是航海发达的16世纪之后,只要是商业发达的沿海地带,都有海盗。
此犯罪行业独特的是:海盗者多非单独的犯罪者,往往是以犯罪团体的形式打劫。
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最东部的索马里半岛,海岸线长3200千米,东南沿海为平原,亚丁湾沿岸为低地,内陆为高原,北部多山。
大部分地区属热带沙漠气候,西南部为热带草原气候,全境终年高温少雨,河流稀少,主要河流有谢贝利河和朱巴河。
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海域之一。
今年索马里沿海已经发生80多起海盗袭击事件,海盗猖獗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目前活跃在索马里的海盗主要有四大团伙:一伙叫邦特兰卫队,是索马里海域最早从事海盗活动的团伙;一伙叫国家海岸志愿护卫者,规模小;第三伙叫梅尔卡,他们以小型渔船为主要作案工具;势力最大的叫索马里水兵,活动范围远至距海岸线 200海里处。
现代海盗在活动区域上和历史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仍集中在从非洲通往亚洲的航线上。
一般来说,现代海盗有五大主要活动区域,分别是西非海岸、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红海和亚丁湾附近、孟加拉湾沿岸和整个东南亚水域。
其中,东南亚水域最为危险,世界上有超过半数的海盗抢掠案发生于此,而印尼水域则是危险中的危险,是海盗最集中的地方。
二、猖獗原因自2009年7月20日以来,在索马里附近海域被海盗劫持的外国船只至少已有16艘,仅在8月19日晚至8月21日的短短48小时内,就先后有4艘船在亚丁湾落入海盗之手。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国际法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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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
决措施
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紧邻亚丁湾,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咽喉要塞,号称非洲之角。
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一直以来是世界海洋最繁忙的航路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海盗活动在本区域越来越频繁,这条重要的国际航道便成了索马里海盗的生财之道。
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海盗事件2007年为35宗,2008年上升到111宗,2009年高达178宗。
2020年,索马里海盗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索马里海盗手里有17条船,两艘快艇,300名船员当人质。
而且,尽管多国海军出征索马里,但似乎还是没有能制服索马里海盗的迹象。
本文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梳理,从国法的角度分析索马里海盗问题以及针对现有状况,在国际法层次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产生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原因
索马里地理位置很优越,据统计,世界上约14%的海上贸易和约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还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这些方便了海盗活动。
海盗的产生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现实的刺激。
(一)索马里政局失控和长期无政府状态是海盗猖撅的根本原因
索马里海盗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
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
索马里自19世纪60年代独立后,各个部族就拥兵自重,占据一方。
冷战结束后,被曾经掩埋的矛盾出现了,逐渐形成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内战的战火硝烟在整个索马里弥漫。
而在这时,索马里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内战和天灾彻底摧毁了索马里的经济。
统计数字到1993年初,30多万人死于战乱和饥饿,200多万人挣扎在死亡线上,外逃难民达100万。
就此联合国决定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还派驻了联合国维和部队监督索马里内乱停火。
索马里海岸线长达2880公里,政府国库空虚,严重缺乏海军军备力量,无法监管海岸线。
越来越严重的海盗活动,他们利用抢劫勒索来的钱财购买新式武器,而且海盗成员也在增加,这就使得政府对他们的监管更是雪上加霜。
(二)索马里人的贫困和生存危机
在各种有关海盗的书籍和文章中,当大家讨论海盗产生的原因时,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一个词贫穷。
西非、索马里、孟加拉和马六甲海峡地区是世界上海盗作案的高发区,也都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
在索马里,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更是贫穷到极致,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
该国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内部族军阀混战连续数年,导致索马里人民极端贫困,在受到饥饿和贫穷的威胁下,许多人铤而走险,从事海盗以求获得生存。
外国船运公司倾倒有毒垃圾以及掠夺当地人民的渔业资源,对生活本就贫困的索马里当地人民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严重威胁到他们的生存。
(三)巨额商业利益和高额赎金
如今的索马里,海盗营生己经成为一种颇为成熟的产业。
据东非海员救助组织估计,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至少在1000名以上,而为海盗提供情报、后勤服务的人则难以计数。
索马里一个特别显著的特点,就是只为赎金而来纯商业化操作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索马里军阀以保护索马里海洋权益为名,组建了几个海上武装组织,最初主要是对付那些在索马里海域倾倒有毒物质以及在索马里海域捕鱼的船只,他们很快发现扣押船只可以换取巨额赎金,因此这些海上组织很快走上了一条海盗不归路。
海盗们每劫持一艘船只,平均索要50万至300万美元不等的赎金,这种一夜暴富的经历刺激了索马里国内的大部分居民,他们纷纷加入海盗的行列。
二、全球治理海盗罪的国际法依据
(一)对海盗行为的界定
海盗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这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惩治索马里海盗罪行应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规定,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
在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其第100条到107条专门规定了惩治海盗的内容,第101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均构成海盗行为:
船上或飞机上的人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船上的人)或飞机(或飞机上的人):(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飞机、人或财物。
知道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
或飞机,但还参加海盗活动。
任何利于1或2项所述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将海盗罪的概念简单表述为:私人船舶(或船上的人)或飞机(或机上的人)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等行为。
(二)国际法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的局限
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虽然打击越来越严厉,但我们的国际法却没有对海盗罪做到有效惩治和全面打击,根本之举就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海洋法公约》里。
1.对海盗罪的定义迟缓。
就现代海盗而言,公约对海盗罪的界定存在漏洞:首先,在条约中强调了它的目的是私人的。
而索马里海盗大多数被政府官员控制。
其次,海盗罪必须是一船舶或一飞机上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务做出的犯罪举动。
即海盗罪的构成,两船机是同时存在的,除非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
由此可见《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有其局限性的,这就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效率。
2.对犯罪空间的规定狭小。
因为条约限制海盗罪发生地在公海或不受国家管辖的地方,那么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海盗行为,却不适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索马里海域的大部分海盗行为恰是发生在索马里的管辖范围内,这说明大部分海盗事件不是条约中海盗罪的范畴,是索马里政府自己处理。
我们知道索马里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上都很落后,根木不能担负起组织海上海盗行为。
三、联合国对索马里海盗的惩治
因为索马里过渡政府没有能力打击国内海盗,所以索马里政府过渡政府致函安理会秘书长请求国际社会协助打击海盗。
2008年至2009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五个决议,分别是1816,1838,1846,1851,1897号决议,都是呼吁各个国家共同打击海盗。
5月21日至23日,旨在推进索马里和平进程的联合国索马里会议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
会议发表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索马里问题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吉布提协议》,宣言肯定了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为维护当地和平所作的贡献,认为实现索马里长期和平稳定需要索马里过渡政府推进政治合作,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并作出坚定且长期的努力。
联合国安理会2020年4月11日就索马里海盗问题举行会议,会上一致通过了俄罗斯等国提出的一份旨在加强打击海盗行为的决议草案,决定在索马里境内和境外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实施海盗行为的嫌疑人。
这是朝着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机制来确保可信、可靠地解决将海盗绳之以法的问题迈出的第一步。
四、在国际法方面惩治索马里海盗的建议
现在的国际局势特别需要一部专门针对涉及海盗犯罪的公约,因此综合考虑各方面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重新界定海盗罪
重新界定海盗罪,即是在现有的《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海盗罪的含义。
我们前文己叙述到海盗活动的范围已扩大到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甚至领海、领陆,而且其目的己经不是私人目的。
所以在定义中可将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甚至领海、领陆纳入到海盗罪的调整范畴。
此外,出于政治目的或国家支持的犯罪也属海盗犯罪。
从范围和政治上分别重新界定。
从而有利于各国合作打击海盗,这是在定义上对海盗罪重新界定。
(二)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一个临时的指挥中心
即由联合国授权建立一个统一的临时指挥中心,协调包括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在内的多国军舰对于索马里海盗的打击行动。
各国在临时指挥中心协调之下多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分享打击索马里海盗的信息和情报,交流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经验:二是反海盗和海上救护经验的交流和学习,在技术上面进行国际合作交流:三是进行军事合作,把各国有限的海军资源整合并且充分利用,相互配合、合作,在索马里海盗猖獗的海域加强打击力度,对继续作案的海盗犯罪集团联合打击,以尽快遏制其嚣张气焰。
五、结语
目前各国海上力量尚难以做到对本国所有海外航行的船只实施保护,因此,提高商船自身的反海盗能力势在必行。
需要商船加强安全意识时刻防范海盗的入侵,精心组织训练防海盗的方法和添加装备。
尤其是在距索马里较远的印度洋,容易受到海盗的奇袭被劫持。
茫茫大海加上有些犯罪组织的帮助被劫持的船只很难被找到,船家只有乖乖的就范交赎金。
当然,并非所有船只都适合进行防卫或者能在短期内增强防卫,对于那些不适合的船只而言,就应考虑避开危险航路线或请求军舰护航的方式。
总之,打击索马里海盗任重道远,非一夕之功,需要各方的合作与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