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法问题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犯罪 主观方 面表现 为犯罪 故意, 罪 目的是出于 私人 目的, 其 中财物 的行 为。 () 且犯 1 犯罪 客体为 海上 交通运 输安 全 。() 2 犯罪 这 种私 人 目的主要 体现 为意 图抢 劫和掠 夺 另一船 只或 飞机 上 的
财 物 。 些学 者呼 吁将犯 罪主 观方面 不仅 限于 私人 目的 , 包括 何 国家管辖 范围 以外 的地方 对船舶 、 ~ 还 飞机及 其所载 的人或物 实施
力的任 何非 法行为 ” 。
有相 关管辖权 的 国家 , 按照适 用的 国际法… …调 查和起诉 对索马 里沿 岸海 盗和武 装抢 劫行 为负有 责任 的人” 中 国正足 这样 的受 , 害者 。中 国的护 航 行动 , 是在 行使 国际 公约赋 予的 正 当权 利 , 此
( ) 二 国际法上 海盗 罪构 成 的特征 分析
胁迫 及其他 使人 不敢 反抗或 不 能反抗 的手段 , 行 塌 提 出政 治要求 笔者认 为公约 将依 照政府 命令 而 行事的 含有复 非法 的暴 力、 。
杂政 治 因素 的“ 治海盗 ” 政 行为排除 在外 , 免 了因各 国政 府之 间 避 较大 的有 效性和 可接 受性 。
的外延 , 以更 好的 打击海 盗行 为, 可 某些 国家 的水上 执法 人员与 完全 符合 国际法 。 海 盗相 勾结 ,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的执法 人员 也参 与海盗 行 为 。水
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分析

的。尤其到 了现代 ,各 国对于海盗罪 给海上安全 带来 的严重威胁达成 了共识 。现代国际法律文件 中 ,15 年 《日内瓦公海公约 》和18 年 《 98 92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对 海盗 罪做 了相应 规定 。
然而 ,纵使决议存在 ,海盗事件仍旧频发。
20 09年 1 月 1 O 9日 1 5时 2 ,青 岛远 洋 运 输 公 0分
词与 《 公海 公约 》规定 别无 二致 。
各个方 面彼此合作 。 ‘ ’ 国际和平 与安全是 维持
联 合 国 的宗 旨之 一 ,是 国家 间 相互 依 存 、共 同发
行为仍旧有一定的法律局限性。 如何克服这些局限, 并从根本上杜绝亚丁湾的海盗现象 , 是今后索
马里 海盗 问题 走 向的焦 点。
[ 关键词 】 索马里海 盗 ; 安理会决 议 ; 际法 国 [ 中图分 类号 ] D9 9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 10 .4 92 1)60 6—5 043 8(000 .0 60
[ 摘要】 索马里海盗问题 由来 已久,并在最近几年引起 国际社会 的关注。 联合 国安理会于 2 0 、20 、2 1 08 09 00年连续通过有关决议, 授权相应各 国及区域组织打击海盗 , 并几次延长行动时
间。 于 安理会授 权打 击 海盗 的行 为 , 国际法上看 , 国际合作 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指 导下 的行为 , 对 在 是 是对 联合 国授 权使 用 武力 的新注 解 , 同时也是对 联 合 国与 区域 性 国 际组织 关 系的经 典诠 释。 该 但
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 目的,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任 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 ,或任何掠夺行为。这些
对 象包括 在公海 上对 另一船 舶或航 空器 ,或对另一 船舶 或航 空器上 的人 员或财物 ;以及 在任何 国家 管
论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路径

否存在 ,以及采 取包括军事 行动在 内 12依 据 《 . 联合 国宪 章 》和安 理 的 措施 以维 护 世 界 和 平 的 排 他性 权 出军舰 实施 护航巡逻 。我 国也于2 0 会 决议 ,各国可进 入索马 里领土打 击 力 。因此 ,安理 会有权利将 索马里海 08 盗 行为判定 为威胁 世界和平 与安全 , 年 开始派 出军舰赴索 马里执行 护航任 海盗 务 。因此 ,国际社会 打击索马 里海盗 根 据 多 年 经 验 ,要 真 正肃 清 海 并进而将 各 国打 击海盗行 为的范 围延 在 国际法 上存在哪 些路径就成 为一个 盗 ,关 键 是 深 入 领 海 和 领 陆 进 行 打 伸至索马里 的领 土。
析 了 国 际社 会 打 击 海 盗 犯 罪 的 国际 法路 径 。
【 关键词 】 索马里;海盗 ;国际法;路径 ;安理会
2 世纪 9 年 代以来 ,索 马里海盗 0 0 的普 遍管 辖权都 只能局限 在公海 上 , 《 联合 国宪章 》第七章 。依 据 《 联合 国宪章 》第七 章 ,安理会 具有判定 和 平之威胁 、和平 之破坏或侵 略行 为是
海盗行 为是 国际 公害 ,不是某个 国家或 国际 组织凭 一己之力就 能解决 的。因此 ,国际合作 就成为 了一个不 2 1国际合作 原 则是 一项 国际法 .
11各 国依据 国际 习惯 和 《 . 海洋
法公约 》对海盗享有普遍管辖权 早在1 世纪 ,国际 习惯就将 海盗 7
罪视 为一种 国际犯罪 ,且海盗罪 一直
海盗行为实 施普遍管 辖进行 了规定 ,
例 ] 1 5 公海公约 》和 1 8 年联合  ̄ 9 8《 有的权利 或 促请 各国进行 国际合作
义务 ,并特别 强调 指出 ,此授权不 应
论打击海盗国际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上武装组织 ,主要对付那些在 索马里领海或 近海 内捕 鱼或倾倒有毒物质 的船只 ,海岸护卫志 “ 愿者” 就是其中之一 。 但很快他 们就发 现 , 劫持船 只和 船员并 以此勒索赎 金 , 是一项 回报丰厚的
“ 产业 ” 。于是 , 马里一些军阀和宗派组织转而干起 了这种海上劫 掠的勾 当 , 索 以劫掠 到的财产 来招兵买马 , 反对索马里过渡政府 。 0 8年上半年起 , 马里就发生 了二 十多起海盗袭击事 自2 0 索 件, 他们 不仅针对他 国商船下手 , 甚至连联合 国向索马里运送人道 主义物资 的船 队也为这伙暴
一
、
现代海盗的基本特征
海盗几乎可 以说是航海活 动的衍 生品 之兴起 。 海盗的 出现依据文字 的记载大概 已有 3 0 0 0年左右 的历史 , 早在荷马时代 , 弗
作 者 简介 : 高 强 , 潭 大 学 法学 院教 授 , 学博 士 , 蔡 湘 法 主要 研 究 国 际法 、 际经 济 法 ; 国 胡 斌 , 潭 大 学 法 学 院 国际 法 学 2 0 级 硕 士研 究 生 湘 08
来 。 代海盗不 同于传统意义上 的海盗 , 现 其组织严密 , 装备精 良, 技术 不再仅 仅 以劫掠财 物为唯 目标 , 些海盗组 织还同 时具有 恐怖 主义组织 的性 质和特 点 。 某
一
( ) 代 海 盗犯 罪 组 织严 密 、 术 装备 精 良 一 现 技
当今 的海盗 已不再是人 们心 目中的那 些拿着火枪 、 刀在海上 飘荡 , 大 随机抢 劫 的草莽 之徒 了。现代 的海盗不仅 组织严密 , 而且在技术手段上也 已经上 了一个 台阶 。 据有关索 马里海盗的 报道 称 , 现代 的海盗 不仅装备 了冲锋枪 、 手雷等轻 武器 , 而且还拥 有诸 如重机 枪 、 火箭筒 之类 的 重武器 , 他们驾驶 的也不再 是原始的帆船 , 而是行 动迅速灵 活的汽 艇。 在技术 手段上 , 现代 的海 盗不 仅能熟练使用 电脑 , 而且 有相当~部分 海盗拥 有先进 的 G S卫星定 位仪 。 重要的是 , P 最 现 代海盗也不再是 以前那种离 散的散兵游勇 了 , 有人 形容现 代海盗 已经形成 了一种集 团化 、 国际 化 的“ 海盗托 拉斯 ”他们 在全世 界各个 港 口布有 网点 , , 通过互 联 网迅 速地传 递过 往船舶信 息 , 摸清 被劫船舶 的船 上货物 、 设备 、 航线 、 员人数后再行抢 劫 。 船 更令 人震惊 的是有些海 盗集 团还
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维护 备方 的共同利益或 使航程继续 完成 , 船方有 意识地合理地采
l 恐怖 袭击事 件 、 买 I 月 2 l 孟 1 6日大规模 恐怖 袭击事 件等 , 其背 取抢救 措施所 直接造 成的某 些特殊 的牺牲 或支 出的额 外费用 。 后有政治 目的和政 治意 图 。因此 , 国际社 会上各 个国家 , 包括 国 其构成 要件 为: 1导 致共 同海 损 的危险必须 是真实 存在的或不 ()
的 , 东通常不 得不选择 支付赎金 以获 得船货 和船员 的安全 。 船 在 支付赎金获得船 、 人员 的安 全后, 货、 船东 的赎金 如何得到
17 年制定 的《 88 建立 国际私 法统 一规 则的利 马条约》 定 了 规 , 对海 补偿。根据传统海商法下的法律制度 , 船东可 以为了船、 货及船
L g l  ̄' m An oi e as t e ds c| 哪
己1 口 0年 5月 ( ) 下
{占 务 缸金 I J
由“ 索马里海盗事件" 引发的法律l' 思考 I 司 题
姚 磊 黄春霞
摘 要 索马里海盗, 是一群专门在海上抢劫其他国船只的犯罪者 l9 年索马里内战的爆发, 91 令亚丁湾这一带海盗活动 更趋 频繁 , 多次发 生劫持 暴力伤 害船 员事件 。面对 日 猖獗 的海盗行 为 , 曾 益 需要 国际社会积极 予以 重视 和打 击。本文 试
盗罪要进 行惩治和 打击 。1 8 年 的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10 员获释放 而支付 的海盗赎 金选择 以下两个 方法进行 补偿 。 第 0
条更 是重 申了要 惩治和打击海 盗 , 予了各国对海盗 行为的普遍 授 管辖权 以及最大程度 合作 的要 求 , 以制止 在公海上或在任 何国家
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本 文 主要 对 打击 索 马里 海 盗行 为 的依据 、 目 的、 以及各 国享有 的普遍 管辖 权 和免 责 , 国家 主权 原则 的例外 , 以及肃清 海盗 的根源等 国际法律 问题
绑架 , 20 至 0 8年 1 为止 , 有 1 艘船 在海 盗 2月 仍 0多
手 中。中国船 只也 频 繁途 经 亚 丁湾 、 马里 海域 , 索
机员 和乘 客 , 为私人 目的对 其他 船舶 和 飞机或 其人 员和 财物在公 海 或任 何 国家管 辖 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进行非法 的暴力 、 留或掠 夺行 为 , 扣 都为 “ 盗 ” ① 海 。
的道德及 政治影 响… … 因此 , 合 国安 理会 通 过 联 的决议 在此次打 击海盗 中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再者 ,
飞机进行 的非法 的暴 力 、 留或 掠夺 的行 为 ; 二 , 扣 第
重 威 胁 。 随着 沙 特 阿 拉 伯 “ 狼 星 ” 超 级 油 轮 遭 天 号
、
依 据 : 合 国安 事会 决议 和 索 马里过 渡 政 联
劫, 中国天津“ 天裕 8号” 渔船 、 上海 “ 华 四号 ”等 振
被劫 , 国际社会对 日益 嚣张 的索 马里海 盗的关 注空
府的有 效同意 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行为 , 是指一艘私有船舶在
大的经济损失 , 经 由索 马里 、 丁湾船 舶 的财 产 对 亚
及人员 的人 身 安全 构成 极 大 的威 胁。 目前 , 国 、 美 北约、 欧盟 、 罗斯 、 俄 印度 、 国 、 韩 中国等 已经 或者 宣 布准备 向索 马里 以北 的 亚 丁湾 派 出军 舰 , 击海 打
盗 , 护安全 。 维
前高涨 , 国纷纷表示将 加人到 打击海盗 的战役 中 各
试论海盗罪的惩治

木} 3 卷第 3期 第 1
Vo . l No 3 I3 .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u a fS iu iest o r lo uh a Unv ri n y 1 1
试 论海盗罪 的惩治
许
( 商丘 师范学 院
硕
河南 商丘 46 0 ) 70 0
内 。I r 发 生 在 这 些 海 域 的 海 盗行 为 . 际上 称 之 为 “ 上 武 I]  ̄- X于 国 海
装抢 劫 ” 由 沿 海 国 国 内法 管 辖 。然 而 , 海 国虽 有 管 辖 权 。 , 沿 但
是 它 并 无 义 务 一 定 行 使 ,况 且 。相 关 沿海 国 国 内法 制 是 否 健 全 ,是 否 有 相 应 罪 名 以及 国 内政 权 是 否 稳 定 等 因素 都 会 影 响 对其 上 的人 员 或 财 物 所 从 事 的任 何 非 法 暴 力 、扣 留或 掠 夺 行 其 管 辖 权 的 行 使 。 据 统 计 。 盗 行 为 7 %一 0 海 0 8 %均 发 生 在 领 海 为 , 成 海盗 行 为 。根 据 此 概 念 , 们 不 难 看 出 , 据 现 有 国 际 以内 。 因 此 。 多 数 情 况 下 , 遍 管 辖 权 对其 束手 无 策 。1 构 我 依 大 普 ' - 2 1 法 规 则 , 于 海 盗 罪 的认 定 , 以说 主 体 上 限 制 并 不 大 , 对 可 主要 其次 。 即便 是 有 的 海 盗 行 为 发 生 在 公 海 , 们 也 大 多 采 取 他 在于其行 为 , 即故 意 的 、 于 私 人 目的 , 公 海 上 或 者 任 何 国 游 击 作 战 的方 式 ,从 公 海 上 实施 海 盗 行 为 一 旦 得 手 则 立 即 逃 出 在 家管 辖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对 另 一 船 舶 或 飞 机 及 其 上 的人 或 物进 向公 海 以外 的其 他 海域 。这 时 , 公 海上 发现 海 盗 而 实 施 普 遍 在 行抢 劫 、 掠夺 。 管 辖 权 的 相 关 船 舶 必 然 会 对 其 进 行追 击 ,但 是 一 旦 海盗 逃 窜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

浅谈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摘要:近年来,索马里地区军阀割据,社会动荡不安,以致海盗四起,他们劫持来往商船,绑架过往船员,勒索巨额赎金,严重威胁着国际间的贸易。
2010年11月10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新加坡籍货轮“金福号”上19名中国船员回国,索马里海盗问题再次升温,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从索马里局势入手,以国际法的角度阐述了何谓海盗,分析了索马里海盗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血酬;解决方针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一直战火纷飞,沿海地区也因为海盗的频繁出没而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2008年11月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被索马里海盗劫持;2009年11月29日,一艘30万吨希腊油轮在印度洋海域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
而2010年共发生445件袭击案,被劫持了53只船,1 181名船员,比2009年上升10% [1]。
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本质性的问题——索马里问题近几年在持续不断的升温,严重危害着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威胁着局部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为了从本质上弄清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本文首先定义何谓海盗。
何谓海盗?远在古希腊时代,历史学家普鲁塔克(Plutarch)就对海盗行为作了这样一个定义,即海盗行为是指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的活动。
由此也作出了对海盗最早的定义,即非法袭击轮船或沿海城镇,不具有战争性质,只以抢劫钱财为唯一目的而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
由于经济全球化,各国海上理论和实务的水平提高,公海等概念的提出,现代在国际法上所认同的海盗,是指在非管辖的地带以私人目的对船舶或者飞机及其乘务员进行任何非法形式的扣押或者暴力行为的私人或私人组织。
1958年《公海公约》明确阐述了海盗的定义,1982世界各国签署的《海洋法公约》也仍旧沿袭了这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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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法问题索马里海盗近来日益猖獗。
他们在亚丁湾劫持了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船,甚至还有军火船和超大型油轮,从而直接威胁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海上利益。
鉴此,联合国安理会前后两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世界上包括美国、印度、欧盟、俄罗斯、中国等纷纷派遣海军前往亚丁湾附近海面,保护来往货船,打击海盗行为。
就中国应不应该参与对索马里海盗的国际行动一事,相关讨论大多集中在道义或国际关系方面,法律方面的很少,尤其是国际法方面的就更少。
本文将主要从国际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和阐述。
要不要在亚丁湾对索马里海盗予以打击,涉及到国际法上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例如:●国际法关于"海盗"有哪些规定?"海盗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的一种不法行为?●国际社会或国家在打击海盗方面有哪些权利和责任?●联合国安理会就索马里海盗问题通过决议,但安理会决议本身有多少权威?它对国家有多大的拘束力?●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似乎是"替天行道",但国家在哪些国际法律问题上还需要注意和谨慎对待的呢?打击索马里海盗,涉及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安理会组织的性质,还涉及到国家责任等一系列的问题。
如果能从法律方面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那么对索马里海盗是否要予以打击、如何进行打击,就会变得非常清晰。
一、"海盗行为"基本概念与国际法规定1、何谓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国际社会对海盗的态度有个发展的过程。
16世纪到18世纪,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并不禁止海盗行为。
所以在那时,北欧人、地中海人和摩尔人的海盗行为比较猖獗。
但到了19世纪,国际社会开始把海盗行为认定为"国际罪行"。
因为,海盗行为通常都是发生在公海上。
为了方便行事,海盗船只一般不悬挂国旗,也不悬挂任何表明自己国籍的旗子。
所以从法律上讲,由于不悬挂国旗,就可被认为放弃了其所属国籍,从而处于一种无国籍的状态。
另外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公海本是各国管辖权涉及不到的地方,但海盗行为的受害者却又都是具体国家的国民。
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所有国家有责任要对海盗进行打击。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Oppenheim)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
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是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们带回本国,由本国的法院审理和惩罚。
"国际社会在1878年至1940年间订立的一些公约,如1878年《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的利马条约》(Lima Treaty to Establish Uniform Rules f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其中都规定了对海盗罪要进行惩治和打击。
1958年联合国组织订于日内瓦的《公海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法规则。
该公约第19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一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航空器,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之下的船舶,和逮捕船员或航空器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航空器上的财物。
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该船舶、航空器或财物所应采取的行动,但不得影响善意的第三者的权利。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要惩治和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公约第100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疑是世界上最为普遍的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
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57个国家批准加入这了公约。
也就是说,世界上四分之三以上的国家都是这一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的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法律的语言读起来有点涩。
如果根据一般词典比较直白的解释,"海盗行为"就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对另一船只的人员或财产或由反叛船员或其乘客对所在船只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掠夺、扣押或动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为"。
如果对以上惩治海盗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它有以下三个特征:(1) 国际法明确规定海盗为一种犯罪;(2) 明确要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3) 国际社会成员起诉、惩治及合作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特征,构成了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予以惩治的法律基础。
也正是因为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通过的第1816(2008)号决议在提到联合国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认为该文件反映了"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the legal framework)",并呼吁各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2、惩治海盗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打击索马里海盗,蕴含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所有国家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的海盗行为,并在第105条关于"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中还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
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表明: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在公海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来采取行动,打击海盗。
据此,国际法为了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在管辖权方面就特地引申出了另外一个原则,即"普遍性管辖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要"普遍性"地进行"管辖",它在法理上很有意思。
国家是具有主权的,相互之间又是平等的,所以各国原则上只能负责自己领土内、或发生在自己国民身上的事,这就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
根据国际法这两个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都具有行使管辖的权力。
中国要求加拿大遣返赖昌星、要求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将外逃贪官遣送回国受审,其法律基础就是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方面最基本的原则。
早在1927年,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Lotus Case) 一案中就已指出:"(尽管)刑法的地域性(territoriality)……不是国际法的一个绝对性的原则而且,并且与领土主权原则不完全一致,但在所有的法律体制中,刑法的地域特征原则却是根本性的(fundamental)……"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基于本国公民国籍因素而行使的管辖权。
然而,海盗的出现使得国际法的管辖原则有了发展。
"海盗"是国际罪行。
海盗行为大都发生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上,尤其这种行为侵犯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所以,不管哪个国家来惩治海盗行为,都是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公约要规定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的由来。
对海盗行为进行"普遍管辖",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它反映了国际法上"对所有人"的基本概念和国际社会"共同义务"的观念问题。
"对所有人"(拉丁语为erga omnes)和国际社会"共同义务"(common responsibility)这两个基本理念是国际法在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结果。
简单地讲,"对所有人"的概念以及关于国际社会"共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两个要点:第一,国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负有责任,并且每一个成员对所有其他成员也负有责任;第二,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其他成员在其权利遭受损害时,都有相关权利要求对方实施其应有的义务,并且可以采取相应对策。
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进行惩治,其实就是遵守"共同义务"的行为。
一个国家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做出的强烈反应,它本身就说明这里客观存在着国际共同体利益,需要所有国家来纠正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
联合国安理会在其通过的第1816(2008)号决议中,不仅原则上呼吁其成员国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重申"(reaffirming)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国际法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采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搜查和扣留从事或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船只,并逮捕(apprehending)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以便对这些人进行起诉(prosecuted)"。
在国际法上,像海盗这样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它破坏了国际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在防止和惩治这些罪行方面都负有义务。
国家对这些罪行也都有权管辖,而不论这些罪行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也不论罪犯的国籍属于哪个国家。
这就是国际法上关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基本要义。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索马里海盗由于索马里海盗在亚丁湾活动猖獗,联合国安理会先是于2008年6月通过第1816号决议,呼吁打击海盗。
但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仍然猖獗,所以于4个月后的10月7日又通过第1838号决议,再次呼吁打击索马里海盗。
联合国安理会接连通过两个决议,显示出索马里海盗问题的严重性。
从法律上分析,联合国安理会两个决议的措辞和规定反映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方面的新发展。
1、安理会决议构成了"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为了能有效地打击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在其通过的决议中,考虑到索马里海盗的具体情况,有些规定构成了"国家主权"的例外。
索马里被称作"非洲之角",海岸线长达3200公里。
它地处险要位置,与亚洲的也门共同扼守红海,是印度洋经苏伊士运河通向地中海和欧洲的必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