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一、职责分工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省级监督抽检。
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部级监督抽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
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
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一)快速检测。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
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确证检测。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每份样品(猪尿或猪肝)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一)样品采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
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瘦肉精)检测制度.

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 (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
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 瘦肉精” 的日常检验工作 , 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
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 并应保持光线充足 , 通风良好 , 室内
环境整洁 , 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 ,能独立操作 , 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 (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 , 并建立人员岗位
责任制 , 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 ,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 , 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 ,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 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
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瘦肉精)检测制度

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适用实行瘦肉精企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一)涉案线索范围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有关规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全省畜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工作方案》(鲁牧屠管发〔2020〕1号)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驴)全部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分割品、冻品包装上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粘贴标志。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是山东省委、省政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厂前须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行了规定。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能够更好地保证畜禽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识别查验,保护合法畜禽屠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为更好地发挥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请省内外畜牧监管部门、农业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验核对,没有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企业属于违规行为。
现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接受监督。
监督电话:*************、87198882特此公告。
附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粘贴标志样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11月4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一)涉案线索范围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行动背景近年来,瘦肉精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行动目标(1)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2)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3)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3.行动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排查整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添加行为。
②对养殖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使用情况。
③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残留。
(3)打击处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对发现的瘦肉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②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③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4.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力量。
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5.实施时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6.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严密排查。
对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严厉打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好了,这就是我的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希望这次行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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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泰牧生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泰山景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力度,做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为强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按照生猪的生长特点,严把动物出栏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特制定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1、场内所饲养的育肥猪超过50kg后,每换一次饲料,在换料2-3天后,做一次瘦肉精检测。
检测的育肥猪须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和比例根据国家要求,按育肥猪饲养量的3-5%。
整个检测过程驻场监管兽医必须全程监督,检测结果须经养殖场检测人员及驻场监管兽医签字确认。
2、检测“瘦肉精”类型:根据当前要求,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盐酸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
3、检测主要方法:接取育肥猪的尿液,使用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快速检测卡进行检测,检测步骤严
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4、本场的瘦肉精检测,如果出现疑似阳性,驻场监管人员应立即对场内的本批育肥猪严格监控,禁止移动或销售,同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做出处理。
5、要建立饲料留样制度,对每一批次的饲料做日后质量追踪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保质期后2个月。
6、要建立“瘦肉精”检测记录档案,随时记录,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